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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
XCLW108804 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
引 言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二、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三、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表现
(一)、依法治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二)、税收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存在的现实矛盾
(四)、认为依法纳税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五)、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优化服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没有理顺
四、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健全税收法制
(二)、深化征管改革,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三)、发展经济,大力培植税源
(四)、支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实行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
(五)、加强对税务干部素质及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六)、强化依法治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
(八)、坚持依法治税,增强税法的刚性
(九)、正确处理好优化服务与依法纳税的关系
结 语
内 容 摘 要
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依法治税的不断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框架,初步建立了符合法治精神的税收征管模式,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税收执法效率和公正度大大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法素质明显提高。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困扰和制约依法治税的因素仍然很多,依法治税工作仍是任重道远。当前我们税收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发展经济是壮大税源、增加税收收入的根本,税收要服务、服从于经济这个大局,这是由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决定的。
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经济发展
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依法治税的不断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框架,初步建立了符合法治精神的税收征管模式,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税收执法效率和公正度大大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法素质明显提高。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困扰和制约依法治税的因素仍然很多,依法治税工作仍是任重道远。当前我们税收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发展经济是壮大税源、增加税收收入的根本,税收要服务、服从于经济这个大局,这是由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决定的。因此本文拟就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依法治税的内涵。依法治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税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依法治税的内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税要求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纳税人也要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依法治税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表层的涵义。
(二)、依法治税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权。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三)、依法治税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
(四)、依法治税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
(五)、依法治税规定了征纳双方的作为。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依法治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随着税收深度和广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包容了财政、经济、社会三大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既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组织收入的手段,又是国家直接掌握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杠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合理配置资源、公正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依法治税是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与表现
(一)、依法治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无论是体制制度建设上,还是在实际操作力度方面,均有待完善和提高。推进依法治税,根本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依法治税运行机制。这些年来,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除税收立法滞后外,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税收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
1、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不够。由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存在心理上的误区,纳税吃亏心理、法不责众心理和投机取巧心理的存在,造成偷漏税时有发生,使税收工作面临着征收难度大、征收效率低等问题;公民纳税意识的缺乏还对社会经济带来了不良影响,尤其是一些名人缺乏纳税意识造成的税收违法行为,污染了社会空气,影响社会良好道德观念的形成,阻碍了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
2、社会税收意识存在着偏差。长期以来,税收教育和税收宣传的内容不够全面和深入,缺乏税收从娃娃抓起的观念,历史教科书上片面强调抗捐抗税光荣,而忽视税收在社会经济发展历史上的作用,使税收就是收刮民脂民膏的错误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另外税收教育和税收宣传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多,而对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宣传得少,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骗、抗税现象严重。全国虽然连续十年统一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但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依然十分淡薄,一些纳税人在税收问题上能偷则偷、能逃则逃,有的甚至敢于藐视,公然抗税。这些都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
3、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从局部利益出发,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税收工作。有的地主党政机关以发展经济为名,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越权减免;有的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有的甚至直接干预税务机关的具体征管查活动等等。地方党政部门对税收执法的干预,使依法治税难以实现。
(三)、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存在的现实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我们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但长期以来,在税收工作中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趋明显。如何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两者关系成为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深入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四)、认为依法纳税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依法纳税并不完全是对企业的束缚,更不应该理解为是对企业发展的阻碍。从宏观上讲,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最基本、最主要来源,成为国家的经济支撑,国家将税收“用之于民”这关系到我们每一个纳税人的生产、生活、工作的保障。从微观上说,企业依法纳税,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可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依法纳税实质上可促使企业规范经济行为,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同时,依法纳税可以提高企业的外部形象,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占有—席之地。
(五)、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步提高。依法治税,离不开一支法制观念强、税收业务精的执法队伍。目前税收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同志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这势必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少数人在权与法的问题上没有足够正确的认识,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腐蚀了税务队伍的机体,干扰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六)、优化服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没有理顺。认为优化服务与依法治税是互相矛盾的,两者相互冲突。
四、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战略目标始终坚持,又要根据发展经济的不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分步推进,重点突破。笔者认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健全税收法制,创造良好的治税环境。税收法制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有了完善健全的税收法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的税收实体法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外,大部分都来是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形式实施的,法律层次较低,影响了税务行政执法的力度,因此,应尽快提高税收实体法制立法层次,使之上升为法律级次。同时,少数地方党政机关制定下发一些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的文件,越权批准减免税,扩大税收优惠;对企业和乡镇实行“包税”,变相“引税”等,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强法制建设,从而创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创造良好的治税环境,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用法的形式明确各方面的权力与义务,依法办事。我们要建设法制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各个政府机关都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和法规来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使税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深化征管改革,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实行科学治税。应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使“征收、管理、稽查”三线分离模式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征收、管理、稽查之间形成相互制约、信息互通有无的新格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实行科学治税,这样做,可以准确掌握税源情况,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征税成本,从而使税收征管质量更上一层楼。
(三)、发展经济,大力培植税源。发展经济,大力培植税源,是指税务部门应该积极为纳税人理顺生产经营关系,帮助纳税人再生产、再投入,以解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阻力。并不是在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欠税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也不是因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欠税存在种种客观原因,害怕罚了、判了。我们的宗旨是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依法建帐、建制,不偷不抗不骗不欠。纳税人如果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纳税或者积极为纳税人出谋划策,开拓市场,打开销路,尽力帮助纳税人走出困境,而不是当纳税人处在困境时不管不问,当纳税人违法时开绿灯放行。只有走出这一误区,才能真正做到培植税源,实现依法治税的最终目标。
(四)、支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在顺应税法意图、完全不违背税法意图的前提下,当存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缴纳最少的税款,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称节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中规定,“对按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显然,当年获利是选择纳税还是选择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享受免税就是一个税收筹划问题。避税与税收筹划虽然都是合法的,但其采取的具体做法有本质上的差别。前者只针对税法上的某个漏洞,虽可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但无助于长期的经营与发展,因为漏洞一旦堵上,投资者可能陷入困境,严重的还要承担税收惩罚的风险;后者着眼于总体的决策和长期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合法、正当的。正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而且有助于合理安排支出,对改善经营管理有好处。理想的税收筹划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或许纳税并非最少。税收筹划由于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完全合法的,因而是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可见,只有税收筹划是可靠的、可行的,是获得税收利益的最有效、最正确的途径。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筹划已不再是国际税收领域的独立研究课题,它已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内在联系,是我国税收法制日臻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必将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经营管理决策者重视。但是,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不宜由税务人员直接帮助企业进行,而应该由企业自行或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避免出现税务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弊端。
(五)、加强对税务干部素质及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不收“过头税”。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是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由于涉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办案人员的税法、财务、会计等知识要求较高,因此,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素质及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是当前税务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从而杜绝收“过头税”的现象。因为收“过头税”破坏了依法治税的根本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也是背道而驰的,税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什么环节、对什么对象、课征多少税收,税收法规条例中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收“过头税”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过头税”实际上是一种经济透支,而且这种透支是没有利息补偿的,实质上是对纳税人利益的侵犯,另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期间,税收政策也有可能调整,提前收税,难免造成许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问题;收“过头税”必然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虚假现象,从而干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经济的“晴雨表”,税收数据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无疑,“过头税”会误导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从而造成不良的后果。
(六)、强化依法治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按照行政执法范围依法确立各级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职责,将所负责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细化,层层分解,定岗定责,逐级落实,建立起权责—致、目标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七)、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严格依法治税并不决味着就不需要计划。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是可以协调统一的,关键在于提高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税收工作,既不能只考核计划完成情况,也不能撇开计划单纯考核执法情况,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比较科学地反映实际征管水平,也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原则。
(八)、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税,增强执法刚性,加快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设。当前,偷税行为面广量大,偷税手法花样繁多,如对抵债物资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进行申报纳税。有的税务干部以权代法,该征不征,越权减免,或收“关系税”、“人情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些地方存在“协商纳税”现象,为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或将下一年的税款提前到当年预交,或将当年税款推迟到下一年度缴纳;还有不少地方搞收奖励,这些做法都是十分错误的。我们要继续贯彻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要求,坚决制止逃税、骗税等行为,要严查细管,做到应征尽征;要继续发扬“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的四铁精神。从长远说,还要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建立税务法庭,赋于税务部门更有力的执法手段。
(九)、正确处理好优化服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优化服务与依法治税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不是矛盾体,也不相互冲突。优化服务与依法治税形成对立的原因,主要还是有的税务人员观念方面存在问题,即权欲观念太重,没有自觉摆正权力与义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有的在该用权的时候没用好,该尽职的地方没尽职,有的用权只为小集体或个人利益服务,有的把权力看作万能,这些都是对执法权的歪曲认识。当前,经济运行已成为国际化,只有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彻底转变传统观念,加快“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的步伐,建设“服务型税务”,全面服务经济发展,才是新经济、新时代的必由之路。这就需要税务人员放下架子,弯下腰来,走下“神台”,调整好税务工作的新坐标。
总之,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企业的发展得益于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完善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依法纳税是促使企业规范化管理,练好“内功”,加快发展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税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从而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中国税务研究》
2、《四川税务》
3、《商业研究》
4、《中国税务的特点及其影响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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