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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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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割并且没有直接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一般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种类,具体包括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等等,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保护,民法一方面通过一般性规定保护人身权,另一方面在民法特别发—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身权应付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人身权  民法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  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人身权的概念
    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其特征是: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权是不言而喻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全体和财合组织体”。(2)既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从事民事活动,能够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或确认,因而人身权必然是民事主体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不象债权、所有权那样,可以转让、赠与、继承,可与主体的人身分离开来。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并与其相伴始终,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这种权利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而无法继受取得。
    人身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对基于其人身可支配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并不具备财产性内容,而必须通过物理性活动才能产生财产上利益,因此对于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来说,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它是同财产权对称的一个类概念。
    关于人身权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生活秘密权等,后者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包括监护权、亲权、夫权、父权等。(3)也有学者认为:人格权首先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贞操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一般人格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和监护权。(4)而各项具体权利又可以细分下去,如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婚姻自由权,隐私权。(5)从权利主体上看,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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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人身权 法律 保护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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