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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析 [摘要]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我国对死刑的规定在新中 国成立前后一步步的完善起来,但还不是尽善精尽美需要立法者逐步完善。 本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现行刑法对死刑政策的完善过程出发,阐述世界 上多数国家死刑废除的趋势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 评析和展望。
[关键词] 刑法、 死刑、修改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故又称极刑。中国自有阶级以来,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以前,在革命根据地的刑律中,都程度不同地设置了死刑。例如,1931年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在总刑中规定,死刑为主刑之一,而分则中挂死刑的有19人。 一、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规定 1、新中国建立初期,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195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从这个总结中可以看出,审判实践中曾经适用过死刑的罪名,又增加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强奸妇女罪,惯窃、惯骗罪,虐待致死罪,毁损通讯设备罪,制造、贩卖假药罪,盗卖、盗运珍贵文物罪等。这些普通刑事犯罪之所以被判处死刑,并非依据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精神。直至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一切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才统一由《刑法》加以规范。 2、1979年《刑法》规定可以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其中属于反革命罪的有14种,包括:(1)背叛祖国罪,(2)阴谋颠覆政府罪,(3)阴谋分裂国家罪、(4)策动叛变罪、(5)策动叛乱罪、(6)投敌叛变罪、(7)持械聚众叛乱罪、(8)聚众动狱罪、(9)组织越狱罪、(10)间谍罪、(11)资敌罪、(12)反革命破坏罪、(13)反革命杀人罪、(14)反革命伤人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有13种,包括:(1)放火罪、(2)爆炸罪、(3)投毒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破坏交通工具罪、(6)破坏交通设备罪、(7)破坏电力设备罪,(8)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9)故意杀人罪、(10)强奸罪、(11)推动罪、(12)贪污罪。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刑法》分则没有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罪,该类罪是由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单独规定的。该条例规定可以处死刑有11种。该条例实际上是《刑法》的续篇,依照《刑法》连同该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