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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抑化肥价格实践谈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XCLW109051 从平抑化肥价格实践谈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宏观调控是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的需要。
(二)宏观调控是协调微观与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
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一)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构成。
(二)三种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
三、平抑化肥价格过程中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一)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生产保障市场供给。
(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
(三)运用行政手段控制化肥市场价格过度上涨。
四、启示与思考
(一)启示:坚持依法调控的原则。
(二)思考:如何做到调控的适时适度。
内 容 摘 要
针对去年底以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保障了农业生产供应,加强了农资市场价格监管,确保了农资价格稳定。本文通过回顾这次平抑化肥等农资价格中宏观调控手段的综合运用过程,谈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次平抑价格所留给我们的启示和值得思考的问题。
从平抑化肥价格实践谈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1998年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后,化肥价格的变化呈马鞍型,由高到低,再由低到高,2003年底以来不断上涨。中央高度重视,沉着应对,果断决策,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宏观调控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本文以这次平抑化肥价格实践为例,谈谈政府宏观调控理论与实践。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宏观调控逐渐成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十六大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宏观调控是指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了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消除通货紧缩,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化肥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它在市场中的供求状况,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经济进行,对化肥生产、销售实施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宏观调控是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的需要。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机制调节经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市场调节是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调整生产,在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对称,企业和个人的微观决策必然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导致资源的浪费,严重时发生经济危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消除市场滞后性和盲目性,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二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企业的行为必然对外部环境产生影响,如果这种影响是不利的,如工厂排污污染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三是市场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排斥竞争的垄断问题。市场机制是竞争机制,优胜劣汰结果往往是少数效率企业不断做大,形成垄断,反过来又会破坏市场机制,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打破垄断也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因此,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纠正市场失灵,是实行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以化肥为例,1997年价格处于低谷,零售价格最低1300-1400/吨,相当一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进入2001年随着需求增加,化肥价格开始回升。2003年初,尿素出厂价回升到每吨1200元左右,4季度后,上涨速度加快。到2004年3月份,全国平均尿素出厂价格达到每吨1451元,比上年同期上涨206元,涨幅11.3%;零售价每吨1602元,比上年同期上涨206元,涨幅14.8%,资阳市尿素零售价格达1700元/吨。化肥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在种粮农资成本支出中所占比重较大,虽然去年9月份以来,农产品价格虽有上涨,但化肥价格的上涨将部分抵消农产品价格上涨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影响农民增收。如果化肥价格持续上涨,则农资成本支出将进一步增加,将会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
宏观调控是协调微观与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的需要。微观经济是宏观经济(也即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微观经济运行良好并不代表宏观经济一定能运行良好。经济学中有一著名论断,叫合成谬误:“个体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强调的正是微观与宏观之间必须相互协调的问题。宏观调控正是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协调者。一方面,微观经济主活动不符合宏观经济整体利益部分,需要宏观调控来约束和调节。企业是微观经济的主体。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分散决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前提的,追求利益、赢得生存与发展是企业经营的目标,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短期性、盲目性和局部性。为了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控制和减少企业经营的短期、盲目和局部行为,把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整个国民经济有序发展轨道,使微观经济主体依靠政府宏观调控来约束和实现。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整体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的运行环境需要宏观调控的不断调节来优化。微观经济主体的正常运行需要有一个总量和结构大体平衡的宏观经济环境,而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环境,要依靠政府经常地、及时地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来实现和优化。更细地讲,国民经济是中观经济(产业经济)构成的,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间的平衡发展也需要依靠宏观调控来实现。因此,宏观调控是协调微观经济与中观经济、中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化肥专营市场放开后,经销商众多、竞争激烈。在计划经济时期,化肥要经过生产厂家——省农资公司——地区农资公司——县农资公司——乡镇供销社几个环节才销售给农民。现在经销的化肥或从厂家直接进货,或经过批发商,环节大大减少,但经销商众多。如简阳市东溪镇在计划经济时期,只有一、两家农资经营点,现在东溪镇21个村,每个村至少有一家农资经营点,此外还有一些流动商贩。经营点过多,虽然有利于市场竞争,方便农民购买,但也存在着经营方式混乱的问题,不利于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次化肥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一是化肥用煤炭、成品油等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二是国际市场价格和海运费上涨;三是粮食涨价是使农民增加种粮投入,对化肥的需求增加。此外也存在少数经营商借机不合理提高价格等因素。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价格问题也要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二、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宏观调控手段体系是各种调控手段的一个有机结合体。
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构成。政府调控手段体系主要由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构成。
1.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利率、汇率、价格、工资、奖金等经济政策和计划调整经济利益,进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2.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主体行为;调节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进而巩固和发展社会经济的手段。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
3.行政手段: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用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和下达指令性的任务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行政手段的主要特征是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用行政手段来管理、调控经济,不仅是某一特定时期内的需要,也是社会大生产和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
三种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律和行政这三种手段中,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基本的、主要的,行政手段是辅助性的、补充性的。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控市场,由市场引导企业,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国民经济协调运转。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除了三种手段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外,还在于三种手段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经济手段是建立在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利益驱动会导致经济手段一定程度的失效,严重时还会引起经济波动,因此单纯的经济手段难以建立和维护经济的有序性。法律手段的局限性在于,经济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难以调节各种经济变量之间的动态关系。行政手段有两大弊端:一是掌权阶层或个人如果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会造成和加剧经济比例失调和分配关系矛盾的激化,也会滋生腐败;二是行政部门如果决策失误,会造成和加剧宏观经济的混乱。可见,三种宏观调控手段各有必要性,也各有局限性,因此,必须综合并用,建立一个三种手段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有机调控手段体系。
三、平抑化肥价格过程中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在这次平抑化肥价格中,三种宏观调控手段综合并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供求决定价格,平抑化肥价
格,关键是从供给入手,做到市场货源充足,能够满足消费需求。化肥供给的主体是企业,刺激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经营企业大量购进卖出,才能增加供给,改变供求关系。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均以追求利润为导向,刺激企业生产经营必须以利诱导,经济手段在这方面正好可以大显身手。在这次平抑化肥价格中,经济手段的运用主要体现在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三个方面。首先,国家对磷酸二铵每吨给予财政补贴100元。其次,国家恢复对尿素生产增值税先征后返50%和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政策。第三,国家对化肥生产企业用电、用气以及铁路运输给予价格优惠政策。上述政策保障了化肥企业生产和调运,增加了化肥供应,缓解了供求矛盾,稳定了化肥市场价格。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
主体以追逐利益目标往往会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经济主体或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而经济法律法规就是调整、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业规范,对违反者予以制裁。在今年化肥价格异动期间,少数化肥生产经营者为利所驱,乘机哄抬化肥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利益。对此,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主要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农资市场价格检查,坚决打击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做好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农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4月27日四川省物价局召开全省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全省物价部门开展农资价格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一批农资价格违法案件,打击了乱涨价的不法生产和经营行为,对那些企图借机乱涨价的生产、经营者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遏制了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的势头,维护了农资市场价格的稳定。
运用行政手段控制化肥市场价格过度上涨。依据年初,一些地方化肥等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猛上涨,并且还有进一步上涨的趋势,防止并控制农资价格过快过多上涨,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已是政府当务之急。因此,政府果断决策,运用行政手段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进行了直接干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进口化肥政府指导价的浮动幅度。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调整春耕期间交货价格的综合经营差率由1.7%下调至1.2%,取消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港口交货价格的上浮幅度(3%)。这一措施的出口抑制了进口化肥价格上涨的势头。
二是对已放开价格的农资品种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争通知》、《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各地按照国家的要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农资价格干预措施,遏制了化肥价格少数民族地区上涨的势头,稳定了农资市场价格,维护了农民利益。
四、启示与思考
这次平抑化肥价格是综合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有益尝试,不仅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而且还有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启示:坚持依法调控的原则。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看,法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程度,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的现状,结合这次平抑化肥价格实践,坚持依法调控的原则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树立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的观念。在运用宏观调控的多种手段和方法时,首先要有一种法制意识,主动寻求法律方面的规定和依据。二是要将宏观调控手段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部门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政府部门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其宏观调控的过程要合乎法定的程序。这就要求政府转换行为机制,建立适应法制经济求的、能合理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的新机制。在这次平抑化肥价格实践中,政府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特别是行政手段——价格干预措施时,做了有益的尝试。三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调控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既规范调控客体的经济行为,也规范调控主体——政府的行为,使得宏观调控达到预期的目的,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这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这次平抑化肥价格实践中,对于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哄抬物价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索,《非常时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呼之欲出。
思考:如何做到调控的适时适度。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应有之
义,是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要以经济手段为主。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中,最重要,也是最难把握的是一个“度”字,即宏观调控的“有形手”与市场机制的“无形手”结合并用得恰到好处。经验提示:宏观调控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适时适度,不可过犹不及。做到调控的适时适度,一方面指准确把握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的时机。既要避免“为时尚早”,又要避免“为时已晚”,这就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能够做到见事早、判断准。这次平抑化肥价格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经济运行状况监测预警工作,严密监测农资价格、市场供求、企业生产等信息,及时汇集主要的农资市场运行数据、 参数和指数,深入分析农资市场运行的健康状况。今年1月初,有关部门敏锐洞察到农资市场运行中出现了些问题,果断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基本准确把握住了宏观调控的时机,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另一方面指准确把握运用宏观调控手段的力度。宏观调控手段的力度不够,达不到预期效果;力度太大,则会过犹不及。以这次平抑化肥价格中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价格干预措施为例,价格干预措施,既要能抑制农资价格上涨,又要能保证农资的市场供应,要避免决策不合理、不科学而给企业和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不良后果。又如,化肥生产企业享受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对化肥生产企业而言,是经济手段。因此,价格优惠政策要制定得当,不过多损伤企业自主经营权,同时又要有利益疏导机制,这样政策才好实施。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就是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因此,政府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时如何合理把握行政干预的权力和范围,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参 考 文 献
1、姜凌等,《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四川省委党校函授学院
2、《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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