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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钓鱼执法” 一、何为“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这种执法方式实际上生存已久,而且在某些行业已是公开的秘密,是上海市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把其推向风口浪尖,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谴责和义愤。 二、出现“钓鱼执法”的原因 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 无利不起早。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为什么能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和原动力在于利益驱动,是“罚证经济”思维笼罩下的权力自肥。罚款经济是“钓鱼执法”等违法行为的背后“黑手”,不斩断公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直接关联,执法部门就可能受利益驱使而非遵从法律来行使权力,这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权力异化,使公权力蜕变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和载体。 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不仅执法大队的公权力们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临时执法人员”,通过亲自做钓钩或钓头等手段分上一杯羹。真是达到了“双赢”效果。 三、“钓鱼执法”的后果 1、“钓鱼执法”亵渎和践踏的是什么——法律 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课之以法律。也就是说对一些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随便进行法律制裁,行为尚未构成违法,不能以违法制裁。也就是说,执法过程是事后监督、制裁,而不是事前,更不能诱使别人违法,然后再进行制裁。因此,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而这种为了“背后利益”而诱使守法者“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证据的“钓鱼执法”,是明显的采取非正常取证手段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而且摧毁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信任,这种既悖于法律也悖于法理的执法方式,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是法治国家的荒唐之举,实为法治社会之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