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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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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字数:10338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摘 要】本文从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  合同法  预期违约  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


1前言
1.1何谓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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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合同法》 预期 违约 制度 适用范围 缺陷 2012-11-12 11:31:36【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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