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补偿措施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机会 所谓弱势补偿机制,是指针对弱势地区、学校和群体进行补偿,即对在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地区、学校及受教育者采取补偿性措施,以补偿其由于不利地位和处境所造成的教育损害。 补偿对象可分三类:一是从地域上划分,受二元分割体制制约和影响在城乡教育发展中处于弱势的农村地区教育;二是从教育类别和部门来看,城乡的薄弱学校应是补偿对象;三是从受教育人群来看,城乡弱势家庭及其子女应是补偿对象。
与补偿对象相对对应,补偿的主体也大体分为三类:一是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前者担负着发展基础教育的职责,是弱势补偿的当然主体,后者应对区域内的弱势地区进行均衡性补偿。二是富裕地区,即富裕地区对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与资源的平衡性补偿,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贫困地区包括中部欠发达地区的补偿,三是城市对农村基础教育的补偿,即所谓的“城市反哺农村”,包括城市的优势学校对农村薄弱学校的支援。
弱势补偿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实施有关重大项目,采取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措施,优先扶持弱势教育地区、学校和人群,保障其教育机会及权益;二是结对帮助扶持弱势地区的学校和贫困受教育者的帮扶性补偿方式;三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受教育人群,由国家资助建立的扶贫助学制度或由社会团体设立的特别助学计划,对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采取的救助性补偿方式。 总之,弱势补偿要从简单的、分散的、临时救火式的救助性补偿向注重整体性经济、社会效益的开发性补偿调整,以期形成弱势补偿的“造血机制”。
完善教育法规
教育公平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具体来说,一是要将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如已经由法律禁止的重点学校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把学校分为实验学校和非实验学校,或分为全国示范、省级示范、市级示范学校等,这些其实都是变相的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如何界定和处罚这些违反教育公平的行为,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以章程形式进行量化和细化。二是要适时修改有损教育公平发展和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教育法律、法规条款。随着近几年农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取消,乡镇级政府财政能力的逐步削弱,《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内容也应按需要适时修改。三是要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运行机制法治化。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拨付程序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最终使其成为常规的政府组织行为。同时,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预算的硬性约束,把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状况作为考查地方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推行多元化办学和多元化教育
一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通过宣传等手段减少社会对高职高专的认识偏差,使企业认识到高职高专学生在实践方面的优势。创新培养模式,努力打造订单式培养方式。根据用人单位需要进行教学改革,根据用人单位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培养学生。从专业的设置入手,力求实现“产销”连接。二要提倡民办教育。要完善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对民办学校大力支持,同时注意努力消除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消极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平台日臻完善,它在解决广大农村资源匮乏和教师短缺的问题上功不可没,要努力培养一批扎根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应用能力高的优秀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