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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XCLW109717 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内容摘要 …………………………………………………………………………… 2
前言 …………………………………………………………………………………… 3
一、 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4
二、 当前依法治税及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足于发展经济理解依法治税中存在问题 ……………………………………4
(二)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6
(三) “费大于税”集中揭示了中国税收的“缺位”现状 ………………………6
三、 解决依法治税及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8
(二)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经济环境 …………………………………………………9
(三)规范政府收入机制 ……………………………………………………………… 10
内 容 摘 要
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既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近年来,在税收法制建设工作上虽然有了长足进步,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多种错综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干扰,在依法治税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甚至有些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不强,受自身利益驱使,千方百计欠、偷、骗、抗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如何正确认识、严格坚持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是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应该深入研究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为此本文就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种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依法治税 经济发展 征管改革
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前 言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为了快速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稳步发展,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工作已迫在眉睫。依法治税作为我们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既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将税收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出发,作全面而系统的宏观思考,这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和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一、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是国家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部门,承担着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职责。税收要为发展经济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开发,招商引资。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加强征管与培植税源的关系,给企业一个休养生息的喘息机会,反对超经济增长速度的税收增长。全面贯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税养税。坚持反哺观点就是要养鸡下蛋,步入“经济— 税收—壮大经济—壮大税收”的良性循环,形成持续增长的经济税收链,切不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税收是现代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主动脉。政府以公平的税收制度为杠杆,参与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矫正市场化财富分配潜在的不公正,避免因贫富两极分化而诱发社会震荡。作为公民和法人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强制性贡献,征税其实是以转让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为代价去满足政府的财政开支需求。以保障国家能正常运作,为发展经济提供政治保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是经济活动规模迅速扩大、经济运行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普遍好转和依法治税、加强征管的结果。
二、我国当前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律不健全
1、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缺少税收领域纲领性法律——税收基本法,缺少税务机关组织法等重要法律。
2、立法的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税收法律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其他绝大部分仍停留在暂行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层次上。
3、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形式衔接较差,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但我国对银行、工商、计量、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如何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
(二)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1、法制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习惯于传统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由于受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压力以及来自地方政府或社会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依法治税力度明显较弱。一些地方违反税收法律擅自私设“无税区”、超越权限制度,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越权减、免、缓税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对依法治税工作没有明确的认识,更谈不上高明度重视。
2、税收执法中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这些人长期以管理者自居,习惯于自己说了算,尚未实现专管员由管人向管事制的转变,仍然局限在管理业户、管理纳税人具体事务上,认为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受约束,因而执法随意性大。一些税收执法者认为税收法律是管纳税人的,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忽略了执法者自身也应依法征税、依法服务,从而导致有的税收执法者滥用执法权,违规操作,不依法办事。
(三)“费大于税”集中揭示了中国税收的“缺位”现状
朱镕基总理在当选之后举行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把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纲领归纳为“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其中,列居五项改革内容第五位的是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朱镕基总理的说法,我国财政税收制度所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费大于税”。目前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费大于税”是对当前我国政府收入格局的一种形象性描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两个问题上存在着困惑。
1、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较低与政府机构的迅速膨胀和政府支出的高速增长同时并存。200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6.48%。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机构却在迅速膨胀。随着政府机构的膨胀,人员编制的扩大,政府支出出现了高速增长。这种现象把人们带入了困惑:按常理讲,无论是将GDP视作一个蛋糕,还是一块馅饼,政府从中拿的份额下降了,所能支配的钱减少了,其机构和支出便不可能膨胀和增长,更不可能以如此高的速率膨胀和增长。
2、企业负担重与宏观税负水平低同时并存。近几年,关于企业负担重的抱怨声不绝于耳。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亏损面的扩大、下岗人员的增多,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负担重又被引伸为税负重。于是,对国有企业陷于困境原因的责难被归结到1994年后所实行的新税制上。然而,2004年,我国的各项税收相加总共25500亿元,仅占同年GDP(136500亿元)的16.48%。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无论作怎样的比较,都不能说是高税负。恰恰相反,即使在发达国家16.48%的税负也是一个相当低的水平。这种现象亦将人们带入了困惑:依常理说,企业负担和宏观税负应当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在政府从企业取得的税收额度处于较低水平的同时,企业的负担却达到不堪重负的地步。
三、解决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税收基本法,应该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列为重要内容,以确立中央、地方税收的合理划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府、经济导向趋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并且编制复式预算,因此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税法权是必要的,应当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再有超越权限擅自立法、擅设“无税区”以及越权减免缓欠税等不良现象发生,否则应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坚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所以,应坚决执行新《征管法》,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从事对外税收执法活动;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二)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经济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税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1、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
2、坚持不懈地搞好税收宣传月。(1)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宣传与人们日常生活和芸芸众生密切相关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以期引起人们的共鸣。(2)在宣传形式上,不宜总是用摆摊设点、标语广播等老一套办法,而应开动脑筋,因地制宜,推陈出新,这样才能引人入胜,在潜移默化、妙趣横生中受到税法的熏陶。(3)在宣传对象上也要突出重点,要将税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加以考核,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通报,使各级领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领导干部的税法意识增强了,自然会支持税务部门独立执法,而不会随意干预税务部门依法治税。(4)在宣传手段上,应该多借助新闻媒体优势,主动与他们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在电视或报刊上开辟专题节目(栏目)、举办系列讲座;还应发挥电子信箱、国际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将有关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传播出去。
3、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传。宣传活动仅仅靠突击是不行的,而必须持之以恒,并将其作为与业务工作一样重要的工作来抓,搞好经费、机构、人员三落实。
4、宣传税法应注意从小抓起,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学校联系,定期到中小学宣传税法,要尽快与教育部门联系,编写分别适合于中小学生的税法宣传教材,将其纳入教学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5、开展税务形象工程,要像企业搞“CI(企业形象)”一样, 建立以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务形象工程,既树立税务良好形象,也利于严格执法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政府收入机制
如果把中国税收的“缺位”视作我们为改革而付出的代价或成本,那么,在改革已经历时20多个年头的今天,各方面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的条件下,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应当也必须转到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来。为此,必须做到:
1、以法制为基础。即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便收多少。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后征收。
2、全部政府收入进预算。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度和公开化,它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并非简单地由哪一个部门管理或列入哪一类表格反映。也即是说,政府的收与支,必须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3、财政税务部门总揽政府收支。也就是,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口于财政税务部门管理。不论是税收,还是收费,抑或其他别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管起来。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把某些特殊形式的收入,如关税、规费交由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收取,那至多也是一种“代收”、“代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供给之间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4、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前面说过,以政治权力为基础、能够带来稳定可靠的收入,且可无偿使用的税收,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出格局(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主体)是一种对应关系,必须作为政府收入体系中的“主力队员”而居于主导地位。至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如以交换为基础的收费,只能作为辅助或补充财源而担负起遗补缺的职责。
参 考 文 献
(1)金人庆主编:《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至2003年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中国税务杂志出版社。
(3)扈纪华、张桂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释义》,红旗出版社,2001年5月。
(4)江泽民签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国税务杂志出版社。
(5)朱鎔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税务杂志出版社,2002年9月。
(6)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杂志出版社,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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