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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
我国已成为我的正式成员,尽管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但却因处于经济机制转轨时期而须履行诸多特别义务,其中如何应对我国入世后可能出现的数量众多的反倾销诉讼就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倾销现象在我国由来己久,尤其在在我国加入WTO后。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可是近年来,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制裁。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成为了一些国家的强有力的武器,尤其是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了日韩成为最大受害国,不仅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使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本文将在对WTO相关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反倾销诉讼提出一点展望。 一 、什么是 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是整个WTO体系的核心,由GATT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经过近半个世纪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形成的习惯规则,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国际经济法特色的国际司法机制,被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 尽管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良好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和利用该机制,却一直是影响其作用充分发挥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争端解决是这个机制真正成功和将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融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根本所在。因此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和具体安排。 不可否认,WTO确实(至少在文本上)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不少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如《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12条(关于依据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66年4月5日决定的例外程序)、第4.10条(关于协商)、第8.10条(关于专家小组的组成)、第12.10条(关于协商时间的延长)、第12.11条(关于专家小组的报告)、第21.2,21.7,21.8条(关于执行)、第24条(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第27.2条(关于秘书处的职责)。当时经强化的新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将是使发展中国家免于遭受发达国家双边压力的强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