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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论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XCLW136260 论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论文摘要
第一章 义务教育权概说
一、 义务教育权的定义
二、 义务教育权的基本特征
三、 义务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 义务教育权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形态及其原因探析
一、 侵害就学平等权
二、 侵害教育条件平等权
三、 侵害免费权
四、 义务教育权被侵害的其它表现形态
第三章 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一、 义务教育权受侵害时的责任主体与救济途径
二、 义务教育权的诉讼救济
三、 义务教育权的行政救济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义务教育权属于受教育权的范围,在本论文中的定义是指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权具有一些基本特证, 包括权利义务的同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等。义务教育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平等权和免费权,平等权又可以体现为就学权利平等、教 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等具体内容。义务教育权容易受到侵害, 其主要表现形态可以分为侵害就学平等权,侵害教育条件平等权, 侵害免费权以及其它形态。对义务教育权受到侵害时进行法律救 济,首先必须确定义务教育权受侵害时的责任主体。这些责任主体 包括各级政府、学校、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等等。对义务教育权的法 律救济,可以采取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手段。关于义务教育权 的诉讼救济,文章首先分析了义务教育权诉讼的现状,接着讨论了 义务教育权诉讼的性质,列举了义务教育权诉讼中起诉权享有者的 范围,最后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方法进行了讨论。关于义务教育权的 行政救济,文章主要探讨了义务教育权受到学校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和义务教育权因监护人原因受侵害时的行政救济这两种情况。在文 章的最后一部分,即结语部分,作者以前面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了 完善我国义务教育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义务教育权 侵害 救济 法律
论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章 义务教育权概说
一. 义务教育权的定义
教育权是教育者的资格以一定的形式得到社会承认并承担起教育任务的结果,是教育者为社会所认可的教育权利或权力.教育权被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等类型.国家教育权包括国家的施教权和对教育的统治权,管理权.社会教育权指各种社会力量依法享有的教育举办权和对教育的监督权.家庭教育权则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教育权概念主要是针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保证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一方而使用,不包括接受教育的一方在教育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不仅被看作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同事也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本文锁使用的义务教育权这个概念,是属于广义的教育权概念中的受教育者的权利的一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作为权利享有者的色彩较义务承担着要浓,但相对义务方基本上不是儿童少年这些受教育者,而是国家家庭和社会几方之间形成权利或权力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因此,用义务教育权指代儿童,少年这些接受教育者在义务教育中的权利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总之,在本文中,义务教育权是指处于特定年龄阶段的公民在义务教育过程所享有的权利的集合.
二,义务教育权的基本特征
1,权利义务的同一性
在教育法上,权利和义务宗师连接在一起具有一致性,获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权利,接受义务教育也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他人侵害义务教育权是违法的,同样享有义务教育权的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也是违法的.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笼统规定了学生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遵守行为规范等.在一定程度上说,履行义务是享受义务教育权的必要条件.
2.普遍性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体现了其普遍性.但是在义务教育权的享有上,性别,经济状况,身体缺陷等都不被允许成为其普遍性实现的障碍.
3,强制性.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入学.不仅对受教育者还有受教育者的父母监护人具有强制性.
三,义务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义务教育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分为2层次,一是作为学生的基本权利.二是处于法定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所享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奖学金,贷学金,组学金的权利.在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一发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1,平等权
义务教育是人人必须接受的教育也是人人应享受的权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全民的平等教育.其中就学权利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都是最好的说明
2,免费权
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是保证义务教育权的平等性的首要基石各国法律大都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但是从实际来看学费杂费大多情况下并无实际区别,但在某种意义上说,免除杂费并不是能否解决的问题而是是否去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义务教育权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形态及其原因探析
一,侵害就学平等权
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就表明其平等受教育权收到侵害.也是最为典型的侵害义务教育权的表现形态.多关系于家庭与学校,成因大多因为经济问题以及父母监护人观念态度传统思想等方面原因.比方说有的家长认为:不读书照样生活一辈子何必要去读书呢?更有校方认为:既然不好学为什么还要来增加学校的负担.
二,侵害教育条件平等权
首先城乡建设经济水平大不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学校拥有的办学条件也大不相同,甚至差距颇大.从中国希望工程百县靠擦对113个贫困县的调研报告现实,10%教学楼宿舍是危房,1991年全国中小学教学设备配齐的城市学校的比例中小学分别为42.29%和24.52%.而农村只有17.62%和8.46%.再有图书,教师比例等等也是差距甚远.也出现了所谓的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重点班与非重点班级.师资高低等各种差异,地方政府投入高低差异等等,均客观地形成教育条件不平等因素
三,侵害免费权
免费是实行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物质保障.也有法律规定这一权利.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足,受教育者家庭经济条件不足,学校乱收费等现象出现,甚至连受教育者对家长监护人进行谎骗教学用资的现象也不少出现,真是十分讽刺了.
四,义务教育权被侵害的其他表现形态
现实教育中,不少出现学生不听话,老师教不听,进而体罚,令其身心受创进而失去学习热情,无心上课等.再有就是学生之间相处不融洽,引发各种不友善事件发生导致退学等.继而还有学校追求升学率,成绩等劝退学习跟不上的学生等情况也曾出现.
目前,对有过错的学生,学校和老师都才去停学等处罚方式,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促成家庭和学校在教育上的良性互动,但十几种如果停学的时间过长则会构成对义务教育权的侵害.
第三章 义务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得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中的纠纷,从而使收到权益损害的人获得法律上的帮助以及补救.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为前提的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在平等权中,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教育效果平等权还不具备落实的客观条件,因此,下面这种就学平等权,教育条件平等权和免费权遭侵害时候的法律救济进行探讨.
一义务教育权受侵害时的责任主体和救济途径
明确责任主体再确定救济途径.就平等权而言被侵害的原因显得复杂,既有各级政府的愿意也有社会原因,但最关键还是学校和家庭愿意.也就是学校,家长以及受教育者.
如果侵害义务教育权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和监护人那么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范围要大一些,具体来说可以有3种
1诉讼,即通过向法院提诉请求保护义务教育权的方式实现对义务教育权的救济.
2行政,即通过有关行政部门一发处理侵害义务教育权的行为来实现对义务教育权的救济
3其他,主要通过所在组织或机构内部调节或者民间渠道去实现义务教育权的救济.
二义务教育权的诉讼救济
1,义务教育权的诉讼救济的现状
其典型表演为几种,如政府状告辍学监护人:1996年,浙江省绍兴县王坛镇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镇双岭村村民蒋忠根无故使其子姜明东辍学,法院审理后一发对蒋忠根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子立即返学.还有就是学校状告辍学监护人如1997年2月福建省厦门同文中学向市思明区法院起诉该校初三女生罗某的父母未履行其制止罗某辍学的义务,但思明区法院未予立案,最终调解告终.又如1997年5月四川省沪县得胜镇初级中学依照义务教育法向沪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校不依法入学的五名辍学生家长,县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对其家长处以300元罚款.还有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的,如1993年浙江省嵊泗县黄龙乡,小洋乡政府对22户拒不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分别处以900-1200元不等的罚款.家长对乡政府的触发决定置之不理,且不送子女入学,法律处罚生效后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义务教育权的诉讼救济主要集中于由于监护人原因造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义务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典型类型.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如何确定此类诉讼的性质.如何确定享有起诉权的主体的范围.法院判决如何执行等问题.
2,义务教育权诉讼的性质
之所以要明确义务教育权诉讼的性质,是因为与确定起诉权享有者的范围密切相关.目前出现的针对监护人这类诉讼大多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法院内部也大多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即把义务教育权看作一种民事权利,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4个条件,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此,则无论基层行政机关社团还是学校似乎都不具备提诉资格.因此不能把义务教育权归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
3,义务教育权起诉中起诉权享有者的范围
有权对监护人提诉的主体主要有:义务教育权被侵害的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指定机构如政府教育办公室等.行政机关,学校,授权学校这几种.
有权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起义务教育权诉讼的主体主要有:义务教育权被侵害的适龄儿童少年本人,义务教育权被侵害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和近亲.
4,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对于学校侵害教育权的时候法院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该校纠正处罚金等具阻嚇性判决.
对于监护人,法院判决的中心内容应当是责令监护人履行责任,送被监护人就学.为了保证此项内容的实现,法院也可以对监护人处以罚款等惩罚.对监护人处以罚款的目的与对学校罚款的目的不同,对监护人处以罚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监护人尽快履行义务,但对于家庭贫困者则不应罚款处罚,而应该具体通过由学校减免学杂费等方式来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权.
三.义务教育权的行政救济
1,义务教育权收到学校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义务教育权收到侵害时,行政权力都可以及时进行干预,主要方式有:受教育者的行政申诉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侵害雨雾教育权行为的主动处理.
2,义务教育权因监护人原因受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方式多样包括:行政物质帮助,行政触发与行政强制执行.
结语
国家制定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公民在享受义务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1992年国务院发布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但是仍然有县以下中小学出现有义务教育缺失的现象.也说明了现行法律为义务教育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规定得还不够全面合理.
现行法律还不完备.影响了其法律救济.在义务教育法和实施细则的法文中大部分只针对大政方针作出规定,缺乏具体措施..不利于对义务教育权的救济.
而我国现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极少.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也主要是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本不能适应依法治教的需要.
总之,为了及时地对义务教育权进行救济,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法以及实施细则.制定与此配套的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主要把目前的义务教育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侵害义务教育权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化,提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列宁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3《西方古代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4《中国教育行政史》,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6《中国教育管理制度史》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7《教育改革论》河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8《中国教育两难问题》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实用要览》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0《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1《教育政策法规》天津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
12《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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