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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假一罚十 法律 效力
“假一罚十”的法律效力分析
【摘要】在现在的社会消费领域中,我们逛超市、买香烟、买酒水,都会看到商家为了促销和招揽顾客在店面明显的位置张贴这样的广告语“如有发现假货均假一罚十”,或以其它方式对消费者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还有就是在拓展市场销售量的时候也会在商业合同中备注“假一罚十”的条款,但是真当消费者或商家买到了假货时要求商家或买卖方按照承诺或合同进行假一罚十的赔偿时,商家或买卖方常会用各种理由拒绝兑现,最多就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所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买方对“假一罚十”条款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以及“假一罚十”条款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否有关系,为什么法律界的看法不一样?为什么现实中差别那么大?我认为“假一罚十”的条款的使用范围不同所针对的法律效力也不一样。 一、 消费者领域中的“假一罚十”条款。 在我们消费者眼里“假一罚十”条款是商家向不特定消费者所作出的单方面承诺。“假一罚十”条款是商家通过向消费者表示一旦在出售的商品中发现有假货或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将对商家施已严厉惩罚的方式间接的传达了一钟信息,这毫无疑问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假一罚十”就变成了一种商品广告,但是又有别于一般的促销广告,它有鼓励消费者来监督和打假的意思,也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宣传如果有人发现出售的产品有假的行为就可以向卖家索要假货价格的十倍报酬,因此“假一罚十”条款的性质就被定为悬赏广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