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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虎头蛇尾”敷衍性执行。敷衍性执行是执行政策虎头蛇尾、前紧后松,敷衍塞责、延宕推拖的一种现象。在法制计量监管中,面对一些监管难点,执法部门与检定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互相扯皮之事时有发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或者敷衍了事。如在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中,有的基层局片面理解综合执法的要求,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现场强制检定,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执法检查,造成了强制检定与监督管理“两张皮”, 遇到集贸市场拒检、未检时,检定人员听之任之,将情况报行政监管部门就算完事。执法人员要求档主整改时,检定又不能及时到位,多数情况是不了了之,致使集贸市场强制检定受检率徘徊不前。特别是面对小商小贩流动性大、处罚执行难的状况,执法部门对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往往是上级有整治要求时就抓紧,事后就放松了监管,致使集贸市场短斤缺两现象始终得不到遏制。
总之,从我国法制计量政策制定和执行状况来看,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政策制定不及时、不实际;政策执行不全面,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制计量监管的有效性。
(二)原因分析
1.政策制定上的原因
⑴ 立法滞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计量法》及其相配套的法规作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法律,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而我国在计量法规的制修订方面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在遇到一些实际情况时法律依据不足,造成难以追究违法责任的局面。
例如,在计量行政法规方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项目和种类规定得非常具体,以至于一些计量器具原理和用途没变,只是名称变了就可规避目录的约束;
在现行目录中,已经逐步被替代和淘汰的计量器具如火焰光度计、荧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分光光度计等仍未删减,而那些愈来愈发挥重要作用,亟待强化监督的计量器具如生化分析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机等却未被收入目录。
强制检定目录的滞后老化导致许多计量器具丧失强制管理必要性或未得到及时有效管理,使得强制检定工作开展不力,该管的没有管好,该放的未放开,长期存在事倍功半的现象。
在计量技术法规方面,我国现在许多计量技术规范10年甚至20多年都没有变化,如JJG505-1987《直流比较仪式电位差计》、JJG125-1986《直流电桥》等检定规程检定方法单一、适用范围小、不适应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多功能、综合型数字仪表检定,急需进行修订。
随着信息技术在计量检测领域的应用,利用计量器具软件作弊,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在某些领域已很严重,面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制计量管理新课题,我国在计量器具软件技术法规方面却存在明显滞后。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曝光河北固安县境内的多个加油站利用加油机计量软件作弊事件,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对加油机的软件系统进行测试的技术法规,对个别加油机存在软件作弊功能,我们无法进行准确的检测,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了。
⑵ 立法空白。尽管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制计量行政和技术法规体系,在保障我国法制计量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社会进步、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立法上的空白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乏力的局面。
从计量行政法规看,《计量法》只是“计量器具法”的概念,未将商品量的监管纳入《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尤其是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宗物料、商品房、通讯服务等特殊商品贸易的计量问题,《计量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不能为市场的公平贸易提供法律准则。又如《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活鱼、活禽买卖的最大允许误差未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出现监管真空。
从计量技术法规看,随着科技发展突飞猛进,高准确度、超常态、综合型、智能化仪器不断出现,我国在计量技术法规上的立法空白,使对这类计量器具无法实施检定,导致计量器具处于非受控状态的情况出现。如目前广泛应用于住宅电费远传集中抄表系统,我国只有对单个电能表的检定规程,无集中抄表系统检定依据,故无法对其开展强制检定。又如目前已大量应用于煤矿中的安全检测控制系统,是保障井下安全生产的极其重要的环节,但由于国家没有制定该装置的检定规程,在强制检定目录中也未直接明确列入该装置,因此目前对该装置的强制检定工作还未实施,也无检定依据。而企业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不仅违反《计量法》,同时也构成生产安全隐患。
⑶ 处罚力度不够。如《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商业贸易计量中的短斤缺两等计量违法行为一般处以数百元或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通常情况下,生产经营者对数百或2000元的罚款不重视,由于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不足以达到教育和打击违法者、保护群众利益的目的。
又如,集贸市场司空见惯的大范围计量作弊,由于作弊者人数之众,使他们形成了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定势。在他们看来,即使被查出来计量作弊,群起而攻之、死缠烂打一番往往能脱身。而且对这样的违法行为,一般都以批评教育为主,按有关法规,现场处罚也只在50元以下。计量违法成本之低,刺激了很多人铤而走险。
⑷ 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一些计量法规存在的不可操作性,影响其效力的发挥,直接导致 监管乏力。
如在计量执法工作中,一是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均设有没收违法所得,但相关计量法律、法规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没做任何规定,使实际计量执法中的操作难度增大。由于违法所得不能推算,而违法者又不会轻易承认过去的违法事实,因此,很难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额,若仅以现场查获的一次计量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罚款额,则会失之过轻,不足以遏制计量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利于打击计量违法责任人。二是法律主体资格认定不明确。《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主体为“经营者”、“当事人”等,在实践中有时出现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产权所有者与量化商品供方不一致的情况,如“三表”首检中的水表、电能表的所有者大多为居民,水电经营方为自来水和供电公司,而初始安装“三表”的又是小区房屋开发商,在确定行政处罚主体上有难度。
又如,《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眼镜生产、销售、经营者配备与生产、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企业是否配备了“与生产、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没有衡量标准,很难把握,各地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操作,《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也就大打折扣了。
在计量技术法规方面,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中,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人员绝大多数是计量管理部门以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科研院所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员,而使用单位包括企业计量人员参与很少,导致制修订的计量技术法规与实际应用脱节甚至不能使用。如JJG555-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规定,对非自动秤检定应进行温度试验和电子兼容试验,由于忽略了非自动秤有大有小,大型非自动秤根本无法放入实验设备中,致使现实中试验无法实现。
又如,JJG580-2005《焦度计检定规程》要求对非线性误差和柱镜度误差两个参数进行检定,然而各基层计量技术机构却无法从国家计量院购到相关配套的标准器,使检定无法开展,致使《焦度计检定规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形同虚设。
2. 政策执行上的原因
⑴ 利益驱动导致执行走样。尽管政策各种各样,但它总是表现为对利益进行分配、调整,或表现为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制约。由于在我国的一些行政活动中,决策执行者同时又是决策实施对象,这些作为决策对象的执行者,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在多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特别是执行者感到在利益的追求中自己所拥有的能力和条件不足以达到目的时,就借助自己手中的权力,保护自身的利益,不顾及或少顾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因此,利益因素直接产生政策执行偏离政策目标的各种行为。
法制计量监管中,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着落实强制检定的任务,并从中收取检定费用,由于一些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将效益工资与检定人员的“创收利润”结合起来的分配形式,在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下,各个“微观创收主体”出于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多创收,导致重数量而轻质量或乱收费的情况发生。如有的没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或操作;有的甚至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权益,出具虚假证书或检测报告等,使计量检定工作偏离了科学、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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