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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所得税制的改革
XCLW109935 论我国所得税制的改革
一、健全我国的境外企业所得税制度
二、适应WTO规则,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法人所得税
三、提高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
内 容 摘 要
所得税对公司、法人而言,以其盈利为计税依据,对个人而言,以其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具有公平税负,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克服了间接税不论纳税人盈利和收入情况,全额征税的弊端,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广泛推崇。剧查询有关资料,所得税占全部收入的比重,美国、日本、德国1975年分别为88.2%、69.1%62.5%、50.9%,1985年分别为89%、70.8%、55.1%、50.7%,1993年分别为89.5%、68.5%、52.1%、45.7%。而我国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2002、2003年分别为19.55%18.70%、18.3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过高的间接税,容易产生税负的畸轻畸重,过低的所得税,严重限制了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当对我国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
一、健全我国的境外企业所得税制度
建立间接抵免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中没有间接抵兔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中,其比例达到多少才能享有间接抵免待遇无法掌握(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为10%),实践中容易出现混乱。如果说我国企业以前的投资形式单一、境外所得不多,矛盾尚不突出,那么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范围和规模将越来越大,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也将多种多样,既有直接设有分公司,也有向对方国家的居民公司认股投资或组成子公司,因此这一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我们主张,应在我国新的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中补充有关间接抵免的规定,明确间接抵免的适用对象和限制条件,以完善我国税收抵免机制,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
二、适应WTO规则,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法人所得税
中国加入WTO后,先行的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已经明显地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相抵触。为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呼声渐高。为适应这一形势,我国应当尽快将两套所得税制度进行合并,具体方法是:
(一)征税范围
(二)税率
(三)统一税基
(四)税收优惠政策
(五)有效扩大法人所得税税基
三、提高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
从我国现行税收收入来源看,70%来源于企业,31%来源于个人,与发达国家正好相反。从全国来看,2001—2003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56%、7.12%、6.93%,从四川的实际情况看,2001—2003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40%的比例相比,相差甚远,与欧洲高福利国家50%的比例相比,相差更远。因此,我国的税制改革,在适应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当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主要对策是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分类征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纳税原则;按次征收,容易“肢解收入”,规避税收;税率档次过多,级距过小,难以发挥调节作用;边际率过高,成为“聋子的耳朵”;扣除标准过低,不符合实际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彻底的改革。具体说:
(一)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
(二)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三)规范免税项目,减少随意性
(四) 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五)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减少税收流失
(六)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七)解决征管难题
论我国所得税制的改革
所得税对公司、法人而言,以其盈利为计税依据,对个人而言,以其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具有公平税负,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克服了间接税不论纳税人盈利和收入情况,全额征税的弊端,为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广泛推崇。剧查询有关资料,所得税占全部收入的比重,美国、日本、德国1975年分别为88.2%、69.1%62.5%、50.9%,1985年分别为89%、70.8%、55.1%、50.7%,1993年分别为89.5%、68.5%、52.1%、45.7%。而我国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2002、2003年分别为19.55%18.70%、18.3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过高的间接税,容易产生税负的畸轻畸重,过低的所得税,严重限制了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当对我国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
一、健全我国的境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
建立间接抵免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中没有间接抵兔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中,其比例达到多少才能享有间接抵免待遇无法掌握(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为10%),实践中容易出现混乱。如果说我国企业以前的投资形式单一、境外所得不多,矛盾尚不突出,那么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范围和规模将越来越大,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也将多种多样,既有直接设有分公司,也有向对方国家的居民公司认股投资或组成子公司,因此这一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我们主张,应在我国新的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中补充有关间接抵免的规定,明确间接抵免的适用对象和限制条件,以完善我国税收抵免机制,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
改变我国的直接抵免核算办法。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综合限额抵免法、分国限额抵免法和专项限额抵免法等。不同的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都是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征管办法。
我国现行的“分国不分项”的方法从理论上分析比较科学,但具体操作时较为复杂。我们认为,综合抵免法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抵免方法。因为,目前我国税务干部的整体业务水平还不高,要对所管辖的每一个外贸公司设在世界各国的分公司逐国计算抵免限额,这必然加大征管难度。而采用综合抵免法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大大简化征管工作。日本根据本国跨国公司比较多、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的情况,选择了综合限额法。美国几经更迭,现在仍然采用综合抵免法。近几十年来,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日益增多。相应地采用综合限额抵免的国家也越来越多。所有这些对我们来说都是不无启迪意义的。
为了简化计算和征管,我国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修订)规定了定率抵扣的办法。但一是这个办法本身不够规范,存在不少管理上的漏洞;二是外经沙吸企业的政策不统一。因此,无论是从国际经验、我国现实国情还是从实施“走出去”战略出发,我国的直接抵免方法都宜改变为综合抵免法。为了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也可在实行综合抵免法的同时,对某些低税率的大宗收入项目,实行专项限额抵免法。
改进境外所得中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的调整方法。我国现行税法和《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规定》(修订)都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国税法、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摊计成本、费用及损失,确定境外所得,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和扣除限额,而不能完全以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合法纳税资料、纳税凭证所列支的成本。费用开支为依据。这样对每个企业的境外所得都要按我国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使得税收成本大大加大。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如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承认本国境外企业所在国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而不再按本国税法进行调整。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原则上承认境外所得按国外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又对其中一些重要的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将这一问题与国际反逃(避)税结合起来,按照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以此确定纳税人境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物支付和不可兑换货币的解决方案。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内外汇短缺,与我国之间长期存在贸易逆差,有碍于双边关系的健康发展。为了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受资国支付的、为我国所需要的实物应在税收上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如运回国内进关时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待遇、允许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延迟纳税等。至于货币的兑换性问题,企业应首先将其兑换成国际上可自由流通的自由外汇。如果当地货币确实不可兑换成自由外汇,那么就由我国政府确定一个比例,将当地货币换成我国货币。或者结合延期纳税规定,鼓励企业将其用于对当地的再投资。
二、适应WTO规则,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法人所得税
中国加入WTO后,先行的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已经明显地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相抵触。为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呼声渐高。为适应这一形势,我国应当尽快将两套所得税制度进行合并,具体方法是:
(一)征税范围
将征税范围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组织,只要其有得,都应当依法缴纳法人所得税。
(二)税率
建议定在23%左右。其理由:一是据有关资料我国先行所得税税负,内资企业为22%,外资企业为11%,与名义税率相差较大,定在25%,不至于使外资企业税负增加过重;二是考虑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负平衡,日本为37%左右,泰国为30%左右,韩国为34%左右,新加坡为27%左右,定在23%,税负明显低于周边国家,形成税收“凹地”,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政策的实现;三是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适当降低所得税税负,在增加企业竞争力 的同时,不至于对国家财政造成重大影响。
(三)统一税基
对原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的计税成本不一致方面进行统一,从而实现税基的统一。
一是统一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允许所有企业工资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扣除。取消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从而加重企业负担的规定,特别是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二是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鼓励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促进生产技术进步。
三是实行预防资本弱化措施,凡投资者实际出资在国家规定比例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利息费用均可税前扣除。
四是统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建议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以内的,可以全额扣除。
(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我国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放宽列支标准、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形式。
(五)有效扩大法人所得税税基
暂缓增值税扩围
增值税是一个好的税种,但是实施增值税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如规范化的财务核算、高素质的纳税人队伍、高水平的税务管理等,当前中国的社会环境还不完全具备,现有增值税征税范围内,1000多万户纳税人中,只有100多万户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完全适用于增殖税条例,只占13.4%,另外86.7%的绝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仍然采用定率征收的办法,无异于税制改革前的产品税。这变相削弱了所得税的税基,因为定率征收,不管企业是否有增值,都要按率征税,客观上加重了企业负担,减少了企业利润,严重影响了所得税。所以,近期内不宜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有效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
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治理乱摊派、乱收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合理收费现象。庞大的基金、收费项目存在,加重了企业负担,大幅度削减了企业利润,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所以建议政府下大力气治理乱收费,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犯。
三、提高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
从我国现行税收收入来源看,70%来源于企业,31%来源于个人,与发达国家正好相反。从全国来看,2001—2003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56%、7.12%、6.93%,从四川的实际情况看,2001—2003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40%的比例相比,相差甚远,与欧洲高福利国家50%的比例相比,相差更远。因此,我国的税制改革,在适应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当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主要对策是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分类征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纳税原则;按次征收,容易“肢解收入”,规避税收;税率档次过多,级距过小,难以发挥调节作用;边际率过高,成为“聋子的耳朵”;扣除标准过低,不符合实际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彻底的改革。具体说:
(一)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档税率,级与级之间差距过小,调节力度很弱。在目前收入形势和按月征收方法下,绝大部分工薪阶层收入不可能达到45%的最高税率,最高税率几乎成了“聋子的耳朵”,同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是35%,同属于劳动所得,只是性质上稍有差别,税率差距之大,容易产生矛盾。为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改为五档,分别为5%、10%、15%、20%和30%,同时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这样改革后,在法人所得税实施的条件下,个人所得税与法人所得税税负基本平衡,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办法征税,企业按法人所得税办法征税,既简化了税制,又方便了征管,避免了企业、个人、个体工商户之间因税收负担不同而产生纠缠不清的矛盾。
(二)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工薪所得800元的扣除标准已经实行了23年,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月收入800元,在许多地方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按照800元计税标准,绝大部分职工都不得进入了纳税人行列。而住房、教育、养老、医疗制度的改革使人们享受的公共福利骤减,个人收入中用于上述事项的支出降低了税后收入的可支配度,考虑物价波动因素,8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脱离了实际。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同时规定各地区可以在20%范围内适当浮动。
(三)规范免税项目,减少随意性
近几年经济生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部分免税项目难以监管,成为逃避纳税的漏洞。因此,某些免税项目,特别是福利、补助等比较多、比较滥的项目,可合并到工资薪金所得中。但有些情况则需要区分,如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总之,可把减免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受权减免。对减免既要严格掌握,又要体现鼓励、倾斜政策。
(四)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
(五)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减少税收流失
个人所得税偷漏税情况严重,是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因素之一,据我省省相关部门调查,某省级行政执法部门2003年度实缴税款只占应缴税款的7%,另外93%的税收都未缴纳,类似情况,在中介机构、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演出团体等都大量存在。所以应当下大力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生疏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也是提高所得税比重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建议:一是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和部门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的税收法律意识;二是要加大代扣代缴力度,税务部门要与各单位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责任;三是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利用审计部门每年对相关单位审计的时机,及时了解各单位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准确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依法征管;四是税务部门从自身做起,严格按章纳税,并在税收征管辖区内公开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五是大力推行个人收入阳光工程,在此基础上,开展个人所得税建档工作,将各单位人员的收入纳入档案管理;六是利用宣传媒体对偷漏个人所得税情况比较严重的单位予以曝光,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风气的形成。
(六)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看,对于个人收入基本上采取了劳动收入有费用扣除和非劳动收入无费用扣除征税办法。从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和便于实践操作出发,建议对有费用扣除的劳动收入按照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对没有费用扣除的非劳动所锝按照比例税率根据其发生额进行分类征收,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七)解决征管难题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征管难点,其最大难点就是如何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对策是:
一是采取有效措施,使个人收入显性化。通过雇主与雇员的双向申报,有效控制现金交易,实施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规范个人收入渠道;完善存款实名制度,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统一的个人终身编码,实施银税联网,以达到全社会个人所得信息共享。
二是相关部门配合,构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和监控的电子化体系。如证监、体改部门在审批上市公司及股份制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将核准的分配方案信息,计划、金融部门应将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的审批情况的信息,文化管理部门应将审批演出许可证的信息,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劳务输出管理部门应将外来务工人员的信息等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以便及时掌握相关税源资料。
参 考 文 献
税收研究资料 《完善我国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中国税务 《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若干思考》
四川税务 《完善税制、分步实施,进一步加快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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