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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死刑 废除死刑 保留死刑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摘要]死刑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对犯罪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它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至今以来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但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对于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被刑法学界和公众争论了两百多年,至今没有息止。本文试图从死刑存废之争来讨论下目前我国国情是否需要保留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及现状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 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死刑又被叫做生命刑,因为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的,这是相对于徒刑、拘役等约束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自由刑而言的。死刑也是刑罚中最严厉最残酷的刑罚。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死刑较其他刑罚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是最为残酷和严厉的;其次,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只对罪行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再次,死刑案件在程序上更为严格。我国的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另外,死刑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