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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界定(一)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界定
一、离婚的构成要件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为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根据宪法的宗旨,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在婚姻家庭法中制定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了:“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这原本是出于对人的平等保护而制定的,现如今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从而导致离婚也变得形态化,也是婚姻法允许离婚的几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已达两年或两年以上,没有缓和可能的;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3、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4、重婚的;5、夫妻一方失踪达到法定宣告失踪条件,并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
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在经济社会发达的今天,所涉及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特别是财产的纠葛越趋明显,复杂的财产来源界定不清,又没有完善的婚姻法来界定,从而造成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模棱两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一些财产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2、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的财产;3、夫妻共同劳动所得;4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所得;5、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所得;6、继承父母遗留财产;7、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财产关系;8、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其他情形的财产。
二、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现的主要问题
从审判实践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之争。夫妻财产以财产取得时间为限,可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我们依据相关法条可以界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有赠与合同的我们根据赠与合同进行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合同的我们可以判定为属于赠与父母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结婚时往往无财产记录,而婚后一旦夫妻关系恶化,往往产生财产归属之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转移纠纷。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或隐瞒收入的情况,即使在婚姻正常的情况下也常发生,所为“私房钱”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隐瞒收入或财产的情况并非个别人所为。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尽可能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采用隐藏、转移、毁损或提供虚假证据等办法,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这种现象常见于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收入情况不甚了解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离婚纠纷中。
(三)、经营收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以股权为例,当事人拥有股份时,如果股份前景看好,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争着要求单方拥有股份而支付给对方补偿款;而如果情况相反,则当事人往往双方都要求得到补偿款,股权由对方拥有。另一方面,如果股份来自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其实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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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08: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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