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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非法供述排除的理论基础
霍姆斯法官说:“法律是一面魔镜。从这面镜子里,我们不仅能看到我们自己的生活,而且能看到我们的前人生活。对法律的理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的研究。”从理论观点方面看,我国关于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争论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 关于“非法供述排除”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即非法供述无论真实与否,均不具有证据能力,一律加以排除。其理由在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被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推论出适用非法证据材料将会助长违法行为,后患无穷。[ 陈一云.证据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18.] 第二种观点是“肯定说”,即认为凡是属于真实的证据材料,即使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也应加以利用。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实质真实原则,只要对发现实质真实有益的材料就应加以采用,而不因收集证据方法的非法性而影响证据的可采性。 第三种观点为“折中说”,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将非法获得的口供与实务证据加以区别,前者无论真实与否,均一律排除,后者不因采集证据的非法性而排除这种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应当采纳。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把非法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无异于承认或允许刑讯逼供”,而物证不同与口供,“实物证据不会因为收集程序而改变其性质”。二是非法证据原则排除,但应设立若干例外情形。折中说的这些观点实际上对非法供述排除是以排除虚伪为目的,将非法取得的口供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由于其虚伪的可能性不同而予以不同对待。 “折中说”得到广泛认可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学界对此问题争论的深入,“否定说”和“肯定说”观点的极端性和片面性所决定的这两种学说的不科学性日渐凸现出来,逐渐为学界所摒弃,而将视点集中于“折中说”上。现今学界大多教学者都接纳这一学说,但在此基础上又加以适当的“改良”,这种“改良”后的“折中说”主要可归纳为三种观点: 一是,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无论是口供,还是实物证据,原则上都应当予以排除,但是要有若干例外。原则上排除非法供述的理由在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抑制非法取证行为,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等,而排除的例外则出于诉讼均衡价值观的考虑。可见,该说的理论基础是人权保障和抑制违法行为。 二是,非法口供与非法实物证据应加以区别。该说认为,我国首先应当排除非任意性(即非自愿性)的自白,在此基础上对任意性的非法自白加以适当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应一律加以排除,但强调在排除非法搜查、扣押所获的实质证据之后,对被告人应慎重处置,即排除非法证据,并不影响其他证据的效力。可见,该说的理论基础也是排除虚伪和抑制违法。 三是、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指口供)一律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原则排除。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下,设立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安全、社会利益等若干例外。显然,该说的理论基础是人权保障和抑制违法。 四、“两个规定”的颁布
(一)“两个规定”颁布的背景 两个规定的出台早在酝酿之中。2004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起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遭遇一些阻力,最大的障碍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观点不一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非法证据排除,特别是针对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2008年,中央政法委起草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其中的一部分。两个规定的制定工作合在一起,作为一项工作的两个组成部分来推行。围绕这两个规定的草案,征求了许多学者的意见,也产生了不少争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范围、后果的争论最为激烈。 事实上,不论刑讯逼供,还是威胁、暴力、引诱,虽然手段严重违法,但取得的证据有可能为真,也有可能为假。仅仅因为手段违法,就将证据排除,使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这样容易放纵犯罪。同时,中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要是由官员、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法律界的人并不多,他们多是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看问题,对证据规则也不是特别感兴趣。因此,证据规则的制定几乎变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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