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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权力机关如何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摘 要]受历史、文化、体制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四方面问题,本文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运用各种法定的监督手段入手,就地方权力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行政执法 监督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已成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形式。履行政府职责,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还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政府执法工作的监督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使行政执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受历史、文化、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民行政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已进入第六个五年普法阶段,但公民对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普遍重视不够,错误认为行政法律法规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把刑法、民法当作“硬法”,而把行政法律当作“软法”,有法不学,违法不知,既不懂运用法律监督别人,也不会依据法律保护自己,行政执法缺乏坚实的基础。 (二)行政执法机制不完善。目前,由于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一些规章对执法部门的职责规定含糊,甚至与法律相抵触。执法权限不清,执法主体不明,导致职能部门之间“推责”与“揽权”。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缺乏科学有效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造成行政执法疏漏明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屡屡出现。 (三)行政执法水平不高。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用长官意志管理国家事务,处理各类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政策和指示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重权利、轻义务。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欲望强烈,行政执法存在实用主义倾向,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把行政执法变成了行政处罚。甚至形成了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使行政执法行为发生扭曲。三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执法只要适用实体法律准确就是严格执法,忽视了严格按程序执法这一关键问题。在法院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大一部分行政败诉案件问题就出在程序违法上。 (四)人大监督不力。目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仍然是人大监督的薄弱环节。人大对政府的工作监督较多,对执法监督较少,对行政个案的监督则屈指可数。听取审议政府执法情况的报告联系法律法规不紧密,缺乏针对性,执法检查执法评议不深不透,监督手段缺乏刚性,使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纠正违法,促进严格执法的目的。 二、监督行政执法采取的措施 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运用各种法定的监督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监督中应注意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抓基础,优化执法环境。“法之为法,不在于它有完美的形式,而在于它能否为民众所接受”(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行政执法的好坏不仅靠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与护法。公民法律意识强,就能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