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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肉搜索”、公民隐私全、基本权利
“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随着科学的进步,全球信息的发展,现代科技代替了许多过去老式的交流方式,电脑、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等新生代电子信息产品的产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麻烦,而“人肉搜索”这样具有很强暴露性的新事物的诞生,更加将公民的隐私权暴露在公众之下,当然,事物总是会有它的两面性,有利也有弊。由于网络行为引导与规范法律制度的欠缺、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人肉搜索”正成为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为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促进网络新技术的健康发展,就有必要进一步确认应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现代科学技术已经使我们的时代成为全球性相互依存的时代,各种传统的封闭自足已一去不返,它们之间的联系持续不断,既有合作,也有冲突,一种普遍的低限道德标准,因其仅为底限要求,将会与众多的文化差异协和共存。” ——[英]米尔恩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 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在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