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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法通则》《合同法》《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讨债公司
论“讨债公司”的合法性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不仅仅体现在国家之间的、跨国公司之间的、大型企业之间的经济摩擦增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经济矛盾,财务纠纷也随之增多起来,这种看似不起眼的纠纷促使一种新的职业诞生。这就是“讨债公司”。在最近诸多的新闻报纸摘要上看到,由于涉及经济案件执行难,农民工工资要债难等问题,各地出现了以盈利为主,非法帮助他人要账的群体,以多种名义,采取各种手段向债务人讨要钱财,时常跨越法律的界限,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力,同时也是法律的公信力丧失。当然,这种“讨债公司”并不是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公司,往往当事人再次遭受损失,却没有地方投诉,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制约,“讨债公司”下一步如何管理,我国的法律如何进一步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避免让这类现象再次出现,是我国法律如何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是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