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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XCLW126495 浅议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一、现行所得税制的弊端
二、“两税合一”的紧迫性
三、“两税合一”的可行性
四、“两税合并”的具体操作方法
内 容 摘 要
内容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和流转税相比,它具有更直接的调节经济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分内外资企业而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充分发挥这种调节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税负不公日渐突出,“两税合并”呼声日渐高涨。笔者结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弊端,“两税合并”的紧迫性,“两税合并”的可行性,“两税合并”的具体操作办法方面,就“两税合并”在统一税制、统一实行比例税率、统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配套相关财税改革等方面就“两税合并”作一些粗略的论析。
浅议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我国自1994年以来一直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即对内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凸现,税负不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两税合并”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应该说“两税合并”是税制的优化,是为内资企业打造一个公平竞争平台,提高内资企业竞争活力,且不会影响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的明智选择。实行“两税合并”,是市场经济本质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内资企业振兴的关键所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之一,任何一个税种都具有这个功能,特别是作为税负无法转嫁的直接税种——所得税更是如此。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就业、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推动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前几年我国财力不稳定,尚不完全具备这种条件;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总量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良好势态,国民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发展的步伐,为两税合并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特别是2006年中国税收收入再创新高,税收收入规模达37636亿,比上年增长21.9%,为推进2007年两税合并的进程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
一、现行所得税制的弊端
(一)、“两税并存”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1、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据测算,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约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直接加大了内资企业的生产成本。税收政策的差异阻碍了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大大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2、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两税并存”使得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造成了征收管理上难度大,不规范。助长了外资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也给一些“假新办”、“假合资”、“假独资”行为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励,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在扭曲经济主体行为的同时,对税收的征管效率造成损害,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3、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目前这种“普惠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明显的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了大量的利润,不利于我国对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优惠手段单一,容易造成外商的偷税逃税
我国税收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流转税,而涉外税收优惠却集中在所得税上,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表面上看优惠幅度很大,实质上是政策性的资源浪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
1、外商并不是税收优惠的真正受益者。西方国家大多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对来自这些国家投资者的减免优惠,就转化为投资者母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真正受益。我国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而大大降低我国税收优惠的效益与质量。
2、减免税优惠过多,易造成税法漏洞。大量的经济特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开发区等区域性优惠;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设备抵免、费用加计扣除、变审批为审核制等分行业和分投资主体相混杂的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争相出台,令人眼花缭乱。但这些措施并未能有效地引导外资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我们应该看到:政策优惠只是吸引外资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吸引外资的更为重要的因素,是中国广大的市场,包括人力资本市场、原材料市场和销售市场以及投资环境的确改善,包括对中国政治稳定的预期。政策再优惠,都无法使企业自动获利。其实引进外资的初衷还包括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但其目的最终只基本实现了一个——引进资金。但即使这样一个目的,都被外商投资(特别是中外合资)高估设备进价、延迟出资、假合资以套取税收分成、假收购以并吞国有资产等方式大打折扣。这种片面强调引进外资的做法,使得“假合资、假引进、圈地运动”事件层出不穷。上世纪九十年代,成都恩威集团的假合资事件,成都平原大量的良田荒芜,都是对这种政策的负面回应。
3、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税收歧视”现象,国有经济受到税收歧视。现行所得税制不但划分内外,以投资主体的身份、投资区域确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而且按照法律主体确定税法适用主体。具体表现为外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内资企业以照顾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则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适用10%-15%、24%的所得税率,适用33%税率的非常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真正适用33%所得税税率的只有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2006年我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共完成7081亿元
这之中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贡献的。这些措施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种巨大的差异无异于是使用税收手段对我国国有经济的打击,长此以往必将危及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如果这种情况任其延续,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今后几十年遭到进一步削弱,只有国外跨国集团企业才有实力兼并它们。
4、优惠政策弹性较大,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一是我国颁布的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项,许多只是规定了一些规则,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以致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执行方式,存在任意处理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为扩大本地区吸引外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越权减免,扩大优惠,造成事实上的下级政策操作主体侵权状况。三是有些地区之间展开“税收优惠大战”,将税收优惠作为与其他地区竞争的手段,无原则地盲目减免,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5、大量的文件出台,扰乱了所得税“法”的权威。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条例、细则等制定得非常原则化,需要各部委再以文件形式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这也是必要的。但问题是有些法律条文本身已经规定得相当明确,到每年的年末,国家税务总局总是以大量的文件再具体规定各行业的具体操作方法,甚至有些个别企业的费用扣除限额本已经在条例、细则中加以规定了,但也要用文件的形式再次强调。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用部门文件来强调人大制定的法律原则,使得下级执行机关和纳税人没有文件就无法执行,忽视了还有税收法律的存在,忽视了还可以用法律原则进行推断。这样做还有一个后果就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优惠政策纳税人乐意执行,但如果规定的有些管理措施对纳税人不利,可能会引发的一系列行政官司将会涉及到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度问题:即法律和部门规章谁优位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税权管辖难界定
现行所得税制是以中央和地方对企业产权归属作为国地税两套机构所得税征管权属划分的主要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属国税管辖),这和中性税制的要求背道而驰。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投资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格局。其中有些经济单位既不属于中央投资也不属于地方投资,所得税管辖权属难以界定。虽然后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其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但这种一个税种的多头化管理必然带来税收政策执行的差异。将本应规范的法律引发了人为的变通因素。
二、“两税合一”的紧迫性
(一)、“两税合一”关系到今后我国内资企业总体竞争能力问题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如照此下去,会使我国国企与民企处于一个很不利的竞争地位。
(二)、“两税合一”是市场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加入WTO后的诺言的逐步兑现,中国的市场领域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外国企业也将大量涌入中国市场,WTO成员国之间的无歧视性待遇要求我国在对待优惠对象上实行无差别原则,客观上也要求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内外资企业与地区之间的统一,内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也迫切要求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综观经济发展规律,大量事实证明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是与WTO相关规则内在精神不符,是与当今市场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节拍不合。
在入世前,我国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形势并不严峻。这是因为,外资企业在享受着税收优惠、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外资法又对外资企业在当地成分、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国内销售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外资企业处于“次国民待遇”的地位,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但在入世后,特别是在步入WTO后过渡期,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竞争日趋剧烈。
目前,我国已步入WTO的后过渡时期的关键时期,“两税合并”已经没有拖延的余地。在这一时期,入世对我国的冲击和影响就越来越显现出来,其冲击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关税上。这一时期后,关税在将会逐步降低减让到入世承诺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从而内资企业(包括我国的传统优势产业)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只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内资企业营造公平的经营舞台,内外资企业才能在真正的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所得税并轨只能抓紧时间,争分夺秒,拖不得,等不得。
(三)、从我国立法程序来看,“两税合并”已经刻不容缓
按照立法程序,一部新税法要经过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三次审读后,才会正式确立。根据一般惯例,如果能在今年3月提交新的税法文本,正式实施也要等到2008年;如果由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等到明年再提交,则正式实施时间又要拖到2009年。“两税合一”是一种制度创新,直接效应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如果只是囿于某些地区或部门利益,而贻误了改革的最佳时机,我们将会为此付出沉重的改革成本。
三、“两税合一”的可行性
(一)、“两税合一” 不会影响外投资的积极性
1、税收政策不是吸引外资的唯一条件。税收政策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只是一个辅助性的影响因素,并非决定因素。“两税合一”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要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统一,为此有人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外投资的积极性,影响我国引入外商投资的规模和速度。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其原因如如下:
首先,税收政策在一国的投资环境中只能起到部分激励作用,并非决定因素。根据约翰.邓宁1977年提出的“OLI”理论,吸引跨国企业投资的三个优势是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
其中,区位优势的大小不仅决定着一国企业是否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和投资地区的选择,还决定了投资的类型和部门结构。对我国的区位优势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国外投资首先看中的是我国的政局、政策和法律。其次是我国的原材料、市场与劳动力等。再次是我国是否具备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如较高的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完善的交通、运输、银行、通信、保险等基础设施。如果投资的前提、办企业的的必需条件和办好企业的必要条件均已具备,这就表明投资能够赚取利润。因此,这三者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的前提。只有在确信投资能够赢得回报的条件下,外国投资者才会进一步考虑赚多赚少的问题,也就是考虑诸如税率的高低、税收优惠的多少等优惠待遇的问题。否则,优惠再多,税率再低对外国投资者也不会有吸引力。
2、外资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比例并不高。无论是外资企业占中国全部企业的比例,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都不高。据测算,外资企业所纳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低于20%。从外资企业的帐本看,亏损的占60%,持平的占20%,只有20%的企业是盈利的。一些跨国公司从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往往利用转移定价等手段将其在中国的公司帐面做亏,我国税率的变化对其经营成果影响并不大。
3、绝大多数跨国投资者并未直接享受到税收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大多数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优惠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这样,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不会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4、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并不利于外资企业发展。目前,除政府上给予税率优惠外,一些政府官员在外商的公关攻势下,往往利用行政权力掌控资源配置,给予外资企业特殊照顾。这使一些外资企业不把精力放在产业结构调整、必改进管理、技术进步方面,而是想方设法从政府手中捞取优惠政策,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分享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却负担很低的社会成本。
(二)、当前是“两税合并”的最好时机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加之我国经济自2002年走出低谷以来,一直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的良好势态,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提高.据海关总署统计,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规模高达17606.9亿美元,比上年净增3387.8亿美元,增长23.8%,实现贸易顺差1774.7亿美元。2006年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继续快速增长,与欧盟、美国和日本前三大贸易伙伴贸易额均超过2000亿美元。 2006年我国外贸出口9690.8亿美元,增幅回落1.2个百分点;进口7916.1亿美元,增幅上升2.4个百分点。
连续14年是世界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出中国家。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引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并没有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新一轮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此外,我国社会稳定,奥运会、世博会、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也将产生巨大的商机,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四、“两税合并”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
1、合理界定纳税人。从国际上看,企业所得税只对法人征收,属于本国的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却是:外资企业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所以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在税收管辖权力方面没有明确表述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纳税人没有明确界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时,应把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向法人所得税的演进提供条件。
就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法人所得税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外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并已经全国人大立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公平竞争、公平税负的原则,“两税合并”的立法思路应是将适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向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靠拢,将内外所得税制合二为一,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要素进行全面规定,同时考虑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企业改组和资本利得等一系列问题。
2、 规范税基。统一税基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内在要求,在税率一定的前提下,税额取决于税基。参照国际惯例,凡是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均应列入成本,从应税税基中扣除,但对“有关”的认定标准必须制定可操作的细化规范。全面考虑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劳动力补偿,风险补偿等,具体确定税前扣除范围和列支标准,统一在各类企业实行。这些“范围和标准”一旦确定之后,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以投资主体的不同再开政策小灶。
(二)、统一实行一个中等偏低的比例税率
1、实行比例税率的必要性。根据新税制这十多年的执行实践,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必须细化、详实,具有可操作性,这是消除大量的部委文件的最有效的途径。用细化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来取代部委文件,才得以树立税法的稳定性、权威性。目前我国的所得税税率既有法定税率33%,也有优惠税率27%、18%,更有15%、24%、12%、10%、7.5%等五花八门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与之配套的税收文件更是汗牛充栋。遵守难、执行也难,实际上再加上执行中的折扣,有的连以上的优惠税率都没有达到。外商企业作投资决策时首选的是投资环境,多变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其次。他们比我们更明白一个道理:政策(包括优惠政策)来得快、来得多,变化得也越快。这种变化频率只能表明外部投资环境的不稳定,这样的投资环境绝不是外商的首选。与其名义税率高而在执行中打折扣,倒不如一步到位制定一个合适的低税率。
2、税率形式的选择。在税率形式的选择上,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约有65%的国家采取单一比例税率,20%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极少数国家采用分类税率。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实际情况分析,认为选择一档比例税率为佳,其理由有三:
(1)、比例税率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等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而且实行单一的税率有利于简化税制,执行比较容易。
(2)、多档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等优点,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适用不同级次所得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上做文章,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减少税款的流失;
(3)、多年税收征管工作实践证明,多档比例税率在计算投资收益补税、抵免等方面难度较大,往往产生歧义,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税率水平设计。在税率水平的设计上,应该适度降低税率,比例税率不宜定得太高,按照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水平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税率上限不宜超过25%,税率太高将弱化吸引外资的能力,可以减少由于国际间因税率不同而引起的逃税、避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税率也不宜过低,下限不宜低于20%,因为外资投向哪个国家是以他们获得的税后利润的多少决定的,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对境外所得实行的是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过低的税率并不能使外商得到直接的利益,他们还要向居住国缴纳剩余税款,这样只会造成本国的税款流向他国,所以我国在税收制度中可以运用某些特殊条款来吸引外资,如采取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政策使外商获得切身利益。
税率在20—25%的区间内选择,这样对外资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冲击,而且较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短期来看,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反而会有所增长。
(三)、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1、以产业优惠为导向,将优惠的目标,统一到贯彻产业政策上来。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将产业结构调整置于区域政策之前,确保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实行产业不平衡增长战略,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具体做法是,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属于控制发展范围,不应再予优惠,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这样才能保证加入WTO后将充分利用外资与平衡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我国经济结构协调发展。
2、变更税收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优惠形式单一,难以适应加入WTO后复杂经济形势的需要。因而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3)费用扣除,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应纳税额扣除,如加拿大规定,科技开发费用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4)财政补贴或补助,如在加拿大,凡对繁荣加拿大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投资项目,可以从政府得到资金支持;(5)特定准备金,是为减轻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置的资金准备,如可设立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度,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我国加入WTO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3.在优惠结构上实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此外,统一税收优惠法,以投资方向作为适用优惠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假合资”、“假外商”的产生,有利于规范我国投资环境。二是统一各地优惠政策。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三是统一各类外商的优惠政策。对待港、澳、台商和其他外商一视同仁,消除地域歧视与国别歧视。
4、减少税前优惠政策。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许多优惠政策,如对内资企业中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等分别享有不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免二减三”、“五免五减”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应当承认,改革开放初期这些优惠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吸引了大量外资。但也应该看到,近些年来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存在,出现许多新问题,如假校办、假福利、假新办、假外资企业相继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给税收执法带来难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以后,取消这些或类似的优惠政策,将会彻底根除这些问题,更有利于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5、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项目。目前在税前成本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不同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因此相对于统一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更受关注。一是要取消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前允许扣除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两税合并后应作调整。从利率来看,国债高于国家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较多,购买国债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对银行存款较低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显失公平。同时,国家财政性补贴也应尽量减少,如果企业有这方面的收入,也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工资扣除标准,改变了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取消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全面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工资税前扣除制度。这样能够使企业留驻人才,同时也能激发工人工作热情,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劳动分配原则。
(四)、通过相关财税改革之间的协同效应,促进“两税合并”的顺利进行
1、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有利于降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优化。因而在总结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在全国铺开,适时将“两税合并”和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推出。一方面,可以从整体上减轻税制改革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内外资企业的活力。此外,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不断调整财政支出规模,也可以有力地配合和支持所得税的改革。
2、统一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对税收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每个税种确定一个管理机关,能从程序上保证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把有利于聚集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税种——所得税划归国税机关管辖,对进一步提高中央的转移支付能力、加强中央的权威、保障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正确处理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税收和财务会计是既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两个事物。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重要手段,其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由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是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记录和反映的,所以,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且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和监督。基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制定税法时,在某些方面应注意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协调,特别是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方面不宜有太多的限制,否则会给企业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带来困难,而对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以规定是必要的。从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来看,虽然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独立体系,但是与财务会计制度协调不够。在纳税调整方面过于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检查监督,有悖于税制简便易行原则。
4、统一税收管理制度。统一申报及其纳税期;对政策允许的大额税前扣除事项,取消审批制,实施全面的核准制。
“两税合并”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的反差,应该给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给外资企业一个3-5年的过渡期,应该是足够的;时间拖延太长,就会大大减弱“两税合并”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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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税务报》2005年1月28日阂丽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机不可失"
[5] 《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月26日陈墨"企业所得税:内外差别能否一并了之" [6] 《国际金融报》2005年01月21日邓幸文"国家利益不能受制于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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