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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许多人学习法律并不是单纯为了了解法律,而是为了以法律为职业而学,以美国社会为例,法律职业具有多重作用,通常从专业角度来看,他们是谈判者、调解者、法案或合同起草者、商务顾问,在一定现实层面上,他们就是社会工程师。在当今中国社会崇尚法治、倡导法治、强调法治的历史转型时期,提出并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的缘起 法国著名学者、国家科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米歇尔·克罗齐埃认为,法国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机能不良”问题,而仅仅靠法令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法在于挖掘人类资源,鼓励个人的积极性,把潜在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当代美国“统一法学”之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教授认为法律存在弊端,“法治”有利也有弊。英国学者马克·加兰特也对法制化表现出某种担忧。美国学者菲利普·K·霍华德也指出,在美国,法律不再是一种有用的工具,而成了没有头脑的专制统治者。因此法律不可能拯救我们。上述几位西方法学家所谈到的法律、法制、法治的弊端都涉及到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基本问题,即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西方早期关于法律作用的两大思想源头 当我们顺着历史线索追溯西方早期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时,我们发现,人类自有法律以来,就在不断探讨法律的作用。西方早期思想家们对法律的作用发表过许多见解,并形成了两种不甚相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高度赞美法律的作用及功能,赋予法律在治理社会、追求理想社会生活目标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种看法则是贬低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有缺陷的事物,它的作用远不是有些人所赞美的那样,或者认为法律必须借助于其他力量和因素才能有用。这两种不同观点的思想源头,来自于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理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理论。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早期的理论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评价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