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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贫困的现状及其分析
一、贫困的制度性原因分析 贫困的原因, 除了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国际原因、宗教原因等之外, 还包括这些原因背后的制度性障碍, 包括法律制度的障碍。我国农村中的贫困原因与城市中的贫困原因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城市中的贫困与因国企改革而增加的下岗工人有着较大的关联, 这种贫困是一种失业型的贫困; 而农村中的贫困则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从贫困的制度原因进行分析, 农村中的贫困在较大程度是由不良制度或缺乏良好制度所导致的,这些制度缺陷我们可以举出若干方面, 它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制度缺陷, 又包括微观层面的制度缺陷, 诸如农村的自然资源配置制度、教育制度、分配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许多方面集中地表现为城市与农村在相当程度上的差别待遇, 而这种差别待遇从根本上讲又是我国在建国后长期实行不平等的城乡分治政策导致的结果, 这种结果又导致了国家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法律制度的安排。这种安排的实质又在于优先发展城市的旗帜下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中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确立了低代价转移农村资源的制度, 这不仅减少了农民应有的收入, 同时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进而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管国家力图通过制度变迁改变这种状况, 但是这种制度在目前并没有彻底变革。如农村信用社中就存在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研究认为, 农村信用社每年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等方式, 大量转移农村资金,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 农村信用社平均每年转移资金2000 亿元左右。在反贫困的问题上, 改变贫困者追求短期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如何改变贫困者追求短期利益? 这就需要凭借制度的力量使绝对贫困者能够有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这种生存条件是人追求长远利益的必要前提, 是贫穷者爱护自己的身体、提高自己的知识以及保护周围的环境的必要前提, 这种制度在农村显得尤其必要, 因为我国绝对贫困者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目前农村中的贫穷与这种制度的缺乏有相当的关联。 二、我国贫困线的划分 在讨论贫困时,我们不仅要关注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还应该注意到那些收入虽在贫困线以上但是其消费水平低于贫困线的贫困人口。划分贫困人口,既可以按照收入标准,也可以按照消费标准。按照收入标准,这部分人群并不属于贫困人口,他们的收入只是稍高于贫困线,因而经不起任何收入或就业上的动荡不安,很容易陷入贫困状态。他们也许以前经历过生活上的困难,不得不借债度日,也许为了应付将来更大的必要支出,现在只能将其消费水平压低到贫困线以下。由于他们的消费支出低于贫困线,我们把他们划定为消费贫困人口。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推算,在1999年消费贫困人口大约占全部人口的6%左右。不难理解,消费贫困人口的比例在各个地区之间是不同的,在经济增长较为缓慢的城市,下岗失业率较高的城市,社会保障能力低下的城市,消费贫困人口的比例就明显偏高。 三、什么人更容易陷入贫困 什么人更容易陷入贫困?我们的分析结表明下岗或失业人员的家庭陷入贫困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在职职工家庭,前者的贫困发生率比后者高出6倍。这意味着城市中的贫困更多的是与缺少就业机会联系在一起的。还有一部分家庭,由于个别家庭成员体弱多病或身有残疾,也更容易陷入贫困。正如我们的估算结果所显示的,这部分家庭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比一般家庭要高出2倍半。碰巧一个家庭又有失业或下岗人员,还有体弱多病或残疾成员,那么该家庭陷入贫困的可能性比一般家庭高出10倍以上。另一方面,城市贫困又是与家庭户主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