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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XCLW108963  加入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一、加入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的关系
二、加入WTO对中国税源的影响
三、加入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
四、我国税制改革在WTO框架下应遵循的原则

内 容 摘 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选择,经济开放度提高,在货物、服务、资本、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等方面与世贸组织成员的交换将不断扩大,日益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加强政府的管理和调控能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应该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原则,透明度原则等)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抓紧调整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改革税收制度,完善和加强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及时主动修改那些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制度,采取有效税收措施。适应WTO的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要求,并按照规则和要求清理、修改有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有空白的地方,要加快进行新的立法,增加有关规定,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能应付加入WTO的挑战。

加入WTO与我国税制改革
一、加入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的关系
 (一) WTO宗旨、职能及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WTO)管理和协调国家间的经贸关系,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货物增长中的份量。与经济发展需要相称,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确保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其职能是:
 1、制定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
 WTO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面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从原先纯粹的货物贸易,到后来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一直延伸到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可能要讨论的一系列新议题,如:贸易与环境、竞争政策、贸易与劳工标准以及电子贸易等。
 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
 WTO及其前身GATT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各成员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极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自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的50年间,发达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已从1948年的40%左右,降到目前的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已降到12.3%左右。
 3、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保障WT0各协议有效实施以及解决成员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国际贸易顺利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开始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从l995年WTO成立到1999年11月底,WTO共受理了144起争端投诉,已经结案39起。
WTO有主要协议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 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4、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WTO成员要履行其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义务,对本圈(或地区)产业造成损失时,可提出磋商或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此外WTO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WTO义务时,可以向WTO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期履行相关义务。
 (二)加入WTO税制改革的互动性
 1、加入WTO增强税制改革的迫切性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加入WTO是我国逐渐与目际接轨的过程,也是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逐渐融合的过程。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和无歧视原则,必然要求我国对税制作出相应的变动和调整。我国现行的税制中存在的不尽完善之处,在加入WTO后的新的经济环境下,将会更加显得不适应。如我国现存着的对内、对外的两套并存的所得税制,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矛盾,也不利于公平税负、合理竞争;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形式很不规范,在管理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加入WTO后,社会竞争将会十分激烈,很大部分规模小、竞争力弱的企业将会在竞争中被淘汰: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证社会的安定。这些调整是我国汇入多边贸易体系的一个阶段性、适应性过程,可以说,加入WTO,增强了税制改革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
 2、税制改革是开放经济下适应WTO规则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看,大多数加入GTT/WTO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本身,就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形成和完善的。我国的税制改革与发展,虽不受WTO规则的直接约束,但却是顺应世界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主动和被动的调整过程。另一方面,在WTO下税制改革的实质,从根本上说就是使税制的发展既充分符合WTO所反映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趋势,又能使税制经过不断改革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提高国家竞争力。
 3、加入WTO后的税制改革是近期接轨和远期优化的统一
 近期接轨是指在保持现行总体税制延续性的基础上,着手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调整和WTO原则及国际税收惯例不相适应的税收内容,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远期优化是指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使我国的税制在实现税收国内效率与公平等原则外,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流动和有效配置。
 二、加入WTO对中国税源的影响
 (一)从产业业结构来看,加入WTO对我国的产业结构将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将会得到较快的发展,而不是具比较优势的产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会有所萎缩,有的甚至会被淘汰。体现在税收结构上,我国税收收入来内于优势产业,如纺织、家电、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和煤炭、冶金、矿产等初级产品的数额会进一步增长。而来自于劣势产业,如汽车、通讯产品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和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数额则会有所减少。
(二)从内外资结构来看,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外资规模会进一步扩大,外资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会有较大的提升,从而使得我国税收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来自于外资企业的税收比重会有较大的上升,内资企业的税收比重相应下降。
(三)从国内产和进口结构来看,根据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经验,当一国全面对外开放后,贸易项目通常表现为赤字,贸易项目的赤字往往依赖于资本项目的盈余来弥补。由此推断,在我国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后,我国贸易项目可能出现赤字,也就是说,我国的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增加额可能小于不具比较优势产品的进口增加额。这是完全正常的现象,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体现在税收上,则是来自于国内生产环节的税收总体上会有所下降,这部分税收损失通过进口税收的增加来弥补。根据国际通行的消费地纳税原则,进口产品的税收(流转税)应体现在进口国,我国的税收又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因此,进口产品对国内产品的冲击,对我国税收收入总体上不会有影响,只是影响税收收入的结构。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符体制,来自于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收入比重会有所下降,而来自海关代征的税收比重将会上升。
 (四)从地区结构来看,一是加入WTO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必然会体现在地区经济结构上。也就是说,既具有国内比较优势又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产业较多的地区,其经济会发展得较快,税收收入增长潜力较大;原来只具有国内比较优势而不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产业的地区,会在国际竞争下受到较大负面影响,税收收入增长乏力;而原来虽不具有国内优势但我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产业的地区,也会在开放经济情况下受益,税收收入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二是由于来自于进口环节的税收增长较快,因此沿海、沿边地区的税收收入会增长较快,而内陆地区的税收增长较慢。
 (五)从中央与地方收入结构来看,由于出口的进一步增长以及退税率的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额会出较快增长。 而按照现行体制,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因而会使中央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地方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
 三、加入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
 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的结构基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了中国特色,但还有着不适应WTO规则的方方面面,离理想的市场型税制还有一段距离,现时加入WTO对我国的税制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关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下降,不但会影响关税收入,也会影响海关代征的“两税”的收入。加入WTO,我国承诺2000年将关税降到本世纪未15%,2005年降到l0%。目前全球关税总水平是6%,发展中国家是l 3%,发达国家是3%。据统计,如果中国加入WTO,第一年损失的关税就高达500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关税是海关代征“两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下降也会导致海关代征“两税”收人的减少。
 (二)出口贸易的扩大会影响工业增值税增长。按照惯例,为鼓励本国产品出口,增强其国际市场竞争力,各国原则上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对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征的税收实行彻底的退税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后,工业产品出口将会增加,从而相应地减少部分工业增值税的收入,影响工业增值税增长。
 (三)营业税在各税种中的所占的比重将会继续扩大。加入WTO,我国要开发服务贸易市场,而这些行业主要集中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特别是营业税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和交通运输业,都将成为率先开放的行业,随着这些行业规模和营业量的扩大,营、业税将会增长较快,在各税中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四)以进口原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税收将会增加。由于关税和进环节“两税”的下降,减少了企业进项税金的抵扣,在销项税金不变的情况下,工业增值税会增加:企业由于不受进口配额的限制,原材料成本相对降低,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也会影响.
 (五)商业增值税增幅放缓局面将会有所改观。受关税下降的影响,许多商品的进项税额将会减少,相应增加应纳税额;市场的开放将促进商品的极大丰富,从而增加社会的零售总额:由于外资大型零售额企业纳税记录良好,并且税源相对集中,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稽查,使商业增值税的征管质量进一步提高。
 (六)涉外税收也将增加。在目前中国吸引外资的数量和质量部在下降时,中国加入WTO无疑将增加外商来华的积极性。据预测,加人WTO,中国引进外资将达到l000亿美元。有关资料显示,一个国家加入WTO,其GDP将提高3个面分点,税收的比重也就随之提高。
 四、我国税制改革在WTO框架下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巩固和完善94改革成果的原则
 94税制改革已基本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框架,现行税制虽然存在缺陷,但总体框架基本上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加入WTO后税收政策的调整应是在现在基础上的改革、完善、巩固和提高,即根据近年变化了的经济结构、收入结构和税源结构情况进行调整。针对94税制改革后发现的税制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使税制的设置更易于进行征收管理,便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征收效率,体现税收水平。切忌盲目效仿西方国家,不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不考虑我国国情,不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生搬硬套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税制改革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根据加入WTO后的新的经济形势来进行,应继续贯彻“宽税基、低税负、少优惠、严征管”的改革思路,确立面向2l世纪经济发展的税制结构。
 (二)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原则
 税制改革应关注国际税收一体化的问题,应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地使税收向全球化方面迈进,具体表现在各国税收种类、税目、税率、政策和征管制度等方面逐渐趋同;区域性的税收协调日益强化;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骗税而加强,甚至有可能建立起国际性的税收组织,以便协凋各国的税制和税收政策,追查偷漏税行为。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人世”的,一方面加入WTO要求税制必须加紧国际化的步伐,另一方面意味着关税政策作用将越来越让位于国内税。应该强调的是,税收从来都是主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设置仍应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目的。因此,与市场准人的速度相一致,各项税制改革要有利于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坚持税收中性和税收非中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无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反映了WTO所倡导的实现资源配置世界效率的目标,顺应这一趋势,我国税制设置的主体目标从长远来看,是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并力求和市场经济下通行税制进行主动和被动的衔接,这一目标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另一方面,税制设置也应体现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考虑到国家经济利益,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运用非中性税收杠杆作用,通过差别税收待遇,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税收中性与税收非中性要有机结合,既不能为了体现无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对所有的国内和国外企业实行完全统一的税制,不区分行业和地区,实现所谓的公平竞争、公平税负;又不能只为了调节经济,体现国家政策方向,而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籍的企业实行完全不同的税制。公平与效率要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各自的最大化。
 (四)坚持“渐进与优化”的原则
 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与此对应的税制改革也就是渐进的。加入WTO只是提供了加快我国税制的硬约束条件,我们在加入WTO后税制向理想的市场型税制迈进过程仍然还有一个过渡期。在这过渡期中,应逐步优化税制:在正式加入WTO之前,将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要求的税收政策进行主动修改,取消不符合反倾销和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加入WTO之后,对现行、WTO规则不反对或并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WTO规则所禁止但给予了过渡期安排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WTO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在税制设置上应有相当弹性,可随具体经济条件的变化作适当调整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必要时作为调控手段还可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和设置一些临时性税种,体现我国转型经济的特征。
 (五)坚持涵养税源、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税制改革调整要有利于涵养税源、扩大税基、促进经济和税收“双增长”,这既是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又是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为此,要积极运用税收优惠手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培植新兴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是税收的固有职能,在加入WTO后,面对越来越多的外商加入我国的已有行业,甚至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的出现,税收的这两项职能作用要有效发挥,就需要税制改革有利于涵养税源程序,促进经济增长。在调整税收制度,使尽可能多的行业纳入管理范围的同时,也要保证税收制度的调整不会影响到税源的培植,“杀鸡取卵”式的税制是不考虑将来的经济和税收的行为,是目光短浅的,是不能保证经济的持续性发展的,更不能满足国家日益增长的财政收入。

参 考 文 献
1、《中国税官论税制改革》,中国城市出版社,2005、2006年
2、《四川税务研究》,2005年—2006年
3、《中国税务》杂志2004年第8期,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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