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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代需要
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有利于惩罚和遏制共同的过失犯罪。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尖端技术在生产、运输、医疗等领域的广泛运用,在极大提高经济效益造福人民的同时给人类带来的危险性也日益俱增。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这就使得过失犯罪不再是原来那么简单的、直观的事件,而成为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大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运用日益增长的趋势,当前世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相互协作越来越重要,这种形态的犯罪越来越严重地危及人类的生命和财产。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的共同犯罪制度,但是,过失的共同正犯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刑法没有规定,势必造成对过失的共同正犯处罚失去依据。如果在我国刑法中不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仅靠现有的过失犯罪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制裁和遏制这种犯罪现象,也不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设立了过失共犯,所有行为人都应对整体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这样既能提高大众的责任意识,同时又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危害。有利于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协作,赋予各工作人员相互监督的义务。以这种相互监督的义务为基础,在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结果时,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惩罚共同过失犯罪和遏制共同过失犯罪的发生。
(二)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支持
在我国,对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不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则分别定罪处罚。但是,在分别定罪处罚时,具体量刑上,对各过失行为人如何合理正确地量刑,存在一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大小和对结果发生的加功作用大小来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但在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运用这种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是存在矛盾的。对各过失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法律对共同过失行为的整体性是给予了否定性评价的,认为数个过失行为只是偶然的竞合在一起,不存在相互补充、互相促进的关系,各过失行为独立存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独立发生作用。根据这种逻辑,既然否定了共同过失行为的整体性,那么就无法比较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的大小以及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加功作用的大小。由此可见,实践中的做法一方面在定罪时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另一方面在量刑时又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这种做法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理论上是缺乏有力支撑的。如果我们在立法上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合理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可以准确、公正地量刑,真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避免处罚的不平衡性
不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可能使刑罚失去平衡。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以行为人的行为单独各自追究。这不仅增加了举证难度,而且难以正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甚至有加重各自的刑事责任之虞。此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在对各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如果只是按照一个过失去处理,那么就有可能远离实情,从而出现该追究的没追究,不该追究的却给追究了;该重处的轻处了,该轻处的却重罚了,使刑罚失去了平衡。例如,在甲的刺激或者唆使下,乙酒后驾车,致使行为人丙死亡。在这个案件中是否该追究甲的责任,甲和乙的行为对本案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如何,他们的责任大小该如何解决等问题,不得不借助共同犯罪理论,与其如此,不如正式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有法可依,保持刑罚的平衡。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最终是为了解决如何对其进行定罪和量刑,我们不仅应从刑法理论上去研究共同过失犯罪,也应当在刑法规范中确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文认为,可以把过失共同犯罪的归则原则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第二层次,共同责任原则;第三层次,区别责任原则。
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对犯罪的评价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参照标准,其首先表现为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其次表现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 这也是我们对过失共同犯罪的进行评价的最高标准。过失共同犯罪中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主观恶性)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客观危害),并对社会产生了危害。因此,在评价过失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时,我们首先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尽管危害结果可能只是由各行为人中的一部分人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各行为人也要对由于共同的过失行为,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过失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理应遵循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行为人一律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这是过失共同犯罪在归责原则上处于第二层次的原则,只有先肯定这一原则,才能对各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进行区别,即适用第三层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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