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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问题及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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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LW135102  试论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问题及诚信建设

目 录
一、前言3
二、保险诚信缺失的微观原因4
三、保险诚信缺失的宏观原因6
四、应对保险行业中诚信缺失现状的对策研究9
参考文献10

内 容 摘 要
保险行业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保险业因风险的存在而存在。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诚信的要求必然高于其他的行业。诚信建设对中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尤为重要。诚信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业若想健康持续发展壮大,必须以诚信作为发展奠基石。本论文通过对保险行业中诚信缺失问题的研究,对于完善保险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及我国的道德体系建设,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度,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业 诚信 道德体系 缺失 
试论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问题及诚信建设
一、前言
保险是一种服务性的商品,它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无形性、内在价值透明度低等重要特点。因此,保险本身具有诚实信用、损失补偿、近因、保险利益四大原则。保险行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因此,它对信用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其它行业,需要以“诚实信用”作为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作为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所需注意事项对其客户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应有义务向保险人告知其身体状况等。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法制不健全及社会信用缺失等原因,近年来,保险业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表现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还表现在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所以本论文通过对保险行业中诚信缺失问题的研究,对于完善保险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及我国的道德体系建设,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诚信度,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诚信缺失的微观原因
(一)错误认知导致的诚信缺失 
1.文化水平参差,客户群体偏执于的传统道德观念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体制不断革新,保险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企业已经开始被广大民众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保险这个大家庭之中。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数量众多,人员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参差不齐,保险知识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普及,民众的风险意识还有待提高,而农村人口又在保险客户中占有较大比重,所以导致相当多的民众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诚信没有正确的认知,还是偏执于传统文化中的似是而非道德传统观念。保险本就是一个新鲜事物,同时由于教育程度和理解能力的千差万别,保险条款本就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本就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完全没有理解,甚至有些客户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投保的是什么条款,保险的内容就更加不知道了。有的连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无法分清。只能依赖于保险代理人的描述,一旦前后出现相差悬殊的落差,他们就会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向保险公司投诉或采取偏激行为等。 
2.法律意识淡薄,诱发诚信缺失危机 
一些民众本就法律意识淡薄,思想狭隘,认为“买保险就是为了获得理赔”,“正是因为有了病所以才需要买保险”,“只要买了保险日后就能得到高额的赔付”。因此一旦发生了不在理赔范围内的事故,就加深了对于保险公司的误解,认为保险公司是骗子公司,出险不理赔、骗钱等,他们只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纵了虚伪,助长了投机,也损害了诚信,错误的认知是导致诚信缺失的一大根本诱因。 
(二).利益驱使导致的诚信缺失 
1.保险消费者的个人利益行为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保险知识未能普及,导致各地骗保、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现象频繁发生。加上本就对保险有错误的认知,于是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被保险人只考虑自身能拿到多少保险金,为了高额保险金,不惜触犯法律,从而引发保险理赔纠纷,未骗取保险金赔偿,蓄意纵火、自伤自残甚至是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行为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还有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伪造相关证明,编造虚假事故,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处于自身的利益考虑,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以求获得保险保障。大量的失信行为的产生后,媒体、报纸争相报道,各界评论众说纷纭,在社会上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极大的挑战了人们的道德底线。 
2.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 
一些保险公司处于对保费规模的盲目追求,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和保险公司业务本就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点,向客户收取高额保费,放松了核保的要求,只着眼于保费利益上,片面强调完成保费收入的指标,而忽略了客户的基本情况及承保情况;对于已有的核保政策漠不关心,朝令夕改;在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上也是只以保费的收入高低作为评判标准,完全忽视了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风险,弱化了相关人员的诚信教育,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还有些保险公司违背诚信原则,违规经营,在向客户收取高额保费的同时,对出现索赔的客户进行拒赔处理,导致客户严重不满,促使很多客户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曝光,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 
3.保险代理人短视只为自身发展 
不少保险代理人由于短视,并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取保费提成,获取高额回报,回避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提示内容,回避责任免除条款,利用欺骗方式销售,向客户许诺虚假高回报率,促使客户出钱购买高保费、代理人提成多却不适用于客户的保险险种,挪用侵占客户保费情况也时有发生。国内保险代理人市场门槛极低,缺乏社会保障,他们的收入多来源于佣金的提取,所以在这一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往往将自身利益凌驾于保险行业利益至上,寻求自身的“发展”,而这“发展”的代价却是诚信的缺失。 
(三)缺乏社会责任感导致的诚信缺失 
1.保险关系人的社会责任感淡漠 
保险行业诚信的缺失其实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来源于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感缺失。首先,作为消费者的广大民众,为了一己之私利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论文化素质高与低,道德素养如何,主要还是对社会的一种不负责的表现。作为保险供给者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直接代理者——保险销售人员,更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置社会责任感与不顾,将保险行业中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抛之脑后。这样淡薄的社会责任感,直接导致了社会群体的诚信缺失,公司的长远利益蒙受损害,社会形象必将受到影响。只有有效解决保险业短期行为问题,将社会责任感与保险诚信原则统一起来,才能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2.社会其他机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社会其他机构是指与保险业息息相关的机构,比如之前案例中我们提到的乡政府、村委会、医院等机构,他们帮助客户出具虚假证明,在无形之中助长了诚信缺失的气焰,加深了失信危机。当下社会关系复杂,这些机构顾及自身利益,只要不伤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加之私人关系,他们往往对诚信缺失的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出具虚假死亡证明书,虚假病例,虚假诊断等,他们的工作缺乏严谨性、公正性和公益性,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具有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这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机构的介入,使保险公司的核赔工作难上加难,对真实情况往往难以分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三、保险诚信缺失的宏观原因
(一)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保险市场诚信危机频发,关键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信用基础相对薄弱。 在一个具有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国家当中,必然有一套完善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制约市场经济,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会从根本上保证那些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诚信的经营者将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将会获得更多交易和盈利的机会;失信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惩治,付出失信代价。所以,如果信用体系不完备或者缺少,就会导致社会信用基础的薄弱,没有制度去规范和制约经营行为。本应由政府通过立法、定规矩,加强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导致我国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管机制大量缺乏。另外,我国行业协会并不发达,与保险诚信缺失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行业协会未能起到规范、控制和约束行业信用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信用消费市场前景广阔,诚信主要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人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就可能出现自私自利的行为,产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风险。所以在我国,信用消费的观念和习惯还需要进一步培养,保险业仍将面临很大挑战。 目前,我国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设已初步开展,也受到保监会高度重视,保监会多次阐明其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特殊意义。但在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未起到的强制约束以前,失信行为的不断出现也在所难免。 
(二)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保险经营活动高速运行,和高速发展的保险活动相比较,我国的保险信用法制建设却仍处于较落后的状态,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和改善。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时间较短,信用法规逐渐走向完备和健全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我国的《保险法》仍不完善,部分执法情况仍存在不切合本法的情况。在《保险法》中,国际惯例不能体现,很多案例无法可依,造成误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危机的来源。如在《保险法》中,关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不够严谨等。 目前,保监会和各地派出机构虽然已经陆续建立,但仍未发挥其规范抑制的作用。保险市场秩序混乱,恶性竞争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严重。我国法律法规中缺乏对于违背诚信行为的相关惩罚规定,惩罚机制相当不健全。没有有效的法律和经济惩罚机制,失信者不能够直观的看到自己受到的损失,来源于社会舆论的谴责,很难抑制失信行为的发生。一个有效的惩罚机制应能够使失信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大于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所获收益,且损失和收益相比较,应大于失信者的心理承受范围。只有当失信无法承受,人能才能做到维护自身的信誉度。所以建立一个严谨的惩罚机制,切实改善违背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却能获得利益,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的这一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同时健全高校的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三)经营体制陈旧 
保险业失信行为严重与保险业本身经营体制陈旧有很大关系。 在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中,保险中介比重越来越大。保险中介及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行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保费收入是通过代理来完成的,而非保险公司内部直接签单完成。而保险代理的诚信缺失危机在之前的问题中我们做过详细分析,由于人数众多,规模庞大,其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使代理销售存在潜在危机。 
四、应对保险行业中诚信缺失现状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对社会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我国保险行业迅速发展,保险客户逐渐增多,但对于保险相关知识尚未得到普及,所以加强对广大民众进行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是极为重要的。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抵达普通百姓民众的传播媒介,积极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宣扬保险业诚实守信的一面,传播承诺值千金的服务。也可以采取电视讲座、保险人物访谈,保险案例解析等众多方式,传播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扩大保险宣传影响力。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保险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保险业也需要注入新鲜血液,需要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目前,很多经济类院校已经设置保险专业或开设保险学课程,通过对在校学生的保险专业教育,实践性教学,研究保险理论知识,采取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国际型保险人才。 通过广度与深度的宣传和教育学习,使保险业在广大公众中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提升民众保险消费的理性度的同时,也能让民众在文明健康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保险消费。
(二)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教育,提升专业形象 
加强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教育是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的重中之重。 保险营销员是直接接触客户的主体,是公司形象的窗口。如果营销员出现道德问题,客户首先想到的是公司责任,影响到公司的形象和信誉。我国保险从业人员较多,但真正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的从业人员却屈指可数。所以在进行招聘工作时,保险公司首先考虑到的不应该是营销员的人脉资源,而应是营销员的自身素质和文化程度,严格审核代理人从业资格,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培训中,应重视保险业务知识普及的同时也要注重道德教育,增加诚信课程宣导,规范保险展业行为。客户对于保险条款的不理解,对于专业词汇的生疏,保险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客户进行如实讲解和告知,确保客户在实际了解投保提示和保险规定以后签订保险合同。而不是在保险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使客户造成误解,日后一旦发生理赔事件,就以保险条款作为拒赔的依据,给客户造成损失,也给保险业本身造成不良影响。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产品如实宣传,切勿夸大其词,切实担负起挑选、培训和监督代理人的责任,履行承保时的承诺。 
建立严格的营销员管理机制,将营销员进行分类、分级考核。规范保险展业业务程序,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不仅要考核保费收入、保单数量等业绩,也要考核营销员诚信及道德素质。大力鼓励保险营销员通过自考、函授等社会考试继续深造,不断提升保险理论知识和从业素质,组织营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提高营销员职业道德素质,保证每一位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健全诚信法规制度,加大保险监管 
加强和完善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话题。我国保险业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导致我国的保险立法工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改革步伐,保险诚信法律法规更是严重缺乏,对于诚信行为缺乏可靠的法律保护,对于失信行为也缺乏法定的惩治措施。完善法律法规是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关键。 我国保险诚信体系基本立法已经初步建立,但仍需继续完善。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条款,将各个层面的当事人的有关保险行为都纳入法规中去,完善法规中不严谨的漏洞,加强法律监督。如,失信行为的界定,对于失信行为的处罚意见还有待完善;应尽快建立保险诚信评估制度,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危机,减少市场竞争带来的摩擦。所有制定的法律法规要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停留在理论层面。新法律法规出台后,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护诚信守法者的合法权益,严惩破坏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使法律法规更加体现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市场的监管应采取政府严格监管的形式。保监会制定的各项法规应与国家法律高度一致,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监会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应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建设,并注重培养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注重被监管企业的市场行为、诚信度及偿付能力可能出现的问题。只有加强有效的保险监管,才能减少保险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
综上所述,保险诚信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系统性的综合工程,要想完成这一伟大的工程,建立起完善系统的保险诚信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监管,建设严格的组织制度,规范道德风险,增强社会监督等是十分必要的,诚信体系建设也就是要通过各项严格且有序的手段来监督和规范保险企业经营行为,促使保险业走进正轨,稳健前行。诚实是保险生存的基础,信用是保险立足民众的基石,坚持以诚信为本,将诚信这种无形的资源加以利用,我国的诚信建设体系将越来越完善,必将带动保险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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