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ety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在国内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而社会责任( Society Responsibility ,简称SR)的概念则是起源于美国,最早在1924年由谢尔顿提出,早在18世纪中后期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就有了充分的发展,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未出现,实践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局限于业主个人的道德行为之内。到了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表现为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进入19世纪以后,两次工业革命的成果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飞跃,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19世纪中后期企业制度逐渐完善,劳动阶层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不断高涨,继而美国政府接连出台《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直至1953年霍华德·R·鲍思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使得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1979年美国佐治业大学教授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慈善责任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