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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

XCLW126677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二、国外及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三、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四、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取得的成就及其探索 

内 容 摘 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收入来源,是衡量一个国家所处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税收工作开展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同时又作用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过程。要开展好税收工作就必须从税收征管环节上着手,把握住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质量,就能解决税收收入的问题。所以采用何种税收征管模式就显得相当重要,本文就结合实际的税收征管,从不同角度分析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全过程,通过全面对比,揭示在不同时间段税收征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寻找一个答案,“一个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一个发展迅猛的发展中国家,寻求何种税收征管模式才能适应国情”。最后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目前我们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浅议我国税收征管模式
【关键字】 税收征管 模式 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即税款的征收和税收的管理,是税务机关和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关键环节。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从1994年起在一些地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到2004年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的征管模式。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以前,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先是50年代实行的征管专集于一身的税式。也就是专户管理税式,是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信息专属、不能共享、征、管、查三权集于一身”。存在个说了人说了算,权利不受约束的弊端。我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一直实行这种专户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征管模式与经济的飞速发展,极不相适应,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88-1994年进行了以建立征、管、查建立了分离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划分征收、管理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同时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提高征管效率。但是,这种改革仍然没有突破50年代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传统征收管理模式。
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税式转换缺乏进度,使征纳双方难以适应新的征管局面。二是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及征管质量均难以保证。三是税收征管体制未能从根本上跳出“重征收、轻管理、弱稽查”的旧有模式。四是专户管理员上门收税的方式,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使税款征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扭曲状态,同时分散了税收税务人员力量,削弱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力量。五是税务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扯皮与内耗现象。在保持原有征管模式的同时,1994年又在一些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意在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纳税申报,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整体。1996年的新的税收征管改革任务是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的新的征管模式。“30字”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和征、管、查三大职能分解后,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执行上的偏差。一些同志片面的认为,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就是坐等纳税人上门,放松了对纳税人的到户管理和日常巡查:甚至错误的认为除稽查人员外,管理部门人员不能下户;部分地区在执行过程重片面地强调税收征管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致使管户与管事相脱节;过分强调了将工作重点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上,忽视了税收专管员对纳税人日常管理,导致对税源控管力度弱化,“责任淡薄、疏于管理”的问题凸现。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工作和改革中问题的结症所在,提出税收管理要走“科学化、精细化”道路的工作思路。2007年7跃召开的全国税收工作会上,对原“30字”征管模式,增加了“强化管理”4个字,其特点在于过去的分散型、粗放型管理到向集约型、规范型的管理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方式转变;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包办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其中核心是管理机制转变。
二、国外及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几种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发展情况的不同,分税制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体制,地方税种的划分,税收征管三大方面上。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按照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划分,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有四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税源共享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税权,分散事权模式;三是德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税种共享模式;四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模式。尽管各国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们共同规律也是很明显:A,分税制是建立在税收管理体制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一种方法,B,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既设中央税,地方税,又设共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权限较少;C,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设中央税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开,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较大;D,不论是彻底分税制国家,还是中央适度分税制国家,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都是根据自己的历史、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E,分税制国家制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税权与事权则不对应,征税权定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一项手段,由此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税收上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F,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中央税收的优先课征权,以及执法的优先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联邦国税局确定的所得税额征收,不得另行核定。
(二)、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体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权,立法权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关系。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种开征停征权,是指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
我国目前采用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是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确立政府间财力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广泛使用的收入划分形式,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分税制改革方案。从我国目前分税制实践来看,有三个特点:一个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财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与地方税征管机构等等;二是仍然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关系划分这条旧体制尾巴,与企业深化改革和专业化联合趋势的矛盾日趋尖锐;三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当高,与比较彻底的分税制表现出很大的距离。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距离。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多地体现分税制的原则。
(三)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1977年11月批转文件和其后的有关文件规定,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分别列举了各级权限。
1.属于国务院的权限
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于中央的管理权限,除各税税法按立法程序,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或授权国务院制定颁币外,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2.属于财征部的权限
制定各税税法和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解释税法,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征或停征某一种税,盐税税额的调整,减免以及涉及外事,外商的税收问题,由财征部掌握,在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某个行业减税免税,对产品征税中的卷烟,酒、糖、手表等产品的减税,免税都由财征部批准。
3.属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权限。
除少数几个税种,如城乡人民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等税种的税收条例施行细则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外,主要是个别纳税单位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行变化需要的定期减免税,这些权限下放以后,有利于地方因地利宜地及时处理某些具体问题。
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对在分税制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近期应该这样合理划分。
1.中央(central authorities)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
2.共享(Tax sharing)税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
3.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制度:①一些对全国经济或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税种,其立法权属中央,地方可拥有一定的减免权;②一些中等性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③一些小税种,其立法权,开征权均属地方。
4.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制度,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应按税种划分,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
三、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强化管理”。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
1.确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纳税程序。有三种方式:(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并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盖经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并附上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款的入库由税务机关归集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作为同城票据交换单位的国库办理清算。
2.规范纳税表格。这既要考虑纳税人填写使用的方便,又要顾及应用计算机处理的便捷,为此,规范表格分两步进行:(1)统一分税种的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格式,并规范其内容;(2)简化、合并有关表格,包括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合并和表列内容的合理化;并将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一体化。
3.统一申报方式。纳税申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申报,即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2)邮寄申报,即由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寄达税务机关。(3)电子申报,在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申报表所列有关信息及资料传输给税务机关。
(二)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
1.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应通过有效的形式及时颁布税务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纳税人提供全部现行有效的税法资料,以及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知识的纳税指南等,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法信息。
2.建立办税服务厅、室。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一般要以区、县局(分局)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服务。鉴于部分纳税人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和提倡其依照税收法规,寻求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税务代理。发展税务代理服务的重点,应当是广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
(三)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
1.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
2.开发、完善高水平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把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的催报、滞纳款项的催缴。检查对象的筛选,到综合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税收会计核算与监督,以及纳税信息的查询等全面纳入计算机管理,依托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
3.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抓住增值税、出口产品退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征管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以突破。
4.建立四级计算机监控网络关系。力争建成中央、省、市、县四级计算机网络,使税收的监控管理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水平,确保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有一个质的飞跃。
(四)建立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
1.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应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根据选案结果进行的周期性常规税务审计;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审计;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案源进行的个案审计。
2.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新的稽查方式将主要借助于依托计算机建立的监控系统,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明确流程,规范操作。具体流程为:选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案件审理,执行,稽查结果分析。
(五)建立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
1.机构设置。征管机构设置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承担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部任务和税收计划执行的税务机关为基层征管单位,主要是指直接面对纳税人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中央、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以利于为征管服务,为基层服务。
2.职能划分。征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分工如下:(1)管理服务系列,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2)征收监控系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款项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以及票证管理。(3)税务稽查系列,负责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4)政策法制系列,负责税法宣传,执法监督检查,税收政策课题调研反馈,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的应诉。 
3.人力分配。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应当根据机构设置的形式、职能划分,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加以分配。
(六)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是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将信息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运用于税收征管,特别是将税收征管过程作为一个信息处理过程来对待。把税收征管的有关活动抽象为一个信息交换、传输和使用过程;通过信息的正常流动,特别是征管反馈信息的存在,使税收征管规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效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法制不断健全。
四、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取得的成就及其探索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职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效能逐步显现。
  第一:初步形成便于实际操作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税收征管法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统一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轨道。15年来,这部法律几经修改逐步得以完善,特别是2001年重新修订后,相继制定出台了二十几项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互配套,便于实际操作的税收征管法制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严格税收征管,力求应收尽收,保持税收持续增长
   我国年税收收入由1993年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00多亿元,增长超过十倍,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是决定性成因,其中严格税收征管,力求应收尽收,也是保持税收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税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征管执法标准和程序得到统一。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统一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务稽查规程等基本的操作规程,使全国的税收征管实现了制度上、规程上的统一。与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管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将各种法律规范、执法标准、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固化在计算机软件程序当中,大幅度提高了办税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干预,推进了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
   税收执法手段明显增强。十几年来,税务机关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力,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例如:2001―2006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有240246户次,涉及金额170.6亿元;依法为缴纳税款的纳税户解除保全措施的有200466户次金额94.4亿元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106170户次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或者以拍卖财产抵缴税款和滞纳金153.6亿元。
   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税务机关坚持规范执法,大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税收征管考核制度,减少了征纳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高。2005年纳税申报率达到97.5%,申报税款当期入库率达到98.2%,欠税大幅度下降,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越来越少,据统计,2001年税收保全12.5万户次、强制执行2.9万户次;2006年税收保全仅有1.3万户次、强制执行仅有0.7万户次,分别下降了近90%和76%。
   加大对税收违法打击力度,惩治不法行为。“十五”期间检查纳税人847万户,查补收入1890亿元;查处了一批在全国影响广泛的大案、要案,及时将案件宣传曝光,使案件的查处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促进了税收秩序持续好转。
第三:彻底改变了过去“一员进户,各税统管”传统集权征管模式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十几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从制度、机制等方面强化执法监督,保证依法行政。
   确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征管模式。逐步确立和完善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分权征管模式,彻底改变了过去的那种“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传统的集权征管模式,从根本上形成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工作标准,按照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建立了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并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管理相结合的信息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监控与考核。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以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以公开税务机构、公开各项制度、公开办税标准、公开工作流程等“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
现有的征管模式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寻求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为了加快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建立透明度较高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一是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完整统一的体系其总体框架应包括《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法》、《税收减免特别法》、《税务司法规则》等系列法规、从而构建完整统一,规范、严密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完善税收法规立法程序,加快税收实体法的规范化立法,强人税收法律地位;三是强化税收征管,严格进行税收执法;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当前主要任务是根据税收征管进程,选择部分条件成就的地区进行试点,制定全国统一实施方案,加强对偷、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加打击力度。 
规范业务流程、设置科学、合理征收机构。信息化要求对征管业务的处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因此,必须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来重组征管业务流程。信息化条件下的征管业务,可大致划分为税源监控 (包括税务登记和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核定、信息采集和资料管理等)、税款征收(包括申报征收、审核评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等)、税务稽查(包括稽查选案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和执行管理)、税收法制(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当前首先应当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源监控是税务机关掌握应征税款的规模与分布的综合性工作,是征管能力与质量的集中体现,是税务部门获取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主要来源;税源监控的重点是有效的税源户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周转管理和流转额的控管等。应按照加强税源监控的要求,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重组,重组的重点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在业务重组的实施上,要以流程管理的思想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建立一套与征管信息系统相配套的业务流程,使之适应信息化征管模式的要求。税务机关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要主动调整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单项制度和内部规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规范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存储、加工和利用,建立标准、规范、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处理和网络传递效能,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顺畅运行。
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
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代理业的发展。税务代理在我国现阶段是税收征管模式一种有益的补充。这是税制结构决定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组建税务代理人的行业管理机构,理顺税务代理业的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对代理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对代理机构进行区域性审核、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等。尽快制定税务代理业执行标准和行业服务标准,约束税务代理行为,以形成税务代理的民间自律机制。建立一支能够满足代理工作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代理人队伍。要严格抓好税务代理从业人员考试,以定考核以适应税务代理事业的迅速发展。
优化税收征管运行模式。税收征管运行模式是指在税收管过程中,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税务机关在征管组织机构、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的规范形式和征管方法等方面所采用规范结合。建立科学税收征管运行模式。重在优化征、管、查组合方式。创新征、管、查、分离模式。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与财征管理体制对税收征管体制的要求,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性出发,推进征、管、查、分离模式逐步由机构内的三分离的机构间他离横式过度,从而达到分工程度更组、专业化程度更高,征管方法更加科学,征管工作流程更加规范有序的目标。
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纳税服务是指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促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基础性工作,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应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咨询培训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项涉税服务工作。为此,必须坚持文明办税对内对外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包括首问责任、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贴近式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设立服务热线,建立税务机关网站,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请税务登记、申领发票、下载表格,以及网上咨询、网上投诉举报、网上获取税务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服务。同时,要加快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各种电子与网络服务的进程,积极推行申报、缴款的网络化、电子化,通过推行银行网点报税、网上报税、电话报税和邮寄申报等多种申报纳税方式,实现固定个体工商户委托银行网点代收税款,其他纳税人网上申报缴纳税款,以及电话申报纳税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延伸为纳税人服务的领域,拓宽为纳税人服务的空间,方便纳税人。
虽然我国现行征管体制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不断寻求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征管模式创新,必将有力推动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完善。

参 考 文 献
1、刘小兵.《中国税收实体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2、刘志城.《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中国财征经济出版社,1992年1月出版。
3、谢贤星、杨喜凡著.《面向21世纪纳税与征管》,中国财征经济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4、徐忠艳、刘群.《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财征》。
5、杨秀琴、钱晟编著.《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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