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在21世纪的今天,电子商务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从我两年学习中我已经深刻认识到它的意义所在,但是我们不应该只看到它的优势,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很多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所以在本次报告中浅议了些有关电子商务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一、网上侵权行为
(1)个人的侵权行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而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收集、获得信息或骚扰他人;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⑵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大量网站为广告商滥发垃圾邮件。利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根据纽约时报报道,BOO.com、Toysmart和CraftShop.com等网站,都曾将客户姓名、住址、电子邮件甚至信用卡号码等统计分析结果标价出售,以换取更多的资金。
⑶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侵权行为:①ISP具有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侵害用户的隐私权。例: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②ISP对他人在网站上发表侵权信息应承担责任。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
⑷网上的版权侵行为。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别,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盗印著作权人的作品或盗用影视作品。但对于在网上刊登或转载别人的作品,法律就没有明晰的规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网站出于各自的经营目的,未经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网,而其他网民通过访问该网站的这些作品,已经给该网站创经济效益。对于该网站来说实际上已经获利,但对作品的作者来说,其著作却遭到侵犯。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网站捕风捉影,随意自撰文章将涉及有关人士的文章登刊上网,供广大网民阅读,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这些人士的名誉权。还有些人随意未经网站允许从网上下载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营利活动,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上述这些侵权行为和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实际上本质却是一样的。
二、电子商务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⑴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立。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做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在普通购物中,商品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其二,合同是否存在的判断。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