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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庭审直播的理性思考
公开审判的基本体现之一就是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并通过新闻媒体间接地向社会公开,以实现新闻媒体对公开审判的监督。公开审判是新闻监督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新闻监督是实现公开审判的重要手段之一,甚至其实际功用要大于公民的旁听。对此台湾学者林山田曾说道:“由于现代大众传播工具之发达,是公开审判原则更能发挥监督国家刑事司法之功能,因为经由新闻记者在法庭之现场采访,以及就审理与审判内容所作之新闻报道,更是公开原则从早期之直接公开,转化为间接公开,除法庭现场直接公开外,尚有大众传播工具所提供之间接公开,而扩大公开原则所及之范围。”公开审判原则的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新闻媒体的参与和报道,使这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落到实处,成为实现公开审判原则目的的重要手段。 一、产生原因 首先,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生活节奏加快,不太可能经常以旁听的方式监督司法,这就使直接的公开有了一定的局限性,也就为间接的公开留下了合理的发展空间。而新闻媒体的参与报道恰恰扩大了审理公开的范围,最大限度实现了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另外,直接的公开审判需要为公众旁听提供场所等物质条件,而现在仍有很多地区法院受场所、设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旁听的需要。因而,通过新闻媒体实现间接的公开,不失为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一个可取思路,也是行之有效的主要途径。近期,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发放记者证、采访证,保证和规范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做法,就是很好的开端。而近几年来,特别是迈入二十一世纪后,电视的庭审直播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和新闻媒体宣传法律、进行普法教育、监督法律的主要渠道。 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要将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允许“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民旁听外,逐步实行广播、电视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二、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案件,除某些特定情况下,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这些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98年7月10日,中央电视台对十大电影厂提起的电影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审理首次进行了现场直播。这一“历史性的直播”引起了司法界和新闻媒介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此之前或之后,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也很热衷于报道审理活动,特别是各级电视台,一时间“庭审纪实”、“现在开庭”、“电视法庭”等栏目成为公众关注的收视热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似乎成为法庭公开审判,媒体监督司法的一种时尚,同时也引发了法学界对电视转播庭审利弊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