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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调解 行政诉讼 有限适用 必要性
论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摘 要]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界中有争议的课题。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受到了现实和理论方面的质疑,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调解制度有限适用于行政诉讼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试着行政诉讼的现状入手,分析调解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引出行政诉讼中可以有限适用调解,并阐述如何构建调解的适用以及适用调解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的现状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传统制度。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比率非常高,甚至超过了判决结案的比率。然而,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方式,这从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相应的条款中可以看出。 (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法条]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采用调解的方法,也不以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只能依法作出裁判。通俗的说,就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任何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只能是以一方胜诉、而对方败诉的方式来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