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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主体范围、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历来受到诸多学者的质疑,本文拟从实践角度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如何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极大区别与单纯的刑事案件或是民事案件。单纯的刑事案件只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即可,在行使附带民事案件中,不仅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更要解决好附带民事问题。只有解决好附带民事的问题,才能有效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才能对被告人准确量刑。因程序复杂于单纯的刑事案件,所以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问题,笔者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几个焦点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主体范围的认识存在着分歧。 1、被害人范围中所指的“公民”值得探讨。事实上,凡是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应以公民为限。,应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刑诉法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文,范围过窄,应与《民法通则》一致,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3、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应该处于什么地位不好确定。一则检察院与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没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二则胜诉后如何处理结果。所以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由受损失的单位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1、调解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当事人的工作难做。当事人的工作难做是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难的主要原因。 其一,原告人方工作难做。由于已经上升到刑事程序来解决问题,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已经非常激化,有的被害人出于对被告人的气愤和憎恨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欲从经济上再给被告人及其亲属予以惩罚,赔偿漫天要价,甚至远远超过其所受到的物质损失。 其二,被告人方工作难做。有的被告人受传统“赎刑”观念影响,认为自己犯罪以后要么赔偿,要么判刑,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对既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处罚结果往往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坚持认为如果判刑就拒绝赔偿,从而最终导致调解失败。还有的被告人错误认为自己即使通过积极赔偿能够减少一定的刑期,但并不“合算”,最终拒绝赔偿。 2、外地被告人的亲属难找。 据统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相当一部分系外地人,这些人大多居无定所,也无稳定的职业和工作,单凭他们自己的经济能力很难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要想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就必须事先与被告人的家属取得联系,争取让被告人的家属帮助和配合被告人进行赔偿。但大部分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的户籍地往往又在外地农村,联系非常不方便,从而给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3、刑事、民事考虑标准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