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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上访的法律程序保障
上访, 根据《信访条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称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上访不是法律用语,他是中国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上访权是有法律程序保障的。
上访的概念。
上访,根据《信访条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对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称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其目的是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上访人, 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上访人)。上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事项,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上访;对上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上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上访不是法律用语,上访是中国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一些自认为受了不公正待遇的人来到上访机关恳求同情和帮助。通常情况下,上访机关把他们的申诉一级一级往下批转,直到他们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但地方人民政府未必能认真对待上访机关的批转,或者即使认真对待了也未必能够解决。如果上访人的要求没有得到解决或者他们认为结果不满意,于是开始新一轮上访。这其中最艰难最无望也是最坚决的人们来到首都寻求最后的希望。今天,新的上访族主要产生于农村村民及城市贫困居民,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有关部门没有公正处理因而执著地到更高的权力机关寻求“说法”。 二、上访之现状。
近年还出现了“上访专业户”和“上访村”。上访事件大量发生,而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对社会各方都不能算是好事。对于上访人来说,巨大的经济、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不但成为沉重的负担,而且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而不断出现且增加的上访事件,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上访愈演愈烈,积重难返,已经走入了重重怪圈。 怪圈一: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严重。 上访人一次次、一级级上访,上访机关一次次、一级级批转,最终又回到原点,周而复始,无限循环。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等由此而生。 怪圈二:如遇高层领导的直接干预,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上访,再上访,不断上访,如果终于幸运地得到某位高层领导的关注,哪怕是领导的只言片语,最难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人们日益倾向于非程序化的解决之道,甚至诉诸于极端行为,以期引起高层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