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公务员管理机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再实行部内制,而坚决实行部外制,也就是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公务员的考试权,负责录用人才的选拔。目前,考试和录用均由人事部门负责,难以适应大规模的考试录用需要,事实上,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有高效的职能部门来统筹管理。因此,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可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现行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主考和管理机构,聘请、授权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之外的主考机关进行招考工作,即引入第三方机制,这样就有利于保证考试的公正、权威及录用的透明。
(五)深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通过笔试、面试可以测评考生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也可以了解某些政治思想素质,但由于后者的表现具有隐蔽性,有真像也有假像,比较客观的全面的测评.只能通过有效的考核来完成。实践中可以确定考核在整个录用考试中的权重,细化、量化考核的内容。其重点应是考生在重大事件的表现.以及在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的表现,尤其作为社会公德规范的基础的诚信情况,同时顾及考生的心理调适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对已参加工作考生的考核,应引入公示制,也可进行民主测评.对应届生报考者的考核,不能同于鉴定和评语,应该深入所在学校特别是班级进行深入了解。对未参加工作往届生的考核,应深入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于那些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在国外工作的考生的考核。应当进行专门的研究。对考核中所收集的材料,应该细加辨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主流,明确本质,对考生进行客观的公正评定。这个评定,还应与被考核者见面。同时参加考核的人均须签字,以示负责。失职者,应负相关责任,把住“凡进必考”的关口。
(六)严格面试考试形式及考官资格
面试中考官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带有或多或少的主观随意性。但这种随意性首先不应该来自私心邪念。缺乏良好政治品德素质的考官,会有意不按优劣等次评分。而缺乏良好业务素质的考官,没有掌握评判技能技巧,会有意无意地打错分,甚至乱点鸯鸳谱,不仅没有将高分低能者淘汰出局,反将高分高能者淘汰掉。公务员面试工作是一项严肃、重要、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学科、新理论的出现,要体现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和综合水平,就需要不断提高面试官的综合水平,一方面要挑选素质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担任考官,并进行必要的考官资格培训。另一方面要优化考官组合,使考官组成既有组织、人事部门参与,又要有社会上聘请的各学科的专家、学者,甚至心理学家等,充分考虑考官队伍的多元化,使得面试更有针对性。公务员面试打分,可以借鉴体操打分的办法,规定一个在一般情况下的起评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考官打分不能低于起评分,这样可以有效的制约考官打分的随意性。此外,有条件的政府机构可以积极采用外国先进的测试手段。如情景模拟、小组讨论、心理测量等面试新方法,使面试更趋合理。例如日本地方政府由过去的单独面试改为集体面试,对应考者进行分组集体讨论,考官则在一边进行观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考察应考者的领导资质、协调性和积极性。
(七)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
在地方政府的考录工作中,普遍建立了各种监督组织,但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收获不大。这是因为,首先,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在录用考试中,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责权不清,监督部门不了解考录业务,而且其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所以很难与考录部门协调。这些问题不理顺、不解决,监督就形同虚设。其次,缺乏法律保障。我们对如何保障和防止考录过程中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以及保证录用考试的可靠性上没有详尽的立法保障。同时也没有在司法上设置相应的机构来随时监控录用考试的实施。再次,缺乏技术保障。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序均没有定期地进行科学性、客观性的技术测定,以保证考试的信度与效度。要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体系,采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构建多层次、多方位、全面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体系,重点通过制度予以监督。《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办法对命题、考核、体检、面试等多个环节规定了较详细的监督办法,由于面试的主观随意性较大,所以重点需要加强对面试过程的监督:监督人员未到场,不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人员签字的,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在面试中明显违规的考官,取消其考官资格等。另外还可以组成由专家组成的有独立地位的考试录用监察队伍、巡视队伍,到各地面试点监督和协助面试工作的完成,进一步加强对面试的监督。另外,在法规不断健全的基础上,加强依法执行的力度也很重要。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法制工作的不断进步,公务员制度势必会向规范化、合理化、专业化、科学化发展,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必然结果,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和保证,也是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基础,更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只有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才能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引文注释:
(注1)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79页
(注2)三度:信度、效度、区分度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30条
(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1条
(注5)许法根:《国家公务员制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02页
参考文献:
1.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
3.王甫银:《公务员考试制度:风口浪尖上的二十年》,半月谈杂志社,2009年4月。
4.刘莉:《完善我国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若干思考》,科教文汇,2007年11月,第141页。
5.张学慧:《试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4月,第80页。
6.周福秀,王建军:《日本公务员录用选拔与晋升机制研究》,天府新论,2007年第5期,第94页。
7.徐育苗,《中外政治制度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8.张建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创新研究》,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2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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