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H. Jackson 大法官也在1945年Thomas v. colins一案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制宪者之所以要保障言论自由,是因为他们相信言论自由是我们可以时间代议民主制度的唯一手段”。在另一判决中,Jackson大法官更进一步阐释其观点:“统治者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循被统治者的共同意见乃是我国立国道学。而要活的睿智的共同意见须有自由的讨论”,[注4]New York Times v. sulivan一案以后,给与政治性言论以绝对的保障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主流共识,“有关公共讨论的问题,应当毫无限制,强而有力,及完全开放(uninhibited,robust and wipe-open),这是我国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第1条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的主要价值(core value)在与一般大众对重要公共问题可以自由既不受任何限制的辩论所享有的社会利益”等词句反复出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中。[注5]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最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Homles)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判决书提出的。案件发生在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告社会党书记申克(Schenck)及其友人为抵制战争和征兵制度向应征男丁寄发传单,煽动他们依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所宣称的权利反抗在军队中服役,抨击征兵制度为违反宪法的暴政。传单并举例说明可用和平手段例如以请愿方式要求国会废除征兵法。申克等人被控违反了 1917 年联邦《侦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