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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约定的合理性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摘 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文章结合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谈到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叙述了此约定的主要内容,条件,和它的法律效力。并且重点分析了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即约定后的债务清偿问题。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共同财产制 财产归属 连带责任
一 。提出问题 “夫妻婚后财产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各自或共同所取得的财产的总和”。【[1孟刚:《结婚和家庭关系》,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一版,95页。]】由于夫妻双方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他们共同生活,在感情上相互依赖,在生活上互相支持,并且共同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共同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这种身份上的紧密性与一体性,权利和义务上的关联性也必然地对于男女双方结婚之后的财产归属产生很深的影响。对于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各自的财产及收入应该如何确定其归属的问题,我国采用的是两种财产的归属原则,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了一定范围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制则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于婚后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并根据其约定确定婚后财产的权属”。【[2同¹,第95页。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且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有约定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的,才采用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因为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完全属于私人的领域,国家对此不宜多做约束,在合法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它对第三人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本文根据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 二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