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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纳税意识方面浅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XCLW109799 从公民纳税意识方面浅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浅薄的原因
二、 执法不严又是公民逃税、避税的原因。
三、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内 容 摘 要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悬殊、稳定社会安定团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国家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数额远未达到依法应征收数额。导致这种现状既有公民纳税意识浅薄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执法不严的因素。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从体制、现行税法、提高税收效率等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从公民纳税意识方面浅议个人所得税
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悬殊、稳定社会安定团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国家征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数额远未达到依法应征收数额。有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民素质太低,纳税意识过于浅薄而导致的这种现状。的确,公民纳税意识浅薄影响税收征管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绝不是单纯因为我国公民素质太低的原因,事实上,公民纳税意识浅薄既有其历史渊源,又有现实的影响,既有客观因素,又有公民主观上对纳税的抵触情绪,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浅薄的原因
1、体制性原因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涉及面广,直接体现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众所周知,政府是靠纳税人缴税来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任何国家都没有只享权利而不尽义务的公民,这一点,早在150年前,共产主义的鼻祖马克思,恩格斯就说过:税收是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动脉;日本宪法也规定:勤劳、教育、纳税是公民的三大义务,并认为偷税比破产更可耻。但在我国,长期以来是由于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工资水平几十年来一直在低位运行,而且其收入是作了扣除以后的收入,根本无须纳税,大多数人对税法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不懂法,根本就谈不上依法、守法,不具备守法的基本前提条件。在这一类人中,即使有部分人并不是想不依法纳税,但由于受其自身税法知识所限,他也不可能作到依法纳税。也就是说,这一类人纳税意识不强主要是由于缺乏税法知识。如果说由于不懂法而不依法纳税,还情有可原,而有的人不依法纳税却是因为其熟知税法,故意钻法律空子,因为现行税法为“合法”避税留下了漏洞,造成了纳税人税负的扭曲。
2、现行税法的不完善导致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种中,为加强源泉控管,对多数项目采用源泉扣缴办法。由于我国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是在按月取得时缴纳,这势必会产生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一年内平均每月取得800元的工资收入不需纳税,而乙在某月取得9600元的劳务报酬,其余11个月收入很少(达不到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没有收入,却要缴纳1385①元的税,因此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性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法”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稿酬所得等通过分数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目的。比如甲有一套住房对外出租半年约定租金为6000元,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房租,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0②元,可如果分月取得,每月收入1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元③。凡此种种,无一不给纳税人带来避税契机,他们往往抱着“查到了是你的钱,查不到是我的钱”这样一种侥幸心理,想尽办法逃税、避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无形中更淡化了人们的纳税意识。
3、税收效率欠佳,是导致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又一重要原因。这句话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我国税收未能很好地体现受益原则
众所周知,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主要部分,税收取之于民,理所当然也用之于民。对个人所得税而言,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应该将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对公民有利的公共支出上,真正体现“谁受益,谁负担,不受益,不负担”的原则,公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履行他应尽的义务,因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毕竟是公民从自己腰包里往外掏钱。而我国财政支出现状却不尽人意。国家财政支出的本意是用于广大公民的福利,是为了使全国人民有一个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而现实却让人难以苟同,在许多时候是“受益者不负担,负担者不受益”。不说别的,仅公用经费一项就远远远超过了国家要求的标准,行政经费开支的会议费竟以每年20%的速度飞速增长,三天一大会,两天一小会,有事开会,没事也开会,借开会名义,今天这个旅游点,明天那个风景区,大会大宴,小会小宴,没会也想办法公款吃喝。除了吃、喝、玩之外,还有什么超标购车、超标建住宅楼、豪华办公楼(自然是用公款)等是不胜枚举,更有利用手中职权贪污受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失,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本是国家的财富,应该为广大公民谋福利,把这些钱财汇集起来,就可以多修一条路,多架一座桥,多为社会做些贡献,让公民确实觉得“我尽了义务,但我也享受了我应有的权利”。可上述这些不合理现象,使许多纳税人失去了心理平衡,让纳税人觉得自己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上述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相比尚不如九牛一毛,因此,他们不会心甘情愿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2)我国税收未能很好地体现支付能力原则
所谓支付能力原则,即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抛开地区差别不谈,就纳税人个人而言,支付能力原则应体现在两方面,横向公平、纵向公平,也就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应考虑两部分:一是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这是横向公平;二是生计费用,即纵向公平。正是由于现行税法对于上述费用扣除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因此为纳税人偷税、逃税提供了方便。
这里首先说横向公平,即个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对于这些费用,税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哪些项目应该扣除及如何扣除,如果纳税人没有原始记录,税务机关又如何核定费用扣除标准。正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未对上述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又使某些纳税人有机可乘。不少人为少交或不交个人所得税,故意在账面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致使账面上所得与实际所得相差甚远,使本该属于国家的收入都流入了个人的腰包。如一些私企老板为了逃避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他的用车、吃饭、娱乐的花费,往往都从企业的账目里出,而给自己支付的工资却不多。虽然企业里外都是自己的钱,但相对于个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似乎更合算一些。这些做法,本身就破坏了公平原则,其直接导致了那些本来想守纳税的公民心理失衡,以致于对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抵触情绪。另外,即使取得同样收入的两个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进货渠道,经营方式等的不同,为取得这些收入所支付的费用也不同,而税法却对上述同等收入采取定额、定率征收,这本身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再说一下纵向公平,即对于生计费用的扣除。“生计费用”的扣除,主要是维护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是养家糊口的必要条件,在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是根据赡养的人口,已婚、未婚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扣除的标准视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不够合理和规范,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费用和生计费用,两项费用构成予以混同,体现在具体扣除项目的规定中,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而且不分纳税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一律实行对个人定额定率扣除,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这样势必会使家庭负担较轻者与家庭负担较重者在相同工作,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扣除各自家庭的生计费用后,造成事实上的个人收入所得不同。而按我国的税法,两个人却要缴纳同等的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未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而且会使家庭负担较重者对纳税产生抵触情绪,他又怎么可能主动去履行纳税义务呢?
执法不严又是公民逃税、避税的原因。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二是税法执行的强制性不够。
说起执法人员的素质,至少现阶段有那么一部分税务人员的素质太低。作为国家税法的执行者,应该是想着怎样才能多为国家聚财,而不是想着如何利用自己的权利中饱私囊。税收问题上如果不能依法执法,而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只要对自已有利,根本不顾国家税款流失多少,为偷、逃税者作保护伞,那样又怎么能为国家收好税呢?一些税务人员从个体户手里没花一分钱就轻而易举的拿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而个体户却没有表现半点不满,我们不难想象他们在背后做的什么交易!作为税务人员白拿经营者的东西,那么他定会在经营者缴纳的税款上大打折扣。这些低素质的税务人员不仅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也使纳税者对“依法纳税”产生了歪曲理解,淡化纳税意识。
除了执法人员素质外,我国税法执行的强度远远不够,在意大利曾发生这样一件事:该国著名影星索非亚罗兰于1970年被指控犯有“偷、漏税款罪”,她乔迁国外以逃避罪责。12年后,她认为事过境迁,便启程回国,然而刚下飞机,便被逮捕入狱。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则正好相反。1981年歌星毛阿敏曾因偷税引起世人瞩目,1994-1996年又因偷税、漏税再度引人注目,按照税法,其行为早已构成偷税罪,早就该受到法律制裁,可其依然无事照样台上台下辉煌。税务执法机关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要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纳税人怀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行为屡禁不止。
以上是导致纳税意识淡薄的几个原因,也是个人所得税期待改革完善之处。下面本人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1、针对体制性原因进行改革与完善
首先,应持久有效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年的历史,并成为一些国家主要税收来源,因此,公民纳税天经地义,这在西方人的生活里已是习以为常的事。在日本,政府对国民的纳税教育更是从小学就已开始。所以我国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让公民从小就了解税法、熟悉税法,自觉遵法、守法,认真履行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义务,并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教育,逐步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宣传形式上要深入浅出、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让纳税人喜闻乐见。运用所有可以利用的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即要宣传依法纳税的先进榜样、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更要注意暴光那些不依法纳税的反而典型,达到就案说法、引以为戒的目的,以引导人们不断提高纳税意识。
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逐步建立完善个人申报制度。建立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可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凡规定要申报个人收入的纳税人,都必须及时、如实申报,对申报不符者,应及时查处。我们不妨借鉴一下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即纳税人凡是能够作到如实记账、正确计税的,纳税申报时就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以示与其他纳税人的区别。使用蓝色申报表的个人,其营业所得可以享受包括折旧、存货计价等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同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且允许家庭雇员的薪金作为费用扣除。由于上述做法给纳税人带来好处,所以蓝色申报制度已经在日本得到普遍推广。如果我国在征税时也对纳税诚实者给予优惠,定会大大提高纳税者的积极性。
2、完善现行税法
针对现行税法存在漏洞,我们应该根据形势的需要不断作出调整。虽然现行税法基本适合我国国情,但还应适当作些调整。比如,我国目前工资状况是基本工资较低,但实物和福利过多,这些都未纳入税收轨道。我国的证券业已逐步走向正轨,而转让证券收入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应增列“实物、福利和有价证券所得”项目,防止这类隐形收入破坏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其次,还应改革、简化目前各项所得税不一、税率档次过多、过于复杂的税率结构,使统一性质的所得税负统一,如统一股息、利息、红利等资本所得税率,统一工资、薪金等劳务报酬劳动所得税率;对故意减少当月所得(既将一次所得改为分次所得)者,应增设“综合个人所得附加税”,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对不同收入采取不同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再把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加总,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小补。
3、提高税收效率
(1)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体现受益原则。要想真正体现受益原则,就要切实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让有限的资金尽可能发挥更大的效用,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廉价、廉洁、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道路维修、环境改善等等)。而要真正做到上述并不容易,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国家应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社会要建立完善各种监督管理机制,严肃财经法纪,严格审查,控制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开支,在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贪官污吏的同时,更要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否则,就会出现无数个钱塘江大堤,无数座纂江大桥。公民享受了他应享受的权利,自然而然地愿意尽他应尽的义务,某些发达国家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高恐怕和社会提供了相应配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无关系。
(2)科学合理地扣除费用,真正体现合理负担原则。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规定统一的扣除标准,只有正常的费用才允许扣除,非正常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而且在征管过程中,还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刀切;社会也应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较为适宜的竞争环境,尽量纠正外部效应(指私人费用与社会费用之间或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其关键方面是指某个人或企业的行为活动影响了他人或企业,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维持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横向公平。
对于生计费用应按照负担能力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及健康状况,分别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同时也应体现中国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对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定的扣除;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赡养老人的费用扣除问题也应充分考虑。
(3)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加大查处力度。要想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仅仅宣传教育及改善税法还远远不够,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就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征税,税务人员不但要熟知税法,更要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计征。只有这样,才会使广大公民心服口服地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务人员本身素质的同时,还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惩不法行为。一旦发现偷税、抗税,要坚决依照税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严惩处,使不法之徒因偷税、抗税的风险成本太高望而却步。有人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高,本人不愿简单地苟同这一观点,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不敢轻易偷税、抗税却是真的。之所以如此,与其对偷税、抗税进行严格监控和严厉查处有很大关系。一个企业可能偷税、抗税而破产,一个名流可能因偷税、抗税而身败名裂,一个政治家可能因偷税、抗税而葬送前程。严密的监控与严厉的查处,使不法之徒敢铤而走险。我们虽不能完全效仿西方,但至少应该加大偷税、抗税的风险成本,使不法之徒面对偷税、抗税巨大的风险成本望而却步。
(4)强化管理,依法征管。针对我国现状,在税收征管上,更要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因为近年来,我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幅度增长,其中一些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复杂,取得方式多样;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这个数字未包括暗补,如住房补贴,儿童入托及单位作为福利发放的烟、酒、食品、服装、电器、购物券等,这就使税务机关很难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所得额。针对这种现状,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美国的税务编码制度。美国税法规定,孩子出生应申请社会安全制度编码,并且这个号码终身不变。个人的储蓄及许多经济活动都需要使用这个社会安全号码,这样税务当局通过个人安全号码就能比较容易掌握每个人的金融资产等税源情况。另外,美国的税收管理注重预缴代扣;雇主给雇员发放薪金时,必须即时预扣员工的税金,并定期存入政府账户,否则将受到严厉惩处。我们虽不能全盘照搬外国的做法,但我们可根据我国现状,推行个人身份证号码与银行帐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的方式,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居民个人收入变动情况,以防国家税款流失,更有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在加强对个人税收监控的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依法纳税的行为从严惩处,使不法之徒无利可图,从而逐步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当然,加大监控力度,就会增加税收征管的行政成本,而我国现状则是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比较落后,可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我国还应增加税收征管的合理开支,增强征管力量,改进征管办法,为确保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另外,税务部门还要与银行、工商、公检法、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联合起来,以避免税务部门处于孤军奋战的被动地位。在日本,就大力提倡社会协税、办税。它有多个企业界、学术界、工会界、商界等组成的民间协税组织,如“税制调查会”、“租税研究会”、“法人会”、“间接税协会”等,这些机构不仅能够向税务部门及时反映现行税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修改意见,而且能够依照税法协助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报税;同时还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法。针对我国现状,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我们应积极吸取世界各国先进经验,在宣传教育的同时,改革完善税法,加强执法,全社会联合起来,自上而下地为全民自觉纳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 考 文 献
1、《税收学》,曾国祥主编,中国税务出版社
2、《税收管理学》,曾国祥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中国税务》杂志
注释:
① (9600-800)*20%-375=1385 工资薪金所超额累进税率
② 6000*(1-20%)*20%=960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③ (1000-800)*20%*6=240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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