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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XCLW135925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一、研究背景
二、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较
三、对酒后驾驶整顿的部分建议
内 容 摘 要
随着机动车的高速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酒后危险驾驶是最大的元凶,但法律制度却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各项政府针对这种情况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根本上却未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通过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发现中国采取的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就是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对这些问题能加以借鉴和整改,我想目前存在的问题会迅速的得到解决的。由酒后驾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肇事案件也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酒驾现状 国外法律 国内法律 酒驾整顿 建议 对策
我国酒后危险驾驶的现状及法律完善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随着中国机动车的增长,驾驶员酒后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人员、财产伤亡和损失触目惊心,车贺猛于虎矣。据统计,我国拥有世界1.9%的汽车量,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① 。这一数字的背后,酒后驾车为其中一大元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高达10万左右,其中相当部分是“酒精”所致。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另有数据统计,从2006年到2016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危害巨大。
针对目前这种严峻的形势,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杜绝此类案件的高增长态势。据新华社电自2016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公安部将在全国部署开展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行动,要求各地巩固城市整治效果,加大农村执法管理力度,进一步推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持续保持严管严查严处高压态势。统一行动还推出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如积极推进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实施联动惩戒,加强自律。对职业驾驶人酒驾醉驾的,除依法惩处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将向所在单位和企业通报;同一运输企业连续出现两次酒驾醉驾的,通报提请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议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抄告纪检监察部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据统计,三年来公安机关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00余万人次,警车1200万辆次,年均检查车辆、实施唾液或者呼气检测近1亿人次,累计查处酒驾127.3万余起,醉驾22.2万余起,全国无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最新统计数字显示,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违法驾驶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 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全国还有些部分省市采取了媒体暴光的办法来惩治酒驾者,江苏省南京市就暴光了醉驾者,从2009年11月6日开始,南京市正式通过媒体暴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实施拘留的。交管部门介绍,暴光还将不定期发布。
出现酒驾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几个点分析。一.从社会环境角度分析。一是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喝酒已经成为中国人常见的生活及社交方式。可以说,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起着调节人际关系、满足人们情感需要的重要作用。社会上的交际应酬,走亲访友,同学相聚,都少不了饮酒,也为酒驾提供了生存土壤。二是家庭认识的偏颇。同样是酒后驾驶,有的造成事故,致多个家庭家破人亡,本人也锒铛入狱,有的在亲友的全力支持下,却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可见家庭因素很关键。三是生活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追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年轻群体,他们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与充实,白天上班,晚上成群结队去喝酒,然后夜间又驾车回家,这就无疑增加了酒后驾车肇事的几率。二.从驾驶人个体心理角度分析。一是侥幸心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未被交警处罚过,“只少喝了一点,不会出事”,“我开车技术好,开车慢一点,就不会出事的”。还有一些居住边远农村、乡镇的驾驶人认为“天高皇帝远”,长年无证驾驶也未被发现,也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而恰恰是这样的侥幸心理,使美酒佳肴变成了“最后的晚餐”。二是特权心理。一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认为自己在交警有熟人,就算被抓住,也能“摆平”,没什么了不起;还有一些驾驶员错误认为,自己开的是领导或者是大老板的车,民警一般不会拦车检查,即使查到了也能安然无恙,因此有恃无恐。三是从众心理。尽管有的驾驶人有酒后不驾车的初衷,但见到有朋友酒后驾车,如果自己循规蹈矩又怕人笑话,认为自己没有“男子汉气概”,于是便随大流。四是冒险心理。有的驾驶人饭桌上为面子豪饮比拼,不拼个你死我活誓不罢休。不仅如此,酒后还要露一手,以显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被查验时又手忙脚乱、无所适从,被处罚时后悔莫及、悔之晚矣。五是自信心理。从驾龄结构可以反映出这种心理特征。2年以下驾驶人绝大多数不敢酒后驾车;2-15年驾驶人认为自己技术能够应付酒后驾驶所带来的危险,导致酒驾行为高发;而15年以上驾驶人,家庭社会责任感、遵章守法意识强烈,酒驾行为相对较少。六是逃避心理。交警在明处,自己在暗处,一旦被发现,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一逃了之。三.从执法外部环境角度分析。“醉驾入刑”后,对于公安执法,不仅仅是处罚力度的加大,执法程序、执法环境、执法难度等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给禁酒驾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三难”:一是发现难。酒后驾驶行为多发生在夜间,而饮酒驾车主要集中在小型轿车、摩托车等车型,遇有交警设卡,能够随时掉头逃离,且一般行驶路程较短,隐蔽性大,不易被发现。二是查处难。“醉驾”入刑后,醉驾者将被处以刑罚,特别是公职人员将面临被开除的严重后果,势必导致一些醉酒驾驶人逃避处理和打击的意向更为强烈、方法更为多样、手段更为极端、程度更为严重。三是取证难。侦办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必须同时取得酒精检测的证据和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证据,缺一不可。而这两份证据的取得,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在查处现场当场提取,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比比皆是。再加上一线交警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摄像器材,现场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导致案件处理不畅。
最近河南省郑州市也公开拘留了一批酒驾违法人员,并采取了游街的方式,此外还有广州、山东、福建、安徽等省市也分别采取了类似的手法惩治这些酒驾违法人员,以此希望引起大多数人的重视。针对这一举措,全国大多数市民都对交管部门的行为持有肯定态度,但也有相当一些市民和法学工作者对此持谨慎和反对态度。持谨慎态度的市民认为此法虽好,但不值得推广。法学界的人士则一针见血的指出这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是一种比酒驾更恶劣的违法行为,属于侵权;针对这部分人士提出的侵权一说,交管部门表示,暴光的都是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什么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手段,可该类案件不但末灭绝,反而呈上升趋势呢?我认为最根本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对酒后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喝一点酒不会影响开车。不少人认为“喝一点是可以开车的”,即便被交警逮住,也难以测量出来。那么喝多少酒才算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每百毫升时,即达到酒后驾驶处罚的条件。据推算,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饮用350 毫升啤酒后(约一钢化玻璃杯),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20mg/ml,就达到酒后驾车处罚的条件了。喝酒后大量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很多人认为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不会影响驾车。而实际上,大量饮用这些东西只能增加体内的水分含量,并不能有效加速体内酒精的代谢,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影响微乎其微。违法成本偏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对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更多没有造成重大伤亡的事故的酒后驾车只给予罚款、扣分,最多也只是拘留15天的处罚。这种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引起驾驶人的重视,使其违法成本大大降低,对酒后驾车者震慑力不足。有关专家表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宽容”,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情关系网影响交警正常执法。人情关系网问题的存在,给交警公正的执法带来诸多障碍,亲戚、朋友、同事、上级领导部门的说情者无处不在、无孔不入。“查酒”专项行动小组在执勤时不得不关闭手机,以免在执勤中受到众多干扰。说情者的纵容说情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酒后驾驶人的嚣张气焰。
二、与国外法律规定之比较 我们来看看国外是如何从严治理酒后驾驶的。美国:醉驾或以“蓄意谋杀”定罪。现有的法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未将“严重超载驾驶”定量化,且未将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疲劳驾驶,较为严重的超速飙车、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致重伤一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纳入本条本款,而现实中这些情形与“严重超载驾驶”具有相同的特征,尤其是超速飙车更具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另外现有的法释第三条只是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而现实中行为人驾车逃逸,由于慌不择路极容易再次致其他不特定的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这种情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多数是过失行为,客观上往往也是可控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特征。而第二阶段,行为人明知已经交通肇事而未立即停车或者停车后又驾车逃逸,主观上已经有继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慌不择路往往是失控的。还有极为严重的醉酒驾驶、超速飙车、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能够预见,客观上交通肇事达到一定程度,已经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特征。例如在孙伟铭交通肇事案中,终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南京公交司机王建强撞死人案中,一审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参照法释第六条,将此类极其严重交通违法肇事达到一定后果的规定到妨害公共安全罪中,即符合目前部分司法判例,对此类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辞起到止纷定争的作用,又符合目前部分群众、专家的呼声,对此类极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威慑作用。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共1.7亿辆,如此高的汽车密度,也造成了高车祸发生率。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随即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其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时,则以酒醉驾车论处。如属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250~400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倘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500美元或坐牢一年。
美国有些还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在洛衫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会去参观城内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处拘役3年④ 。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自己的错误。在2001年,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5年,到了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0年。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2000 年,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酒后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万人联暑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我们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酒后驾驶犯罪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该刑法只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用很小的一个篇幅对此做出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得到的惩罚却是如此轻,违法成本之低,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与许多汽车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不是等到醉酒者开车造成他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时就严格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01年12月,关于“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对于超速的处罚,日本2008年实施的新《道路安全法》非常严厉。一般的超速会根据超速的多少增加罚金。如果超速不多,需缴纳800美元罚款。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面临服苫役半年的命运。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应该可以看出差距在哪里吧!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驶的各种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上,还是刑事上都体现不了“重罪重罚”的原则,明显落后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首先是违法成本太低;相对于国外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刑法,我国的法律明显处罚太轻。无法体现法律的严肃和严厉。对人身的处罚无非是行政拘留,最多15日,对财产的处罚也不过二千元的处罚。就算撞死人也不过判七年有期徒刑,再加赔钱就了事。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太过于简单,让执法者难以操作,针对性不强,处罚手法单一,也体现不了震慑的作用。更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刑事处罚的力度太轻,换句话说是不够狠,没有把法律的威严显现出来。体现不了严刑峻罚的效果。反观国外动辄就逮捕,判刑入狱,我国的刑罚规定的确过于简单和笼统了。罪名太少,判刑太低,起点太高,非要事后才处罚,相对国外事前就防范的做法,我国的法律规定实在是小儿科了,有些无奈了。
三、对酒后驾驶整顿的部分建议 第一、建议尽快修订有关的行政法规、交通法规、刑法。将行政拘留直接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罚款也可改为1万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提高处罚力度,降低门槛,加大违法的成本,使醉驾者只要喝酒想开车的想法彻底胆寒,就好似头顶上悬了一把利刃一样,时刻敦促他警醒。改批评教育为行政处罚, 可以让当事人去扫大街一个月,去当交通警察管交通一年,其间不能有任何差错,除非有病或家中有婚丧嫁娶才能请假一天。对屡教不改的酒后驾车人永远吊销其驾驶执照,永远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也不能再考取驾驶证,交管部门不予核发驾驶证。并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如果一经发现驾驶机动车,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空洞的教育已经对这些屡教不改的人起不到任何作用了,只有通过一些非常的手段才能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酒驾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让这种观念深入到每个驾驶员的脑海中才行。否则,对他们的放纵只会带来更大一次的危害。
第二、在财产处罚方面,尽量做到只要酒后驾驶就重罚,罚得酒驾的人只要一握方向盘就害怕,酗酒的人是酒醉心明,并非是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要不然刑法有明规定,醉酒的人酒后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有些交管部门的民警介绍,虽然驾驶员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都在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但仍有一小部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从而铤 而走险酒后驾车。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些不负责任。对此,我也不敢苟同。法律规定的软弱和漏洞,以及不完善才是真证的原因,试问如果你一饮酒驾车,我就罚你个五万、十万,甚至倾家荡产,请问还有谁再敢触这个高压线呢?所说罚款太低了,二、三千对大多数人来说就跟没罚一样,罚这些钱对很多人来说就跟什么处罚也没有一样,并没有动到他们的痛处,如果最低的罚款就是三万、五万、十万、二十万,我想面对如此高昂的罚款,对中国还处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来看,应该是可以见效了,所以说一千道一万,我以为提高罚款额度是第二良策。
一是部分驾驶人员素质不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之甚少。近些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而有部分驾驶人员又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就办理了驾驶证,对酒后开车带来的危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缺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学习。
二是公众对酒后驾驶的风险认识不足。在汽车社会,酒后驾车、酒醉驾车是对公共秩序和他人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酒驾作为重点的交通违法行为来治理。在我国,公众不仅对酒后驾驶缺乏正确有效地认识,而且也没有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体系,作为政府部门、银行等机构办理个人相关事宜及用人单位招聘、个人晋升等过程的参考依据。
三是对酒后驾驶的执法查处力度不够,相关部门存在处罚宽松、以罚代刑。在我国,酒后驾车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定性偏低、处罚宽松、以罚代刑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酒后驾车,多以批评罚款了结。这不仅对无辜受害者不公,而且弱化了法律对酒驾者的惩戒震慑作用,甚至助长他们“钱摆平命”的交易心态,使酒驾成为“杀人成本最低”的交通肇事行为。这也是酒驾者“前赴后继”的内在诱因。对酒后驾驶者不论高官富商、明星名人,只要发现就应该依法处罚。
四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量刑标准过低,酒后驾驶者心存侥幸心里。酒后驾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罚款,记分,行政拘留处理;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一般都以“交通肇事罪”论罪,刑期在3-7年之间。我们可以看到,在治理“酒后驾驶”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有若干共性,首先就是立法上从严。在德国,驾车者因饮用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品而影响驾驶能力,哪怕没有造成具体伤害,只要被查到就会被提起诉讼,至少禁驾9个月,并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罚款。不仅是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芬兰等许多国家,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都已不是普通的交通规章,而是上升到刑法的高度,酒后驾驶者哪怕没有肇事都有可能被处以徒刑。严格的法律法规,保证了这些国家能够有效地治理酒后驾驶。
目前,即使在一些打击酒后驾车立法、执法比较严格的国家,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伤事故仍然不能杜绝。据专业机构数据跟踪研究显示,瑞典、芬兰25%-2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英国25%-49%的严重损伤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一比例达到43%-63%。如此看来,对中国这样的新兴汽车社会而言,一阵风似的严打恐怕很难根治这种顽疾,根本解决之道还是长期严格执法,多管齐下,加大酒后驾车者的违法成本,并尽快修改滞后的相关法规。
第一,加大查处力度,整治酒后驾驶行为。在全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期间,浙江等地仍然接连发生酒后交通肇事致死案证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即使交管部门在执法环节严厉打击,也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这也充分说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顽固性、反复性,治理酒后驾驶必须常抓不懈。
第二,注重源头预防,警示教育司机酒后严禁驾车。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驾驶证时要严格把关,对初次领驾驶证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让酒后禁驾成为一种意识深深扎入人们的脑子里。二是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人员一律吊销驾照,甚至终身禁驾。三是交管部门与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行业签订协议,发动经营者参与预防、劝阻酒后驾驶,积极鼓励推行“酒后代驾”服务,推广设立“劝诫酒后驾车义务宣传员”,积极将酒后不开车的教育阵地前移到饭馆、酒吧等周边的停车场。
第三,修改完善《刑法》,加大对酒后驾车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对于“酒驾”屡禁不绝,专家和公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酒驾”量刑标准过低,使酒后驾驶者存有侥幸心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说:“现在法律规定有一定局限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国外多数国家都是立法上从严,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加快对刑法进行修改,对酒后驾驶者按照故意伤害(致死)、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提高酒后驾驶者的违法成本。
第四,强化社会积极参与,杜绝酒后驾驶行为。除了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遏制“酒驾”的有效解决还有待于全社会文明交通氛围的形成。交通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系统性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因此,交通文明水平的提升也就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依靠各方共同努力。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选聘一些群众监督员,给予监督的权限;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形成持续有力的舆论声势,为倡导文明交通营造良好氛围。
参 考 文 献
[1]、基于防酒驾技术在车上运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 陆健,丁亚东. 汽车实用技术. 2015(12)
[2]、酒后心理对司机控制力的影响分析仿真[J]. 杨丽媛. 计算机仿真. 2015(11)
[3]、人的行为因素与道路交通安全[J]. 张艳群,周彤梅. 辽宁警专学报. 2015(04)
[4]、经典著作推荐《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J]. 科学新闻. 2013(07)
[5]、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J]. 孙兆贤,朱维亚,黄灵阁,魏理想. 劳动保护. 2013(02)
[6]、2012年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简述[J]. 交通与运输. 2013(02)
[7]、浅议道路交通事故的可预防性及防治措施[J]. 富宏,张雷.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2)
[8]、道路交通事故再现技术研究与运用[J]. 黄思兴,张先国,孔斌,朱万嘉,泽娜. 道路交通管理.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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