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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地征收政策违宪性分析
农地征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之一,是引起上访的最主要单一事项。这不能不视为是一种警讯。从宪法与人权的高度对于农用地征收政策与有关行政作为进行剖析,找出问题的深远根源,是治本的必要步骤。 征收农用地范围超出宪法规定,并抵触宪法基本精神。 对于征心与征用的范围,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对于征地范围规定沿袭宪法的表述。那么,何谓公共利益呢?宪法对此没有进一步规定。其实,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对于国家征收的规定,多数没有给出对“公共利益”的进一步界定。由于公共利益在社会不同领域、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表现,并且,是变动不居的,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然是具体而微,且要非常周延的,这会破坏宪法的体例结构。即使有一些补充性规定,也仅是针对公共利益确定的程序与手续的。例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对于征收的著名表述。 “公共利益”已在广泛的实践中形成了比较一致的概念,其内涵与界限是明确的。一般认为公共利益只是局限于公益性用途,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于商用。我国对此也是熟知亦予以承认的,甚至于一度也反映到有关的政策之中。例于,2004年中央1号文件涉及到土地征收政策,其中明确指出:要严格界定政府的征地范围,要区分公益性用和商业性用途。这个表述很明显是要把政府征地范围限制于商用。可惜的是同年下半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及宪法修正并没有没用相关的表述。商用应以市场交换方能体现公平。因为为了私人的利益而造成对私人财产的永久损害是不能允许的。商用地只有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能征收。如,修建高速公路、火车路等需要“狭长而笔直”的土地,这时用市场的方法,会形成谈判障碍,方能运用政府权力征地。 在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后,对照我国现行农用土地征收政策,可以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