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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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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摘 要]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从各国民法的物权法立法例来看,大多未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因此,一般所说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多为民法学者根据物权原则和物权法规则所作的抽象概括。也正是基于此,学者间关于物权法应有的基本原则的见解并不是一致的。笔者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 物权法 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意志自由创设。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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