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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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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内容摘要]:根据新刑法典规定和理论界的通说,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有区别、侵占罪的对象是否包括无形的财产、不动产、非法物,目前学术界、司法界对于这些问题有很大争议,明确这些问题,对于罪与非罪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关于侵占罪犯罪对象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待能够有助于侵占罪的完善。
    [关键词]:侵占罪  犯罪对象  遗忘物  遗失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所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目标,它的基本要素通常认为有两种:具体物和人。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指向的是物,即代为保管物、埋藏物和遗忘物。对于这些物的分类目前学术界、司法界存在许多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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