1. 美国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即:银行、储贷机构和信用社三类)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联邦级和州级机构有6家,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5家。美联储(FRS)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迭》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加了作为金融持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Corporation, 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Thrift Supervision, 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the 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 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除了联邦级的金融监管机构,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没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厅(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由于几乎所有的州注册银行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因此这些银行也同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即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