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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筹划的思考
XCLW109685 关于税收筹划的思考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 以尽可能的减轻税收负担
特征有 1合法性 2筹划性 3目的性 4机率性
前提有 1税收政策的完善 2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二、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税收筹划的研究
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区别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区别
设立经销部 销售公司适当避免消费税
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可避免消费税
三、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四、税收筹划可能担负的法律责任
内 容 摘 要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 以尽可能的减轻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特征有 1合法性 2筹划性 3目的性 4机率性
税收筹划前提有 1税收政策的完善 2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通过明确分开核算的可减轻兼营行为的税负,纳税人在进行混合销售时适当的增加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也可达到规避增值税税负的目的,或者是更改销售折扣为折扣销售也可以少缴增值税。
通过成立分销部、销售公司,可以适当的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前者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后都是税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税收筹划不慎,可能导到从合法到不合法,从税收筹划到偷税、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并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税收筹划的思考
美国知名的大法官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这种观点,正慢慢被中国政府和企业所接受。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项活动,税收筹划正被广泛地关注。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国外投资,在哪一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就可以设立分公司,这就是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在西方的大公司 里,一般都有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都能给公司节约一大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但同是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十年里,税收筹划将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一、税收筹划的特征、原则、前提
(一)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收筹划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合法,还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行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而不能能过违法乱纪活动来减轻税负。2、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的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活动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可选择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3、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4、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的总体收益。5、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安排。涉及较多的因素,其成功并不是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收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的数字。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法的完善税收法治是实现税收法律主义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的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纳税人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收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体现。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作用。
1、账证完整的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如果企业账证不全,甚至故意的隐藏或销毁账簿,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就同时衡量“节税”与“增收”的关系。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它成本的增加。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是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各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 ,或者既销售销货物又提供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要考虑什么是兼营行为,如果存在兼营行为,不论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兼营,还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兼营,都必须分别核算。例子:某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取得钢材销售收入180万元。兼营农机收入20万元。则该厂应纳税款:
未分别核算收入的
应纳增值税=(180+20)÷(1+17%)×17%=29.06万元
分别核算收入的
应纳增值税=180÷(1+17%)×17%+20÷(1+13%)×13%=28.46万元
两种情况之差=29.06-28.46=0.6万元
混合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准确界定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个人,道德应当考虑自己是否属于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型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或者是否属于以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企业型单位。如果均不是上述两种类型,那么企业只需缴纳营业税,不需缴纳增值税。例: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并代为客户施工。2002年该厂代某饭店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为4万元,施工费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饭店出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如果该厂2002年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销售收入为60万元。则该企业混合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0+60)÷(1+17%)×17%=15.9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增加非增值税劳务的营业额,达到合计数的一半以上,那么该厂只需编排纳税率较低的营业税=110×3%=3.3万元。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可以考虑增加非应税劳务的的营业额,从而减轻税负的目的,当然,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行为,要由相关性的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折扣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制度怎么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所谓折扣销售就是指售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时购买数额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的时候,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比如购买10件优惠10%,购买20件优惠20%,购买30件优惠30%等。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鉴于税法对上述两种情况很有差别,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时,切记要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例:某企业为了促销,规定凡购买其产品5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在100元以上的,折扣后的价格为80元。如果企业未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对么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以全额计缴,即100×5000×17%=85000元。如果企业熟悉税法规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企业应纳增值税应当以折扣后的余额计缴,即80×5000×17%=68000元。两者差额17000元。不过,企业在运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时,还应当注意折扣销售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资产、委托或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当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发生后,为了尽快收回资金而给予债务方的一定的价格优惠。销售折扣通常彩3/10、1/20、N/30等符号。这三种符号的含义是,如果债务方在10天付清款项,则折扣3%,如果在2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度为1%,在30天内付清款项,则没有折扣。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例: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万元,合同约不定期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15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5万元的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这样,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该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实现税收筹划:
一种方法是:企业在给予对方3%的折扣同时,将合同的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3%)×17%=8245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节省了255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如果企业没有在20天内付款,企业会有损失。
另一种方法: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的金额降低为4。85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的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滞纳金1500元,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对方在20天内付款,则按照4。85万元的价款给予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1500元的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费用”,按照5万元计算销项税额,也符合规定。
三、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消费税法,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外,其它应税劳务在产制环节征税。针对这一规定,纳税人(生产企业)可以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经销部供货,经销部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多在产制环节征收,纳税人的税上负担会减轻很多。例:某化妆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化妆品,正常生产环节的售价为每套200元,适用税率这30%,应纳消费税为60元,若该厂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 定为每套160元,则实际缴纳消费税48元,企业可节税12元。经销部再将这些化妆品以每套200元的售价对外销售。由于此时处在零售环节而无需缴纳消费税。可见以较低价将应税消费税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目前这种税收筹划方式在生产化妆品、烟、酒的行业中应用的比较普遍,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因此厂家向经销部出售价格太低,就构成了所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行使对价格和调整权。因此,纳税环节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而又不逾越其规定的合法底线。
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纳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产品的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如果购时的已税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在换算时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这时注意两点: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产家,而不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1、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税额扣除。例:某一小规模纳税人从某生厂家购进应税消费品,支付该已税消费品的含税消费额合计5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30%,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500000÷(1+6%)×30%=141509.43元,%)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500000÷( 1+17%)×30%=128205.13元,取得普通发票要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额。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有意采取欺骗的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税收,采取有变造、擅自修改账簿、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就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式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的一种,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就要复杂的多,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负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使税收筹划具有一定风险性,筹划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的法律行为,根据非法税收筹划的法律后果,违法者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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