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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和谐社会建设与依法治税

XCLW110124  浅议和谐社会建设与依法治税

一、依法治税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税收执法中与和谐社会建设相悖的现象剖析
三、强化依法治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十七报告重要内容——税收执法直接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征纳关系的和谐,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为此,笔者认为,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浅议和谐社会建设与依法治税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十七报告重要内容—-—税收执法直接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征纳关系的和谐,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为此,笔者认为,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治税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要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到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社会建设。社会建设和人民的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建设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
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能否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税法是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内容,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及时贯彻,事关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落实,事关纳税人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安定和谐。严格依法治税是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切实贯彻,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税收执法中与和谐社会建设相悖的现象剖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的、社会的诸多因素影响,人们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尚有一定差距,加之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缺陷,极少数执法部门或人员自身素质不强、或法纪观念淡薄等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还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既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建设。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极少数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区本位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了小范围利益,对国家税法规定拒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特别是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迟迟落实不到位,有的干脆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其一,法治观念淡薄。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税的强烈氛围,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先决条件。然而现实是,经过几年来的努力,依法治税的意识虽比过去有所增强,但总体欠佳。目前,就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意识欠缺。部分税务干部对法的认识还未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收入思想的指引下,任务观念强而法制意识弱,致使依法治税疲乏无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造成税收执法时期性与地域性的差异,严重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就纳税人而言,税法遵从意识弱化。相当多的纳税人至今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往往受自身利益驱使,致使偷逃税现象,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滋生,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亟待进一步加强。其二,地方党政为了保财政收支,保经济发展,往往给税务部门下达远远超过经济税源实际的目标任务,税务部门为了完成地方党政下达的税收任务不得不采取所谓的“变通”措施,比如超前征收、推迟兑现优惠政策、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打折扣等等。其三,由于税务部门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有的地区上级主管部门在经费预算时就有意识地留有缺口,鼓励基层部门向地方党政争取经费补助。而地方党政也就正好以完成收入目标任务为筹码,将经费补助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多收多给、少收少给,有些甚至采取按任务完成进度拨付,税务部门为保工作运转、保职工福利待遇,不得不做一些“逼良为娼”之事。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相比,沿海一带则由于经济税源充足甚至过剩,对一些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中小税源在征管上放得较松,有些则干脆放弃不管,称之为“放水养鱼”。当然,也不排除极个别单位或个人出于单位利益或个人利益,或个别税务干部自身政治业务素质低等因素,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执法或故意有法不依等。
(二)违法不究在个别地方个别人身上有所体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税法规定的处罚程序和证据资料相对繁琐,往往一个处罚作出需要历经很长时间、多个环节,并耗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罚收入远远高于成本,稍有差池还可能激发矛盾引“火”上身,于是极个别单位或极个别人或出于对处罚成本的考虑或出于怕惹麻烦等原因对一些案值不大违法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多采取批评教育为主,以达到息事宁人、下不为例的目的。二是极个别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出于单位或个人小团体利益,或为了融洽部门关系,或出于个人感情等,在执法过程中讲“人情”、讲“关系”。三是个别地方党政机关出于发展经济,特别是招商引资的需要,制定了一些与税法相悖的优惠条件,有的地方党政领导还亲自挂牌上阵充当一些所谓的重点企业保护人,这种现象在我们这些经济欠发达的偏远丘陵地区前几年较多,由于有了“保护伞”,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便无所顾忌地打着税收的“弯洞”,有的甚至甘愿以身试点、铤而走险,因为他们知道只要税务部门对他们进行查处“保护伞”们便会主动为其开脱说情。四是个别税干自身业务素质低、工作马虎,对涉税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及时,致使违法行为侥幸逃脱追究。五是极个别税干受社会不良风气或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政治觉悟低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个人私欲膨胀,与违法犯罪分子沆瀣一气,风外勾结,贪赃枉法,“拿了别人的手软,吃了别人的口软”,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也不敢理直气壮地查处。前几年查处的金华税案、南宫税案等大要案中这样的例子不泛其人,但这毕竟是少数,不足以成气候。
(三)税法自身缺陷等也为依法治税增大了难度。一方面税收政策变动过于频繁。或出于调节经济的需要,或因为在政策制定初期对形势估计不足等,一些税收政策刚刚执行不久就作调整,比如出口产品退税率、增值税起征点等等。加之,受地理距离及系统内公文运转环节较多等因素影响,往往上面出台的新的政策到基层一线执行需要较长时间,可能某个文件刚开始执行新的规定就已将其废止。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相互“打架”增大执法难度。如某某单位曾经查处过一起偷税案,由于税法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而导致案件处理时费尽周折。该案中,税务机关认定证据是依据总局《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十三条要求的“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而法院则要求证据应形成证据链,并相互应证与支持(出于本案税额和办案经费开支等考虑,侦查部门未去省外取证)。税务机关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一般偷税行为的偷税数额作出的认定,而法院则是根据相关法律对偷税罪的数额作出的认定,由于二者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导致偷税数额认定结果不同,为当事人起诉、上访留下了借口,当事人在上访中坚持认为法院判决(该判决是对税务机关没有约束力的法院刑事庭对该当事人犯偷税罪的刑事判决,不是法院行政庭对税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判决)高于一切。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高检会[1991]31号)第四条规定“对偷税、抗税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应当予以追缴或退回的税款,判决生效后,由税务机关依据判决书收缴或退回”。而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加收滞纳金”。很明显,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前案中,税务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只有对未作行政处理决定直接由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款的追缴才依照高检会[1991]31号规定执行。但当事人一再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是部门法规,其法律效力不及高检会[1991]31号,故坚持要求税务机关按法院判决退还税款。虽然政策相互抵触属抽象行政行为非法院依法受理范围,但是由于政策规定相互抵触使当事人错误地认为税务机关只执行对已有利的政策法规,由此认定税务执法不公。
(四)司法保障不力大大削弱了执法手段的刚性。司法保障的存在,对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税务人员执法、震慑税收违法犯罪等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司法保障断档缺位的现状,使税务部门只有依法征税的执法权,税收违章处理权则相对薄弱。税务部门对违法行为除加收滞纳金、罚款外,只能提请政法部门行使刑事查处权,工商部门行使吊销营业执照权,银行行使扣款权、冻结帐户权,这种状况的存在,大大削弱了执法手段的刚性。而相关部门由于缺乏查处税务案件需要的专业知识,致使配合不力,以至于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力度。
三、强化依法治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几点建议
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财力支撑,财政收入离不开税收,税收收入离不开依法治税。笔者以为,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税收法制。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税收法制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卓有成效,税收工作正不断趋于规范化、法制化。但我们也必须正视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税收法制建设还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探索和完善,加之,经济社会形势多变、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等等注定了税法规定不可能一层不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笔者认为,当前一是要加紧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尽管当前我国对各税种的税收征管都制定有单独的立法,但就整个体系来看,还缺乏一个对整个税收制度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文件中也没有规定。二是要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范围划分固定下来,避免因税权划分不科学、不合理导致相互侵蚀税源,混淆入库,违反统一税法的现象发生。三是在税收法制建设中要注重税收法制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统一性,保持税收法律法规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尽可能避免法律规定“打架”、内外规定不同、地区差异过大等。四是要进一步增强税法的权威性,明确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五是充分考虑税法规定的“人性”化和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税收执法“合法”不“合理”现象。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职能。强化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是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一是提供财力保障。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在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改进税收计划管理,建立税收收入增长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征管力度,全面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深化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二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改革措施。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增强地方政府运用税收调控本地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土地、海洋、森林等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把资源消耗量大、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出台环境保护投资优惠政策。
(三)应进一步坚持打防并举的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是推行社会综合治税。明确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税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处理机制,提高信息应用的时效性。建立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二是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以查处涉税案件为重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完善稽查工作机制,明确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及金税发票协查等岗位职责和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工作质量。三是大力引导纳税遵从。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收基础知识,使广大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和维权观念。增强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政策解答、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推广多种纳税申报方法。全面落实税务复议、税务听证制度以及文明办税“十公开”,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
(四)应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社会和谐”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等等各个社会细胞的和谐相处。具体到税收工作来讲,既包括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税务干部之间、职工家庭之间、税务干部与纳税人之间等的和谐。我们讲“和谐”,并非是要放弃依法治税,也并非是要求我们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屈从于地方党政有违税法的规定,更不是要我们为了和谐而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偷逃国家税收,相反,只有我们坚持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才能为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好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才能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只有我们坚持依法治,才能净化税收环境,逐步消除在税收领域中存在的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利因素,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笔者认为,当前应当继续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对内:第一,强化对干部职工政策业务素质培养,增强干部职工的税收执法能力和水平。1、坚持马列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观点,坚持科学发展观,紧跟时代步伐,正确认识依法治税与为纳税人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树立依法治税就是对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做到在执法中服务,把优化服务体现到依法治税之中。在纳税服务中,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在组织税收收入中,要做到税源与税收的协调发展,当前要着力做好纳税分析、管理、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2、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学习,想方设法为大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既要积极为年轻同志的成长进步铺路搭桥,又要鼓励老同志自觉更新观念搞好″传、帮、带″,激发大家自觉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互帮互学,共同提高的目的,真正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掌握过硬的业务技能和本领打下坚实的基础。3、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手机短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手段。继续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以及全程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限时办理等多种服务方式。大力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行动。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促进税务代理业健康发展。第二,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厉惩处为税不廉、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税环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办事、文明服务的活动,努力营造高效、快捷、优质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氛围。对外:第一,进一步加强公民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努力提升公民知法、守法、履法的自觉性。1、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等服务。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大力开展文明办税服务,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热情周到,释疑解难。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税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援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教育大家要自觉树立超前意识、环境意识、公仆意识,杜绝对立心态、对等心态、补偿心态。认清自身与纳税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摆正位置,当好角色,以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赢得纳税人的信任,激发纳税人自觉纳税、诚信纳税的光荣感。2、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行国税、地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证、设立纳税服务热线、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务检查,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精简并统一纳税人的报表资料。推行包括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银行网点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申报缴款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便纳税人缴税。3、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充实服务人员,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纳税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等为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的评议、评价和监督制度,及时受理纳税人投诉和举报。第二,积极兑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提升税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三,要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净化税收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要保证涉税案件进入必要的司法程序,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涉税案件立案难、结案难、执行难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配合,形成良好的协作互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共同做好打击偷骗税犯罪工作。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七大报告》《人民日报》;
2、韩绍初,《调整税收政策,改革管理模式》,《税务研究》2005第7期;
3、戴子钧,《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思考》,《税务研究》2005第9期;
4、许国云,《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研究》2005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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