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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黑客越轨行为的社会学思考

摘  要  近年来,青少年黑客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人们对网络犯罪的广泛重
 视。但从社会学来看,将黑客行为与网络犯罪相提并论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
 本文认为:第一,黑客行为当属“越轨”无疑,但是否被认定为“犯罪”,还要视动
 机和后果两方面的具体分析而定;第二,黑客是依据黑客亚文化而出现的,具有鲜明
 的社会性,因此研究它,必须正确解读所谓的“黑客伦理”;第三,在黑客群体中,
 青少年是特别的一族,计算机文化和网络伦理要从小抓起,青少年黑客少了,也就很
 好地预防了网络犯罪。
     关键词  黑客  越轨  社会学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互联网迅速走向普及,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浮出水面,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我国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我国网络犯罪人数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其中多数为青少年。而研究青少年网络犯罪,青少年黑客是人们首当其冲关注的对象。因为青少年黑客在网上的那些惊世之举,往往和网络犯罪难脱干系。
 黑客(Hacker)一词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课堂,起初是褒义词,与Real Programmer同义。那时某人被称为黑客,意味着他拥有过人的智力和毅力。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专家碰到了那些被他们称为“击破者”的人,通常是一些通过计算机侵入到那些不属于他们的地方的少年男孩。其后在新闻界的推波助澜下,黑客概念的外延进一步扩大,几乎成了网络犯罪(即网络计算机犯罪)的代名词,这导致了今天对黑客一词用语上的混乱。21世纪是网络的世纪,第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2005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为1.03亿人,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在这庞大的网民队伍中,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群体(比例高达53.5%)。青少年对网络的兴趣远远超过中老年人,他们特别容易沉湎于网上生活而不能自拔,少数人还干出蠢事来。因此,本文将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就黑客越轨行为定性、黑客亚文化以及对青少年进行网络伦理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作一探讨。近年来,青少年黑客事件频频发生,巳在世界范围引起广泛重视。各国纷纷采取技术对策和法律对策,而教育和社会学家更关心的是这些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社会和教育问题。
 思考之一:黑客越轨行为定性
黑客,对网络安全的威胁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如,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早在2001年就有超过六成的中国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遭黑客入侵。2005年6月,美国传出专为金融机构处理信用卡交易的一家资讯公司遭黑客入侵,有约4000万笔信用卡数据有外泄可能。研究计算机黑客,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其行为如何定性,即如何区分罪与非罪。不管黑客与网络犯罪有怎样的联系,但从社会学来看,将黑客行为与网络犯罪相提并论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严谨的。因为,黑客行为当属“越轨”无疑,但它们之中许多在法理上尚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众所周知,黑客泛指一切入侵计算机系统的不速之客。但实际上,它有“并无主观恶意的纯粹表现者”和居心险恶的“窃密者”之分,这就是“骇客”*和“窃客”(Cracker)。[ * “骇客”一词的翻译也出自Hacker。在“窃客”出现之后,为了使“纯粹追求自我表现成功感”的黑客(good hacker)与“窃客”(bad hacker)相区别,故将前者翻译成“骇客”,本文取此意。
]* 骇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表现欲强,并有一种造访所有计算机系统的强烈欲望。他们最高兴的事就是宣布某某网站、某某系统的安全防卫系统“失效”。骇客的越轨行为,主要是受网络诱惑所致,但并非要达到什么不可告人目的。窃客对信息空间的入侵却严重触犯了法律,他们足不出户的作案方式虽然与传统犯罪不同,但他们的主观动机却和传统罪犯如出一辙。促使窃客行动的诱惑是很大的,这里不仅充满刺激、富有挑战性,最主要的是有利可图。戈列利克指出:“在现代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条件下,绝不能只根据危害的严重性和可能性以及罪过的形式,来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犯罪构成。”(1)“在区分与技术利用有关的犯罪的责任时,尤其在科技革命的条件下,必须充分考虑主观因素。”(2)
    在网络空间区分骇客和窃客,对于青少年黑客行为的定性是很有帮助的。如同一般犯罪都要作“犯罪故意”方面的考虑一样,窃客有主观恶意,明显“带有个人企图”,如捞取钱财、实施报复等等,其行为当属犯罪无疑。而骇客是“纯粹追求自我表现成就感”的黑客,他们的动机多半是炫耀才能、寻求刺激等等,其行为如何定性,则要作越轨和犯罪关系的进一步分析。
    乔治·比卡指出:“‘越轨行为者’是指那些行为、观点和态度偏离其所属团体所特有的模式和规范的人,并据此受到评判。行为越轨者一般与团体里属于多数的保守派相对立,但其并不因此成为‘罪犯’。每个团体都保有自己的宽容度,只有当某些限度被越过时,这个团体才会把有可能成为罪犯的行为越轨者推出。越轨这个概念反映出个人与集体间的有意义的冲突,而冲突的顶点是犯罪行为。”(3)
    如此看来,在理论上把青少年黑客行为定性为“越轨”总是成立的。因为任何黑客行为(对他人电脑系统的非授权进入),无一例外都触犯了“安全”这个社会秩序的基础,他们皆为越轨行为者无疑。罗斯科·庞德在其名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早就指出,在历史上“安全”是首先得到承认和保障的社会利益,“正因为它是从正常人的原始本能产生出来的,所以它可以看成是第一性的社会利益。”(4)
      但不管怎样,越轨和犯罪还是有区别的。社会学认为,犯罪无疑是一种越轨,但越轨不一定就是犯罪。如前所述,固然窃客由于其犯罪动机很容易被认定为计算机犯罪人。但是对于骇客(如青少年黑客中的大多数),我们则不能如此肯定。也就是说,黑客行为并非如同一般人所认为的那样,可以简单地和网络犯罪划等号。
 另一方面,固然在行为动机上骇客和窃客有区别,我们也不能据此把骇客越轨简单地排除在犯罪性越轨之外。对于骇客越轨行为的定性,既要看动机更要看后果。如果骇客行为造成计算机资源丢失、破坏等而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即使没有主观恶意,同样是犯罪。而这个界限未被越过,便不能将骇客当作计算机犯罪人推出。
                                
                                      窃客
                                  (有明显主观恶意)                         犯罪性越轨
 黑客                               有严重后果
                                      骇客
                                   (无明显主观恶意)     无严重后果         一般性越轨

    当然,在许多时候,骇客的作为实在与计算机犯罪只有一步之遥。因而,我们看到许多窃客都具有骇客的背景是用不着奇怪的。骇客和窃客的这种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对骇客越轨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可以帮助我们弄清网络犯罪的成因。
    思考之二:黑客亚文化
    黑客也许是人类社会最让人难以捉摸的一群人,他们有时扮演网络侠客的角色,有时扮演网络流氓、网络罪犯的角色。这种角色的复杂性诚然给黑客越轨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却也将网络犯罪的成因分析导向了深入。为什么网民中少数人会成为黑客?为什么“黑客多数出少年”?为什么黑客群体中少数人会沦为窃客?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犯罪原因一直处于核心地位。切萨雷·龙勃罗梭是犯罪学的开山鼻祖,他认为“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要犯罪”。恩里科·菲利虽是龙勃罗梭的学生,却不赞成其“遗传犯罪人”或“天生犯罪人”的主张。他把犯罪原因分为个人因素(主体因素)和环境因素(主体外因素),并认为,环境因素在犯罪因素中起主导作用。(5) 因此在他看来,通过促使犯罪产生的环境进行改良,可以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
 应该指出,菲利关于犯罪社会学的真知灼见可以作为我们分析青少年黑客越轨行为成因的合适的理论框架。在信息革命的冲击下,当代青少年成长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与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有关。但是社会学一贯认为,行为异化的原因大部分在社会。实际上,互联网造就出青少年社会化的一个全新环境:现在当青少年从现实世界来到互联网这个数字化的虚拟世界时,立刻会发现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世界一切变得直接了,世界一切变得透明了。但这也极容易造成他们中间的一些人的精神亢奋、不良交往、无所适从、我行我素等等。所以,互联网固然极大地扩展了青少年的个体能力,使他们可以实现许多在现实世界中实现不了的愿望,却也使青少年的社会化遭遇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困境。
    例如,互联网的“开放性”、“自治性”和“超时空性”,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在早已熟悉的现实世界之外看到了一个可以自由交往、尽情创造和实现自我的虚拟世界。但对少数人(特别是青少年)来说,将自己长时间封闭在这一媒体环境中,不仅会使其心理产生现实与虚拟之间的强烈冲突,而且有可能干出蠢事来(如泰纳尼姆事件)。(6)而如果有不法分子掺入其中,会发生些什么就可想而知了。再如,互联网的“匿名性”固然为素不相识的人们交流情感提供了便利,但社会也因此付出了代价。因为匿名通信很有可能使不法分子藏匿自已的身份,从而使窥密、捣乱、破“网”打洞等行为变得异常容易。
    但是,从网络环境来考察网络犯罪的成因,“开放性”、“自治性”、“匿名性”和“超时空性”等只构成了互联网环境的“自然因素”。(7) 菲利不仅指出环境因素(主体外因素)在犯罪因素中所起的主导作用,他还进一步将“主体外因素”分成“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 (8)那么,就网络犯罪的成因而言,互联网环境的“社会因素”是什么呢?
    要说明犯罪产生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文化上的解释来得更重要。严景耀先生是犯罪社会学在中国的开创者,他在剖析“社会因素”时这样写道:“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它是依据集体的一般文化而出现的,它既不是一个离体的脓疱,也不是一个寄生的肿瘤,它是一个有机体,是文化的产物。据此,如果不懂得发生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有以文化来充分解释。”(9)
 在许多犯罪社会学的经典论述中,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成因都是和亚文化的讨论联系在一起的。按照艾伯特·科恩的观点,犯罪亚文化群产生和维护的价值观体系和行为倾向于贬低正当行为的主导文化的价值观和准则,这是犯罪和非法行为的真正根源。(10)埃尔温·萨瑟兰则指出,越轨与犯罪行为就象其他所有“正常和守法”行为一样是在社会中学会的。它只是发生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一定的亚文化群中。在存在着“赞同违法的论调超过了反对违法的论调”情况的任何社会结构中,犯罪行为就易于发生。(11)  
    的确,黑客也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具有鲜明的社会性。而自互联网形成以来,让青少年难辨是非甚至向往的社会越轨亚文化,是所谓的“黑客伦理”(或“黑客哲学”)。德国著名学者施奈特在《犯罪学》一书中指出:“一种社会越轨亚文化是一些价值观念规范和行为方式的体系,它受到一群越轨行为者的承认并由他们一起付绪实践。这种亚文化体系相对独立地存在于社会体系内部,由此产生整个亚文化体系及个别成员同社会冲突。”(12)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如果不能正确解读黑客伦理,我们就不会懂得黑客这个亚文化群体,青少年黑客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问题也就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
    黑客伦理有许多版本,但“信奉信息自由分享”是所有版本的共同基本点。(13)正是这一哲学在年轻一代中传播,致使一些青少年自认为有权进入他们所想进入的任何信息系统。这种“进入”是“不受限制的和绝对的”,因而是无须他人允许和授权的。若以“他人允许和授权”作为限制条件,则青少年黑客会认为是限制了他们的“自由”。 (14)
    实际上,黑客是依据黑客亚文化而不断出现的。黑客越轨行为是在互联网普及之后,黑客亚文化与社会在网络规范(如无害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等)上发生冲突的结果。这个冲突的顶点是犯罪性越轨,网络犯罪由此被社会推出。
    应该承认,黑客伦理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网络环境的亚文化,没有互联网就没有这种亚文化。美国普渡大学的斯坦福特和乔治敦大学的邓宁指出:在互联网形成初期,仅有科研人员进入,科研人员之间有科学建制目标和共同的科学规范,原始的黑客伦理在作为新的学院精神被推出时,亦被他们很有分寸地掌握着。但当国际互联网发展之后,使用者的成份和总体素质发生很大变化,许多新加入者缺乏社会契约的起码观念。加上互联网大环境形成,黑客伦理便很快异化成一种社会越轨亚文化。(15)             
    不过,在原始的黑客伦理中,除“信息自由分享”这个基本点外,还有另一个基本点,即“绝对不破坏数据”。一位名叫奈特马尔的黑客在他的专著《超级黑客秘密》中写道:真正的黑客喜欢闯入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踪迹让人知道他的技术高超,但并没有真正地偷走钱财或破坏文件和系统。在黑客亚文化体系中,“绝对不破坏数据”这一条并非不重要,它是从主观动机的分析上区分一个黑客是“骇客”还是“窃客”的标准。
    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黑客伦理还将在年轻一代的黑客群体中传播。以发生在我国的黑客案件为例,仅2002年一季度就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70%。“青少年对黑客的向往已到了不辨是非的程度”。 (16)由于黑客伦理继续在起作用,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四点推论:①信奉不信奉“信息的自由分享”,是区分黑客非黑客的主要判断标准;②接受不接受“绝对不破坏数据”,是区分一个黑客是“骇客”还是“窃客”的主要判断标准;③“骇客”哪怕遵循“绝对不破坏数据”,也不能排除引起犯罪后果的可能性;④的确存在许多“骇客”行为介于越轨与犯罪之间。
    由于许多骇客的行为是越轨而非犯罪,这就导致了社会对黑客十分复杂的态度,也引出了一些“另类”的作法,例如“以夷制夷”。为了使自己的安全保护体系牢不可破,国外一些政府部门和商业电脑网络经营者在为属下和用户讲授有关电脑安全知识时,不但邀请保密专家,而且恭请那些超一流的黑客来讲课。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其中有许多公司都曾请黑客出山帮助查找系统漏洞,甚至请黑客为他们设计新的安全系统。对于这种具有讽刺意义的“与对手携手合作”,我们很难断定其正负效应孰重孰轻。
 思考之三:黑客多数出少年
    在黑客群体中,青少年是特别一族。就拿近年来轰动世界的一系列黑客事件来说(1998年2月,以色列黑客打入美国国防部;2000年2月,加拿大黑客入侵雅虎等世界顶级网站;2001年7月,英国黑客盗用比尔·盖茨的信用卡……),稍加统计我们就可以发现,黑客群体有一个鲜明的“人类学因素”:青少年所占比重大,且呈低龄化趋势,即“黑客多数出少年”。历史上,是阿道夫·凯特勒第一个用统计方法对犯罪进行了杰出的研究,他早在19世纪就指出,“年龄是影响犯罪的最大因素之一”。(18)
 毫无疑问,防范计算机犯罪,青少年黑客是特别的研究对象。虽然越轨不等同于犯罪,但犯罪发生前一般都有个越轨的阶段。正因为如此,青少年黑客越轨行为含有预防计算机犯罪所要考虑的所有分析要素,尤其在心理因素方面。弄清青少年黑客越轨的原始动机,直接关系到计算机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控制。雷洁琼说:“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在其头脑支配下,即在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是犯罪心理外化为行动。”(19)可见,对越轨及犯罪的心理学解释非常重要,它既是常识性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学的一种手段。
 科恩在他的亚文化论中早就用心理分析法对青少年违法问题作了著名的研究。他指出,青少年违法——与成年人犯罪相反——不追求经济目的,其动机很大程度是为了获得地位和声誉。他们形成自己的“文化”,一种与主导文明相脱离的独立的亚文化,以便在同龄人中获得地位。(20)
    青少年黑客在网上的那些惊世之举,往往和计算机犯罪难脱干系。但只要运用心理分析,我们很容易认定青少年黑客的越轨行为主要应归于骇客行为。原因是,青少年黑客多为电脑发烧友,他们发起的黑客行动有极大的盲目性,一般不带经济和政治目的。于是,恶作剧、显本事、乱砍乱伐——“劈”、乱涂乱画——“黑”,就成了他们最典型的行为特征。对计算机系统的这些无端的捣乱活动使我们看到,青少年黑客行为的原始动机不是别的,就是“好奇”。
    “好奇”,本来用在青少年身上一贯是个褒义之词,用来表达他们强烈的求知欲。“好奇心”则更被作为一个年轻人之所以选择科学为职业的通行解释。爱因斯坦说:“我没有特殊的天份,我只有强烈的好奇心。”
    但是,因特网所展示的“自由天地”是过去所不可能企及的。青少年以电脑为伍,今天很容易把“好奇心”用错地方。美国著名的情报学家克赖斯是这样解释的;“现在的西方青年是在不断玩弄各种各样的游戏机中长大的,因而成人后,他们对电脑的兴趣远远超过现在的中老年人。而在电脑荧屏前进行真枪实弹、刀光剑影的间谍战,无疑比在游戏机上玩‘007大斗克格勃’、‘警察捉小偷’或‘侦探抓强盗’更有趣、更刺激、更诱人。此外,进行这种间谍战也需要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和非常敏捷的思维,常常还需要‘长时间作战’的充沛体力,这些又都是年轻人的特长。”
    不容置疑,因特网的许多特点都会使年轻人的心理健康受到极度兴奋的影响,而“信息过剩”又加剧了神经紧张。据IBM公司推算,全世界建立起的庞大数据库,其中只有7%派上了用场。知识爆炸的问题,使青少年在“数码复制时代”不期而然地成了电脑网络的附属品。这里除了知识信息方面的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重大的道德问题:青少年“学习过多”,而他们的情绪及公民意识发展不足,这些矛盾也有可能引起犯罪的性质。美国社会学家称青少年黑客患上了“精神失落综合症”,“他们生活在一个不论在社会生活和情绪都深受保护的天地里,离开学校后就不知所措,常常干出蠢事来”。这恰恰是“我们培养了精于计算机的一代。但却没有规定出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观念”。(21)
    越轨者的特点和个性以及向犯罪行为过渡的机制,是社会心理学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美国著名的心理咨询专家奥布拉恩在评论米特尼克事件时讲得一段话受到广泛认同:“一名电脑爱好者,如果他有严重的心理变态,那么他就有可能以联网的电脑为心理发泄工具。这种人即使坐在家里,也有可能对他人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电脑爱好者,包括大量的青年电脑爱好者应该注意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当然,社会也要注意不断地优化电脑爱好者的心理素质。”(22)
    柏拉图说:“年轻时形成的观念是很难消除和改变的,因此年轻人成长时首次听到的故事应该是美德的典范。”亚里士多德也同样说过,幼年时形成的良好习惯可以改变一生。进入网络时代,联系到对青少年网上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计算机文化和网络道德建设的问题不可避免被提出来。由于因特网的高度开放性和自治性,如果行为者的自律对维护网络安全是最有效的话,那么“黑客多数出少年”从反面告诉我们,网络伦理的道德教育也必须从娃娃抓起。我们不但要培养精于电脑的一代,也要让年轻人从小知道:偷窥、解密和私自侵入是不可取的。这样,青少年黑客少了,信息空间自然比今天要安宁许多。
 展望未来,社会离不开网络,要通过技术或常规的立法去控制信息空间的犯罪活动困难重重。教育和社会学家认为,网络就像一把照亮未来的火,一旦点燃就无法熄灭。教育孩子和年轻人认识火的益处和害处,是控制这把火的根本办法。
 
参考文献:
   (1) [美] Karla Shelton,Todd Mcneeley. 虚拟社会
(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258;[美] Bruce Schneier. 网络安全的真相(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第25页.
   (2) (3) [苏] 戈列利克等. 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74;77页.
   (4) [法] 比卡. 犯罪学的思考与展望(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5.
   (5) [美]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88.
   (6) (9) [意] 菲利. 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1.
   (7) 张彦. 论网络犯罪及其社会控制(J),江苏社会科学,2001,(5):128.   
   (8)(16) 张彦. 计算机犯罪及其社会控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47;139.   
   (10) 严景耀. 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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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 [德] 施奈德. 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7-8;466.
   (14) 陆俊. 重建巴比塔——文化视野中的网络(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42.
   (15) 吕耀怀. 论信息安全的道德防线(J),伦理学,2001(2):81.
   (17) 中央电视台1套. 社会经纬,2002.07.19.
   (18) 康树华. 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00.
   (19) 张华清. 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序言.
   (21) 马黎. 青少年与计算机犯罪(J),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5~6):32.
   (22) 雨秋. 少年黑客莫尼柯(J),法律与生活,199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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