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是美国食品安全规制的一大特色。独立规制机构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机关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于一体,独立于国会、总统和法院之外,但又必须对总统、国会及司法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机构首先要受到成文法和宪法的控制。宪法规定总统有责任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总统任命高级行政长官,总统的法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很了解重要的法规。公众向 FDA 施加压力的渠道主要是通过议会的监督。美国的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对国会进行解释,国会制定食品安全规制机构的经费预算,委员会经常举行工作失误听证会。法院一般授予 FDA 相当大的自由裁决权,但 FDA 的决策依然要受到法院的挑战,司法机构会审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执行联邦法律与法规的情况。虽然和行政程序制度相比,司法审查比较古老,但它和行政程序一样是美国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机制。美国的司法审查是根据国会授权的立法严格进行的,既包括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审查,也包括普通法院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也即是说,美国的受案范围不但包括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规章(抽象行政行为)。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行政机关都有扩大自己权力的倾向,仅有政治制衡是不够的。司法审查的关键作用在于抑制这种倾向,并令行政当局真正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