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国籍原则”即“属人管辖权原则”角度
“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对其国民的行为、利益、身份或其他关系,不论是发生在该国领域之内或者之外,均具有管辖权。在海外经营的外国公司并不是美国的国民,而是其注册所在国的独立法人,理所当然首先应受注册所在国法律管辖。对于第三国的个人或实体,美国没有属人管辖权。从这个角度,美国无权实施"次级制裁”。
(2)从“领域原则”即“属地管辖权原则”角度
“领域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次级制裁”针对第三国的个人或实体与制裁目标国的往来都是发生在美国领域之外,美国没有“属地管辖权”。从这个角度,美国也无权实施“次级制裁”。
(3)从“客观属地原则”即“效果原则”角度
“客观属地原则”是指一国可对“发生在该国之外,但已经或意图对该国境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为”进行管辖。[43]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域外管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必要,但是这是建立在其他国家同意之后才被允许的,否则就是对其他国家主权的侵犯。美国的“次级制裁”显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因而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4)从“保护性管辖权”角度
“保护性原则”源于国际法中的自卫权,是指一国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仅适用于影响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严重行为。美国的“次级制裁”所针对的经济活动显然并没有直接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5)从"普遍性原则”角度,
“普遍性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成员有权对公认的危害所有国家及其国民的行为进行惩罚,如在公海的海盗行为或者反人类罪等。更重要的是,“普遍性管辖”的合法性是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而不是单边国际经济制裁中的单个国家认可。美国的"次级制裁”针对普通经济贸易行为,而非那些重大危害行为。事实上,由于美国对古巴经济制裁的《赫尔姆斯-伯顿法》采取了比较激进的“次级制裁”措施,刚一出台,就遭到了加拿大、墨西哥和欧盟的强烈反对,纷纷采取措施予以反制。一方面通过立法阻止管辖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遵从《赫尔姆斯-伯顿法》,以消解其影响,另一方面将争议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更让美国为其他国家诟病的是,美国自己的国内立法也不拒绝承认别国的“次级制裁”适用美国个人或实体。最好的例证就是美国1979年的《对外贸易管理法》,禁止美国人遵从阿拉伯国家对以色列的经济制裁法令,否则将给予惩罚。[44]结合本文案例,鉴于美国对伊朗国际经济制裁中的次级制裁措施是违反国际法的,笔者认为船东无权卸货,租家可以要求船东继续履行租约并索赔损失。
结 论
国际社会斗争错综复杂,强权政治和大国主义仍然存在。国际经济制裁作为一种非铁血战争,由于制裁发起方付出的成本较小,但对被制裁方的影响却很大,必然会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运用。从宏观上,尽管我国是霸权主义的坚决反对者,但如何在其他大国或强国实施的单边制裁中运用法律武器保全自己?在微观上,航运业受到宏观形势的影响较大。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但还不是一个航运强国。在具体经营活动中与欧洲航运公司出现争议时,我们如何灵活运用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保护自己,不能一味的躲避。本文回顾了国际经济制裁的起源和发展,综合了国际经济制裁对航运业的影响,分析了由于国际经济制裁产生的两个租约条款,提出了由欧洲航运公会BBCO制定的“制裁条款”是不能无限扩大或者对抗航次租船合同。我们应当坚决反对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次级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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