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拥挤、空气浑浊、环境恶化等“城市病”逐渐产生。人们开始意识到,自由经济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也并不是万能的,城市的正常发展、社会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政府公权力的干预。随后,凯尔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产生。政府逐渐开始运用公权力对城乡的规划及发展进行干预,城乡规划也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政府公权力越来越多的对城乡发展进行干预,滥用城乡规划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政府城乡规划权的滥用,不仅使原有生态环境以及大量历史文化遗产等遭到极大的破坏,而且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只有将城乡规划权的运用纳入法制轨道,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才能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进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与旧的《城市规划法》相比,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虽然有很大的突破和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缺陷。本文立足《城乡规划法》与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从对城乡规划权的法理问题研宄入手,分析我国政府城乡规划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适当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政府城乡规划权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然而,由于笔者能力和资料的有限,所以只是对我国政府城乡规划权的法律规制问题作了十分肤浅的研宄,其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希望各位老师予以批评指正。同时,笔者期待有更多的学者对城乡规划权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为我国城乡规划理论的完善乃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