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大发展已然成为经济发展中一股强劲动力,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几乎每一个网络使用者都亲身感受到了第三方网络支付带来的方便与快捷。但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这一行业发展速度快,时间短,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也需要各种保障措施为其提供发展条件和基础,法律制度的健全是其中最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所以本文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重点涉及经济法领域的市场准入、反垄断法、金融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问题。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第三方支付由独立的第三方负责运营,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第三方支付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约束和监督支付双方当事人、提高支付和结算效率和保障电子商务稳定、迅速、健康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经济法规制的目标应该定位为对各方利益的保护、义务的设定和责任的追究,实现行业的动态平衡。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场准入数量上不设上限,确保市场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主体准入与营业准入并行;市场准入在控制的同时强调对行业的保护。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依据是准确认识并解决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准入制度问题的前置性研究课题。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中存在一些突出性问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抽象,容易导致监管机构滥用裁量权;救济机制不能与行业特色相切合;很多规定因自身问题难以实现制度设计初衷;市场退出机制难以发挥配套功能。完善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制度,必须要明确指导原则,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促进原则。要优化相关制度,特别是要完善第三方支付企业资本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自身提供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健全与市场准入适度相配套的市场退出机制。
作为新兴行业,第三方支付行业具备了双边市场的基本要素,能够反映出双边市场的基本特性,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价格结构非中性和交叉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理论确实能够为我们认识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让我们对传统的竞争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提供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在支配性市场地位、掠夺性定价、搭售、串谋垄断等传统上垄断行为的认定等方面,需要注意第三方支付市场作为双边市场的特殊性。第三方支付过程中产生的沉淀资金应定性为负债,主要归属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的定性有其合理性,理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是存款合同关系,作为存款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享受利息收入是其法定权利。在目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免费或者收取极低费率服务费的环境下,沉淀资金利息收入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确定其享有利息权利,可以为其发展创造有利的经济、政策环境。目前沉淀资金法律风险应对中存在的问题是:备付金银行不独立,难以形成有效监管;信息不透明;责任规定不明。
为此,需要建立沉淀资金风险预警机制;监管主体应多样化;要完善责任机制。第三方支付交易模式方便了洗钱行为,因此需要将第三方支付行业反洗钱纳入整个反洗钱体系,要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反洗钱义务的重新定位,同时实现监管措施的动态化调整。针对第三方支付信用卡套现问题,需要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互相配合,共同应对;将第三方支付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注意认定程序的完善;强化处罚措施;科学分配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第三方支付消费者安全权主要是财产安全权,保护第三方支付消费者安全权,可以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还可以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强制冻结、划拨消费者资金,导致消费者失去对资金的掌控;第三方支付账户登录名及密码被盗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承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各种约定推卸责任,没有尽到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今后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发展方向是:禁止第三方支付企业随意处置消费者资金;强化第二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方支付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删除权与信息保密权。应该要正确定位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处分上的权限,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信息保障义务,限制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收集的范围,完善民事责任机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变更协议不履行通知义务,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服务更新情况;交易过程消费者无法感受和知晓,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基本的信息披露义务实践中难以落实。为此需要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消费者知情权进一步保护,需要完善信息披露,让消费者了解整个交易程序;强制风险告知,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方支付企业因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施,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也可以依法向第三方支付企业求偿。在第三方支付行业消费者依法求偿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三方支付企业违法单方解约却拒不赔偿;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当限制;不能掌握证据,举证能力不足,维权困困重重。第三方支付行业消费者求偿权的制度保障为:便利求偿程序;完善实体性规范。
第三方支付服务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表现为服务提供者的选择和服务内容的选择。现实中第三方支付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往往会受到种种限制:消费者不能自主决定服务提供者,服务的内容消费者没有选择权,服务的好坏消费者难以进行比较、鉴别和评价。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特殊保护规则为:多样化发展,动态化监管,为消费者自主选择创造前提条件;完善技术标准,提供消费者选择的指标;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合同义务。受限于时间和所能收集资料的限制,更主要是笔者的水平、能力十分有限,本文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就经济法角度而言,还有许多其他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如第三方支付行业涉及的财税法问题,也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今后如果有机会,希望还可以深入开展研究。
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支付 经济法规制 行业经济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