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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运用的税收政策研究
这种模式意味着税收收入达到了消费发生国,如图所示,A国享有税收管辖权。根据这种模式,供应商被认为是消费者国家的进口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仅把税缴给消费者自己国家的税办。另外,真正的价格和税款的支付可能会分别地转给供应商的银行帐户和税办的帐户。这种税收管辖权模式有利于实现本国的税收政策目的,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也相对合理。
2)该模式的征税方法。
传统的税收方法有两种:VAT(增值税)和销售税。在当前的VAT或销售税体制下,纳税的负担由消费者承担,缴税的则是供应商。但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供应商并不向消费发生国的税办缴纳消费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实现消费者直接缴纳销售税。这个方法在物理世界是不可行的,但在互联网上却是可行的。税费可以在支付价款的同时电子化地缴给税办而没有消费者的人为干预。为了实现这一点,消费者的计算机上应配备电子钱夹设施,电子支付方法的实现也应予以考虑。
3)缴税时间。缴税时间也就是是税收的时间点是订购时间,货物和服务的提供时间,开发票时间还是支付时间。在这些交替的时间点间,应当采用支付时间。假如采用电子货币(EFT)或电子现金支付,订购时间与付款时间应该是相同的。在信用卡条件下,订购时间是供应商接受信用卡公司的付款委托权后收到订单的时间,实际付款时间是供应商收到消费者的钱的时间。根据当前的信用卡使用方式,消费者支付时间和供应商或供应商银行收款时间并不完全相同。
4)在电子现金系统上实现税收的缴纳。电子现金(DIGITAL CASH)是电子支付系统的一种,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的网络支付的方式。电子现金被储存在电子钱包里,通常是IC卡上。电子现金不但可以在互联网上,还可以在脱网环境上使用,诸如地铁中、巴士上、或用于电话付费等。当电子现金用于脱网环境时,直接缴税给银行是困难的,所以,基于电子现金支付的有效征税方法是把税款存在IC卡上,一些费用可能不包括税金。现在的问题是何时把收集在IC卡里的税款缴给税办。最好的时间似乎是从银行帐户上提取现金的时间。既然税款已经被收集IC卡里,消费者在银行里就可以缴给税办了。为了实现这个系统,担保是必要的。收集在IC卡里的税款是没有授权的软件所不能接近和转移的的。因此,税办的证书应由IC卡来鉴定,IC卡应具有这种功能。
5)防止逃税。就电子货币(EFT)信用卡或电子现金而言,金融机构的税收系统可以检查电子支付税款的有效性。如税款的支付不恰当,银行的支付系统就会阻止支付。追求银行的低税率的风险不是问题,因为税率不是由银行确定而是由政府确定的。某些消费者可能会故意丢失累积税款的电子钱夹(IC卡)以逃脱应付税款,应付这种做法的方法是限定两次到银行划付累积税款的时间间隔,并增加补办电子钱夹的费用。
6)结论:消费者缴纳销售税政策不仅能广泛地为电子商务所采用,而且也使用于传统的商业环境。该税的特征是它是一种销售税,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它由消费者直接缴纳而没有供应商的介入。然而在传统商业中同一税收规则是通过供应商申请并缴纳的。对于消费者缴纳销售税,消费者的银行会通过电脑支付方法来完成这项工作:诸如电子货币,信用卡以及智能卡里的电子现金等。新的电脑纳税系统被设计为在付款的同时收集税款,政府作为当地消费的代理者享有税收的管辖权。消费者缴纳销售税税收系统在与传统商业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将有助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然而,拥有附加税体系的国家不得不对当前税收体系做出调整,以适应消费者缴纳销售税税收体系。但这仅只是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一种探讨和设想,是否适用,还需在实践中摸索。
(三)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 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 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 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 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 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 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 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 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2、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征管的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 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只有15.7万台,实现征管电子 化的基层征收单位仅占征收单位总数的50%。1998年通过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仅为当年全国 工商税收总额的69.4%。税收电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和税务干部对电子化工 作的认识还需要提高。从总体上看进度相对滞后,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征管领域的应用亟待深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组织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快税收征管科技化的进程,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
3、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4、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5、加强国际协作,减少避税现象。电子商务活动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加大了其避税的 可能性,而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课税范围、税收征管水平、对反避税的认识和方法 等方面又都存在差异,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很难控制电子商务中的避税行为。所以,我们一 方面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不断完善相应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探索和积累经 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和征管手段落后而造成的避税现象,为电子商务的 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国际协作和情报 交流,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反避税合作,尽可能减少避税现象对我国造成的税收流失。
总之,如果能解决好上述问题,即使不开征新税种,我们也可以将现行税收政策适用到电子商务中,这样既可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王 逸
2、《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及其实现》韩峰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贾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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