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货物销售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与合同中选择的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规定不一致时,那么买卖双方应以贸易术语中规定的风险转移为准。判断的依据是因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货物销售合同,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则更多是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买卖双方选择的国际惯例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中第 9 条规定:(1)、如果合同中的买卖双方业已确定的任何惯例,以及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买卖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经默示对该货物销售合同上注明的或者合同订立的双方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而且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已经为有关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同类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等周所周知的惯例,而且是经常遵守的管理。由此可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销售合同中风险划分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2010》中相应贸易术语关于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规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不论买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对卖方来讲没有太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如果买方遵守合同约定收取货物,货物风险就从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给买方货物时发生转移;如果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收取货物,那么风险则自动由约定的交货日期或者交货地点时转移给买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义务和风险,深入了解贸易术语更加便于贸易实务领域的操作,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在战略转型期,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的深入研究,我国出口企业能够更好的运用贸易术语,多使用新版本,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间地区间贸易的交流合作。当然,随着时间的推进以及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也会出现一些不适应贸易发展的地方,因此国际商会和全球贸易相关方会继续更新和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相信,每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都会贸易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浅薄,看问题的视野狭小,只能选择在于笔者自身工作相关的有限领域进行论述。文章中的观点肤浅也是在所难免,论述的问题仍有待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研究,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对笔者这次不成熟的尝试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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